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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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制度为巩固我县国家“四好农村路”创建成果,维护农村公路的安全、舒适、畅通,保护路产不受侵犯,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为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交通执法部门按照有关交通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交通执法权。

二、农村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县道、乡道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一点五米的土地为县道、乡道用地范围,村道用地范围由村民委员会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定;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为: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和建筑物边缘间距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各乡镇政府今后规划审批农村建筑物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规划审批。

三、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从事修车洗车、摆摊设点、集市贸易等经营活动;堆放物料、倾倒垃圾;采石取土、焚烧物品、堵塞边沟;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涂改农

村公路附属设施和标志。未经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

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农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设

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五、禁止超限车辆在农村公路上行驶,交通执法机构

可以采用流动检测方式在农村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

理。县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农村公路技术等

级设置必要的标志和设施,禁止超限车辆行驶。

六、交通执法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全方位宣传,营造良好爱路护路

氛围,提高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七、交通执法部门要尽职尽责地保护路产,维护路权,加强日常交通执法巡查,主要县道确保每周巡查一次,随时掌握公路动态,及时发现,快速处置,对发现的各类涉及路产路权违法行为,做到发现一起,严肃处理一起,确保公路畅通。

八、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应积极加强对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的监督、检查管理,使农村公路维护保养到位,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九、强化“县、乡、村三级联动”交通执法管理工作模式。

1、目标责任。县政府与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签订农村公路建、管、养责任目标;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应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内容;村民委员会在制定村规民约中,应有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条款。

2、工作制度。一是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各辖区交通执法中队与各乡(镇)政府、产业集聚区公路管理站每半年召开一次路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与各村民委员会建立路政管理工作联系制度。二是集中治理工作制度,辖区各交通执法中队和乡(镇)政府共同组织,乡、村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开展集中治理活动。三是路政信息制度,乡(镇)、产业集聚区养护站所有养护人员和村干部为路政信息联络员,及时反馈路政信息。

3、辖区分工。将全县11个镇、产业集聚区的乡村道路分成9个片区,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内设9个中队实行分片区管理,以爱路护路信息交流群、日常电话和进村巡查等方式紧密联系联络员,及时沟通路政信息,加强监管。

4、明确职责,分层管理。对一般占道行为以路政联络员和养护人员文明劝导,乡、村督促整改为主;对在公路沿线控制区内的违法搭建、超载超限、破坏损毁道路等涉路案件,以县交通运输局执法所为主、乡、村配合为辅,从而使涉路案(事)件,件件有人管、案案有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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