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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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协议书

本协议书由**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为一方,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监理人”)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发包人已委托监理人为**市2018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JL-1监理合同段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人就此提出的投标文件,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市2018年公路工程施工监型项目项目;

(2)工程名称:**市2018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项目(JL-1合同段);

(3)工程地址:**省**市境内;

(4)工程内容:①G228通州金沙至**三星段工程(**段)起于通州**界,接**河桥南侧桥头,终点与**大道(**线)平面交叉,接**路,路线全长约3.9km。一级公路标准,全线中小桥1座。建安费约人民币0000万元。②港西路一期工程,路线北起港西路与包东路交叉口,跨XD0线、通运河后,连接海启高速**港互通,全长约4.4公里,一级公路建设标准。同步建设跨越通吕运河Ⅲ级航道的大桥1座。建安费约人民币0000万元。

(S)资金来源:省补及地方自筹;

(6)总监理工程师(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姓名及证书号码:***,JG10004709。

二、工程监理范围

监理范围:G228通州**至**三星段工程(**段)与**路一期工程施工图范围内路基、路面、桥涵、交通安全设施与防护等工程的施工监理与缺陷责任期服务。

三、监理服务期

监理施工服务期:均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均为24个月。C228与港西路一期不能同时开工,具体各个项目开工时间(即服务期起算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

四、监理服务费用

本合同暂定监理服务费总价为人民币佰贰拾万元(¥200000.00),最终按监理合同对应的施工合同价格(审议价)的.68%结算。

五、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定义与合同通用条款中约定的定义相同。

六、下列文件是监理合同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合同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监理合同协议书及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合同专用条款;

(5)合同通用条款;

(6)工程专用规范;

(7)监理规范;

(8)技术规范;

(9)在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相互补充,如果上述文件之间出现矛盾,应按时间顺序以最后编写或双方最后

确认的文件为准。

七、监理费的支付方式为:发包人采用按总价的85%进行平均,分期支付的方式按季度向监理人支付监理服务费。即按对应施工标段的中标价×监理费率×85%/24(监理施工服务期)×3个月=每季度应支付款项。余款待缺陷责任期满,按对应的所监理的施工标段审计后价格的×监理费率进行结算支付。

八、监理人基于发包人的上述保证,在此向发包人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服务。

九、监理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好造价控制,并积极配合**市审计局组织的跟踪审计及结算审计。若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内(含%)。对监理组或总监办奖该项目监理费的1%至0.5%;若工程结算审计审减率在2%至5%,则对监理组不奖不罚。市减率大于5%而小于10%,审计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承担,其中发包人承担核减率2%以内的审计费用,其余审计费用由该项目承包人承担。并按审计局核减额的5%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市减率大于10%的。审计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审计局核减额的10%对承包人进行处罚,在工程审定价内扣除。对于审减率大于5%的项目,若因监理过失、故意等原因造成的,将追究监理单位责任,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监理单位进行处罚。

十、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监理人按约定提交履约担保后生效,至双方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后自然失效。

十一、本监理合同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发包人:**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

市**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监理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日期:________2018年_____月_____日日期:________2018年_____月_____日

**市2018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

补充协议书

本合同协议由**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业主”)为一方,与****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监理单位”)为另一方共同订立。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345国道**东段(汤正公路~原336省道段)工程施工监理提供监理服务,为明确双方在合同协议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利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为**市2018年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第JL-1合同段的补充协议。本协议书中的词句与用语均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本合同协议书及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3、合同专用条件参见原主合同;

4、合同通用条件参见原主合同;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2016)。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冲突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三、本合同监理服务范围为:国道**东段(汤正公路~原省道段)路基、路面、中小桥涵等工程施工监理,对应的施工合同为国道**东段(**公路~原**省道段)工程G -LQ0、G345-LQ2标段。

四、本合同监理服务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期,监理服务期要求为2019年4月至工程施工结束,缺陷责任期:共24个月。

五、本补充合同国道**东段(汤正公路~原336省道段)工程施工监理暂定总价为人民币佰壹拾陆万(¥0160000.00),最终按监理合同对应的施工合同价格(审计价)的1.35%结算。

六、监理服务费支付方式:同主合同。

七、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并接受建设单位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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