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女性劳动力就业障碍原因分析及对策本科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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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本科生毕业论文

论文题目:中国女性劳动力就业

障碍原因分析及对策

作者姓名:

所学专业:人力资源管理

准考证号:

指导教师:胡老师

2014年10月18日

内容摘要:在竞争激烈的就业市场中,性别歧视现象愈来愈严重,妇女很难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待遇,这直接造成女大学生就业难,女职工下岗人数增多、再就业困难,妇女就业率下降等不良社会后果。不仅女性的就业范围和机会远远低于男性,而且其就业质量以及就业后的待遇和发展机会也普遍低于男性,使得男女两性的经济收入、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明显加大,从而影响妇女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将从女性就业现状、就业歧视原因、消除就业歧视等多方面讨论女性就业歧视中的问题。

关键词:女性;就业;性别歧视;对策

目录

一、我国女性劳动力就业歧视现状 (1)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1)

(二)职业待遇不平等 (1)

(三)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2)

二、我国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 (3)

(一)经济因素 (3)

1.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3)

2.用人单位社会责任目标的变化对女性就业的影响 (3)

(二)社会文化因素 (4)

1.受传统文化的影响 (4)

2.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 (5)

3.我国社会平等意识淡薄 (5)

(三)女性自身的因素 (5)

1.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 (5)

2.女性受教育水平低 (6)

3.女性自身对传统性别角色的认同 (6)

(四)法律方面的因素 (6)

1.现行立法缺乏可操作性,申诉救济机制不健全 (6)

2.我国劳动争议受案范围过窄,缺乏处理就业歧视、不平等的机构 (7)

三、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对策 (7)

(一)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完善立法基础 (7)

(二)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政府干预力度 (8)

(三)健全女性社会保障体系,减轻企业负担 (8)

(四)合理设置适合女性专业,增强女性就业砝码 (8)

(五)女性积极提高自身素质,自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8)

参考文献 (10)

致谢 (11)

正文

随着社会的转型与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就业问题日益成为我国最为突出和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在现代中国,女性和男性同等的担负起家庭的重任,女性同样需要一份稳定的经济收入来维持家庭的开支和证明自己的价值。但在面对就业这样的现实问题时,女性往往要比男性遇到更多的就业障碍。作为一名女大学生,毕业后为期五年的工作经历使我对女性就业歧视深有感触,本文将从我国女性的就业现状、女性就业难的原因分析以及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政策等方面去讨论女性就业障碍方面的相关问题,以期让人们对女性就业歧视有更深入的理解并提出一些消除女性就业歧视的相应对策。

一、我国女性劳动力就业歧视现状

女性就业歧视,是指“基于性别的原因,用人单位在女性求职、就业过程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区别对待”,如故意提高女性录用标准,给予低于同级别男性职工的薪酬和福利、限制女性培训和晋升机会等,且这种区别对待超出了基于职业性质、个体差异等其他因素综合考量的合理范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歧视主要表现如下:

(一)女性就业机会不平等

目前,我国女性就业状况和男性相比有着明显的差异。调查显示,高学历女性就业要难于同等学历的男性,女性就业率比男性低17%,而失业率更是比男性高一倍。女性失业正在出现年轻化的趋势,从学校毕业不久的21岁至29岁年龄段出现了14.4%的失业女性。用人单位在考察录用求职者时拒用女性,有的单位在招聘人员时就明确打出“只招男性”或“男性优先”的字样;有的用人单位虽然在招聘材料上没有明确的性别要求,但在最后录用时以种种理由拒绝女性。

(二)职业待遇不平等

职业待遇性别歧视,是指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雇主对创造同等价值的男女雇员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培训、晋升等方面区别对待。或者对创造了不同价值的男女雇员给予同等对待。主要表现为不同身份的男女同工不同酬,或者从事等值工作的男女不能获得等值报酬和福利待遇。例如,基于结婚、怀孕、产假、

哺乳、终止妊娠解除与女性的劳动合同;基于性别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退休等方面对两性区别对待;因为妇女休产假而取消其工作岗位或者无正当理由对其降职降薪以及在职场内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等。长期以来,我国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劳动力分类,长期在同岗位工作的人因编制不同而待遇不同。尽管在《劳动法》实施后,除国家机关公务员以外,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但在用人单位各类职工享有的权利是不一样的,特别是对临时岗位上的用工,待遇很差,没有社会保险,没有福利待遇,在受到不公平解雇时面临法律的盲区,职业非常不稳定。对女性职业待遇歧视直接影响我国政府履行相关国际公约义务的承诺,从而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因此,政府出台法律制度和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就业歧视任务非常必要和迫切。

(三)退休年龄和退休金待遇不平等

男女不同龄退休,是我国性别歧视的一个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不同年龄退休的相关规定始于1951年政务院公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其中第15条规定:男女工人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0周岁。1958年,国务院公布《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区分了女职工的退休年龄:女职工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1978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党政机关和群众团体的男女工人的退休年龄分别为60周岁和50周岁。其后颁行的有关退休年龄各种法规及文件,原则上沿用了这一规定。这些制度在经济改革之前,确实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职业女性的关怀。然而,随着时代的变迁,制度的性质也发生了质的改变。在经济转型时期,为了解决就业压力,政府要作出规定试图鼓励妇女提前退休和申请休假以便于安排其他过剩劳动力的措施,若是遇到市场经济波动,企业不景气,情况可能更不乐观。虽然各种法律都规定职工享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有关法规,还专门为那些由于种种原因在55岁或50岁之前就提前退休或被精简的妇女提供享受社会保障的根据,但这些规定在企业亏损或濒临破产时根本就无法实现。企业破产时,这部分职工又被推向了社会,有些情况下由于没有交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实际享受不到社会保险。这些现状对于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实现男女平等十分不利。这种不同年龄退休制度对女性平等参与社会发展的权利受到损害,导致女性发展空间缩小,发展时期缩短,造成了人力资源的浪费。除此之外,更会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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