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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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合同

合同号:

甲方(抵押权人):

乙方(抵押人):

地址:

电话:

为了确保乙方履行与甲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供恪守。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甲乙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编号:以下简称“主合同”)为被担保的主债权,主合同金额为人民币元。

第二条抵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为乙方履行与甲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三条抵押期限

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担保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

第四条抵押财产

一、乙方同意以下列设备设立抵押。

二、抵押物价值最终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所得价款为准。

三、乙方应甲方要求,对抵押财产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据交甲方保存。投保期限应长于主合同履行期限。

第五条乙方承诺

一、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权属方面的争议。

二、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未被查封、扣押和监管。

三、乙方应向甲方披露抵押财产的真实质量状况。

四、本合同生效后,乙方保证本合同项下的抵押财产不再设立任何形式的物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赠与、抵押、质押)。

第六条抵押登记、变更及注销

一、乙方应配合甲方共同在本合同生效后到乙方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手续,由乙方交纳登记费用。

二、依法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双方应在登记事项变更之日起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变更登记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主合同及本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清偿后,甲方及时协助乙方共同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抵押财产的管理

一、在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财产由乙方占有、使用。乙方应妥善管理抵押财产,不得出现因其故意或过失影响抵押财产价值及影响甲方行使抵押权的情形。否则,即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甲方仍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二、抵押财产因不能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情形导致抵押财产价值明显降低时,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因此获得赔偿款、补偿款,甲方有权优先受偿。甲方也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经甲方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一、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按主合同金额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同时给予全额赔偿:

1、违反第五条的保证责任;

2、未按甲方要求恢复抵押财产价值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未按本合同约定办理登记;

4、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或者影响甲方实现抵押权的行为。

二、抵押财产有隐蔽瑕疵,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抵押权的实现

一、乙方不履行主合同义务,甲方有权实现抵押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不足清偿债务,甲方有权就不足部分向乙方追偿。

二、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提前实现抵押权:

1、乙方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2、乙方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

3、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

4、乙方违反第五条保证义务。

第十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至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全部清偿之日终止。

二、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各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附则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抵押权人):

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

授权代表: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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