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推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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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推定原则适用

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原则规则

1、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建筑物及其地上物致人损害责任应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2、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责任。在共同危险行为人致人损害的情形下,受害人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不能证明加害人的主观过错,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必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即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中推定共同危险行为人的共同过失。

3、雇员、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致人损害责任。这种赔偿责任应适用推定过错责任原则,被告举证责任倒置,由雇主或法人举证证明自己无过错,举证不能或证明不足的,直接从损害事实推定雇主或法人主观上有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的过失,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医疗损害责任。医疗事故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专业性。在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对医学知识缺乏基本了解,受害人是弱者,难以举证证明致害人在医疗服务中有过错,如果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势必使受害人一开始就处于十分不利地位。因此,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能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损害事实与医疗单位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如果医疗单位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推定医疗单位有过错而承担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过错推定原则与无过错原则区分

无过错原则就是,不要求你有过错,法律就规定了你在某种情形下,应当负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就是,按照你的过错推定你在某种情况下应当负责的归责原则,这里的过错一般是法律规定了的某种义务你未做到。如果你能证明不存在这种过错,那么就不能推定你应当在此情况下负责。

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民法通则有明文规定的只有一条,即第126条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但是根据司法实务和外国立法例,下述情况也适用这一原则:

(1)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致人损害,其监护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33条);

(2)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的责任确定(民法通则第125条);

(3)医疗事故;

(4)交通事故;

(5)其他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情况,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法人及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责任;雇佣人对受雇人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责任,定作人

指示过失的侵权责任等。

在上述范围以内的侵害人身权行为,应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但应注意,对于侵害精神性人格权和身份权,只在上述第1、第5两项范围内的,才可以适用推定过错原则归责,在第2-4项场合不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致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时便推定其有过错,并因此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的诉讼中,受害人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不必举证对方的主观过错,而是直接从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及它与违法行为的因果关系中,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认为自己在主观上无过错,则须自己举证。证明成立则推翻过错推定,否认侵权责任。反之则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的价值在于更有效地保护特定受害人的权益,使其免受举证不能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于一部分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有若干规定过错推定原则的条文,该法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这是一个典型的过错推定原则条文。此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有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医疗单位对医疗事故的发生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过错推定原则适用的情况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教育机构受侵害时,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38条)

2、下列情况下,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58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中所有人、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75条)

4、动物园的过错推定责任(81条)

5、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过错推定责任(85条)

6、堆放物侵权(88条)

7、林木折断侵权(90 条)

8、窨井管理人的过错推定责任(9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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