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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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程序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许可条件、标准:

(一)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或者人防工程本身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拆除公用人防工程和专用配套人防工程需提交补建或补偿方案。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条件:

申办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规委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审核批准通知单

7、人防工程位置详图

8、拟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补建或补偿方案。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相关表格填写清楚、完整,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许可事项属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事项,且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范围。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同时,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的要求。该人民防空工程在城市新建、改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确需拆除;或该人民防空工程本身确实已不具备使用价值,且存在安全隐患,申请人提供的相关现状材料属实。

3、该人民防空工程产权单位、地址、现状等真实性。

4、该人民防空工程补建或补偿方案满足国家、北京市有关规定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查。

对符合行政许可标准的,在行政许可程序单上签署意见后转交主管主任批准,。

对不符合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查,在审批程序上签署意见,退受理人员。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符合标准第2条至第3条的,终结审查,在审批程序单上注明意见及理由后交受理人员。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通过审查决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10个工作日。

二、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项目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改造

法律依据:国务院、中央军委《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许可条件、标准:

(一)为平战结合开展利用的需要,增加、完善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设备、设施的;

(二)为平战结合开发利用,需改变人防工程原设计用途的;

(三)不得进行降低人防工程防护等级、破坏防空效能的作业。

许可项目办理总时限:15个工作日。

许可项目收费依据:办理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申请方式:由申请人到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提出行政许可。

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委托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人防工程现状图

6、人防工程改造施工图

7、消防部门关于人防工程改造的意见

受理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真实、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工程建设管理科受理人员。

岗位责任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开具收文凭证。同时,负责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说明、解释。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填写行政许可程序单,给予申办人受理单,将申办材料交审查人员。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与决定

标准: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规范、齐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符合许可条件、标准提出的要求,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有关规定。

3、人民防空地下室改造设计符合《北京市防空地下室改造管理办法》、《北京市防空地下室平战结合若干措施》有关规定要求。

4、人防工程改造的设计图纸内容符合国家《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设计图集》及其它相关人防工程专业设计规范、人防行业技术标准的要求。

5、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应贯彻平战结合的原则,改造后的人防工程应保持原有工程的战时使用功能、抗力等级、防化等级规定要求。同时,还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平时使用管理规定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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