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款与讨债最新成功绝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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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债、债务纠纷和讨债
一、债及其分类
1.债的涵义
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涵义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权利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一方。简单说,所谓债
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中享有权利的一方。
债权人是参与债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中的义务主体,即在当事人之中负有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满足对方请求的一方。简单说,
所谓债权人就是在债权债务关系之中承担义务的一方。
3.债的特征
债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债权和所有权的相互关系及其区别上。
所有权和债权是我国民法中的两大基本的财产权。所有权是取得债权的基础和前提。民法规定,民事主体若不享有对某项财产的所有
权,就不能在经济活动中交换该项财产,因而也就不能产生债权。所
有权是债权实现的后果。因为债权关系的发生,常常导致所有权的转
移和取得。因此两者是紧密相联又互不相同的。
4.债的分类
A.根据债的标的物之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前者的特定物的所有权在债成立时即以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特定物意外损坏或灭亡,债务人可免交原物但必须赔偿损
失;后者种类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才转移,当债务人清偿债务时
标的物在交付前意外损坏或灭亡,除特殊情况外债务人不能免除
交付实物的义务。
B.根据债的主体的数量多少的不同,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前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各为一人;后者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一方或双方是多数人。
C.根据债的内容能否由当事人选择,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债的内容规定只能请求或承担为一种行为或不为一种行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是简单之债。债的内容规定了几种可为或不
可为的行为,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的,是选择之债。选择权
归属债权人的叫选择债权,归属债务人的叫选择债务。有选择规
定无选择权归属的,一般认为是选择债务。
1.债的发生及其根据
债的发生是指依照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发生在特定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和债务关系。能够引起债发生的法律事实就是债的发生根据。
通常也叫债务产生的原因。
引起债的发生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A.因各种各样的经济合同所生之债、或者变更、消灭原有民事关系而
签订的协议。
B.因不当得利所生之债。
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行为。认定不当得利要具有一方取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二者之间
有因果关系、没有合法根据的条件。
C.因侵权行为所生之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不法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要具
有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具有违法性、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D.因无因管理所生之债。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要具有为他人管理
事物的事实、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
义务。
E.悬赏广告所生债务。
悬赏广告是公民或者法人采取广告形式,公开申明对完成指定事项的人给予酬金或者奖励的表示。
F.因救助行为所生之债。
救助行为是当公共财产、他人财产或人身遭到损害威胁时,行为人挺身救助,保障公共财产、他人财产人身安全,结果自己受到
损失。
G.因单方指定所生之债。
单方指定是行为人以其单方面的意志作出决定,从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单方指定要具有只有在法律特别许可的情况
下,才能以单方行为产生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只能给相对人以权
利,不能设定义务、此项行为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或违背公共
道德。
2.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是指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改变债的主体、内容或者客体。
债的变更主要有债的主体的变更、债的内容的变更、债的客体的变更三类。
债的主体的变更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当债权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转移债权或债务。
债的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变更。
3.债的履行
债的履行也叫做债的清偿或债的偿付。就是债务主体按照债务内容的要求,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
法律要求对债全面履行,包括实际履行和正确履行两方面。前者是指要求债的双方当事人严格地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规定的债务标的
履行,而不得任意变更债的标的或以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代替债的履
行;后者是指要求债的主体、标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必须适当。
4.债的终止
债的终止也叫做债的消灭,它是指既存之债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也即是既存之债权债务关系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
引起债的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债因履行、抵消、提存、法律规定或行政命令、免除、混同而终止等几种。
5.债的担保
债的担保目的是督促债务人严格履行债务,从而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其形式主要有保证、违约金、定金等几种。
三、债的不履行、债务纠纷和讨债
1.债的不履行
债的不履行是指债的主体没有按照债的规定全面地正确地完成一定的行为或者不行为。其后果是债务人必须承担责任,给付违约金和赔
偿损害。
债的不履行可分为全部、部分、不正确履行等
2.债务纠纷——核债
债务纠纷是指债的当事人对彼此间债权债务关系产生分歧,发生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