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式与均衡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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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公共产品的供给方式与均衡分析第一节关于公共产品的基本理论
一、什么是公共产品
纯粹的公共产品定义是萨缪尔森给出的,他于1954年11月发表了《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一文,其中给出了公共产品的定义,认为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每个人消费这种产品不会导致别人对该产品消费的减少。该定义表明,公共产品是不同于公共所有的资源的,如草原、石油等。
Public Goods有多种译法,“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公共品、共用品”。纯粹的公共产品,是指那种提供给全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而且不具有消费竞争性和受益排他性的产品或服务。相比较之下,纯粹的私人产品,是指那种只提供给为其付款的个人或厂商享用的,并且在消费上具有竞争性,在受益上把未付款的个人或厂商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的产品或服务。
二、公共产品的基本特性
(一)效用的不可分割性
效用的不可分割性—萨缪尔森的描述
对私人产品:X=∑Xi;对公共产品:X=Xi
说明了相较于私人产品而言,公共产品具有效用的不可分割性(non-divisibility):公共产品是向整个社会提供,共同收益和联合消费的,其效用为整个社会成员所共同,而不能将其分割为若干部分,分别归属于某些个人或厂商使用。
(二)公共产品的两个基本特征
虽然萨缪尔森在这里没有明确提出公共产品的两个特征: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但通过逻辑推理,我们可以发现实际上这一概念包含了这两个特征
首先,公共产品定义的数学等式说明了定义中的这种产品只要被提供,则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等于该产品的供给总量,既然每个人对该产品的消费都等于其总量,说明各人的消费互不影响,增加消费者对这一产品的消费的边际社会成本为零,从而对该种产品的消费具有消费的非竞争性。
其次,从公共产品定义的数学等式也能逻辑地推导出公共产品的第二个基本特征—受益的非排他性。
从其数学等式可以看出,既然每个人都能消费整个的这种产品,说明只要愿意(有时甚至就算消费者不愿意也必须消费总量的这种产品,例如国防),每个人都有权不被排除在受益范围之外,某一公共产品一旦被提供,则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同时享受同样质量和数量的公共产品,一部分人对该公共产品的享受不能将其他人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排除其他人对该产品的享受或者技术上不可行,或者虽然技术上可行,但排他成本非常高。
1.受益的非排他性
指公共产品一旦提供给某个人,就不可能阻止其他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或者要想禁止其他人消费这种产品至少要付出高昂代价,如国防。也可以说,公共产品或服务不能因为拒绝付款的个人或厂商而停止,任何人也都不能用拒绝付款的办法来把自己所不喜欢的公共产品或服务排除在其享用范围之外。
纯粹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主要是由两方面的原因决定的:一是纯粹公共产品大都是那种在技术上不易排斥众多受益者的产品,如国防等。二是某些公共产品在技术上虽然排他,但派他的成本十分昂贵,以致经济上不可行。
2.消费的非竞争性
指这类产品可以联合消费,而且在其效用覆盖区域内任何消费者对公共产品的消费都不影响他人的利益,也不影响整个社会的利益。包括两种含义:
1.边际生产成本为零:指原有的消费者在已有的公共产品数量下,新增加消费者引起该公共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为零,如灯塔,国防。
2.边际拥挤成本为零:在拥挤对于消费者来说是一种成本的时候,若在一定的消费量已下,并不存在任何拥挤现象,即可认为边际拥挤成本为0。如不拥挤的桥梁。
需要说明的是:公共产品的边际生产成本和边际拥挤成本都为零也就是说每个消费者的消费都不影响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这种产品或服务不但是共同消费的,而且也不存在消费中的拥挤现象。
但事实上,因消费者增加但带给供给方的生产成本为零并不能说明其边际社会成本为零。比如高速公路,
1对于高速公路的生产者(建造者)来说,只要在公路不需要拓宽的情况下,每增加一个消费者并不会引起其生产成本的增加。但对消费者而言,高速公路快捷方便,消费者都愿意走高速公路这样就导致大量的车辆涌入高速公路,这时的道路拥挤对消费者来说就是一种成本。
三、判别公共产品的步骤
第一步:要先看这种产品或服务在消费中是否具有竞争性,如果具有竞争性,则这种产品肯定不属于公共产品的范畴;
第二步:对产品或服务的进一步识别要看该种产品或服务的消费是否具有排他性,如果不能排他,则该产品有可能是公共产品或者是需要限制使用的公共所有的资源(竞争性);
第三步:如果该种产品或服务的受益既具有非竞争性,又具有非排他性,那么该产品必然是公共产品。
如果在技术上具有排他性,这时要进一步分析该产品在排他时的成本问题。如果该产品的排他成本很高,那么该产品属于公共产品的范围。
通过上述的识别步骤,我们可以大体分为以下四种不同类型的产品:(1)同时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纯粹的公共产品;(2)同时具有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纯粹的私人产品;(3)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公共资源;(4)具有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准公共产品。
四、公共产品的类别
(一)从公共产品的特性,可分为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
1.对萨缪尔森定义的质疑
萨缪尔森这一公共产品概念一经提出,马上就受到了质疑。许多学者认为萨缪尔森提出的概念虽然非常精炼,但是太脱离现实,很少有产品是由社会所有成员等量消费的。政府提供的大多数产品不符合这个定义,例如高速公路、公立医院、公共图书馆、警察、消防等等。所以从理论回到现实就不难发现,在不计其数的各种产品或服务中,能够完全满足萨缪尔森定义的产品是极其少见的,甚至是根本不存在的。公共产品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也受到了人们的质疑,即使是国防这一“标准性”的纯公共产品,也有学者对它的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提出了质疑。史蒂文斯认为,“大概现实中没有哪种物品会满足纯公共物品的严格定义,甚至国防和制止犯罪也不是谁都可以同等得到的(公共产品)。边远的阿拉斯加村民并不能得到华盛顿特区或奥马哈、尼布卡斯卡同等的防务”。迈尔斯也认为,“实践中难以找到完全同时满足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两个条件的物品。
针对质疑,萨缪尔森在1955年《公共支出理论图解》一文中辩解说,一件事物不在南极,在逻辑上并非意味着它就在北极,他所定义的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只是定义了所有产品的两极,在两极中间,还存在大量的其他产品。后来布坎南等人对公共产品概念进行了连续性处理。
2.纯公共产品和混合公共产品
(1)纯公共产品:同时满足效用的不可分割性、消费的非竞争性和受益的非排他性。
(2)混合公共产品:经济学中,将同时具有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特性的产品称为“混合产品”。包括俱乐部产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从考察混合产品的性质角度,我们可以将混合产品分为拥挤性的公共产品(公共池塘资源)和价格排他性的公共产品(俱乐部物品)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