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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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设置技术

意见

一、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2003)、《公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JTG D82-2009)、《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二、总体要求

国省道公路交通指路标志设置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贯彻交通安全、行驶便捷的原则;确保统一合理,信息准确,传递连贯,醒目完好;满足公路使用者对交通指引的需求。

三、技术要求

(一)指路标志汉字高度一般值应根据设计速度按表1选取。字高可考虑设置路段的运行速度(V85)进行调整。汉字字宽和字高一般要求相等,但因极其重要的原因经研究论证必须缩小标志板尺寸时,文字高度可适当减小或采用高宽比为1:0.75以内的窄字体,但不得改变版面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表1 汉字高度与速度的关系

(二)指路标志原则上仅使用汉字。当标志确定采用中、英两种文字时,英文部分中地名采用汉语拼音,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专用名词采用英文,首字母应为大写,其余小写,根据需要也可全部大写。

(三)指路标志信息依据重要程度、道路等级、服务功能等因素分为A层信息、B层信息、C层信息,具体详见表2。

表2浙江省普通国省道公路指路标志信息分级表

(四)指路标志信息以不熟悉周围路网的公路使用者为

设计对象。地名信息以测绘部门确认的地图为依据,并遵循关联、有序原则,信息量应适中,便于不熟悉路网的道路使用者顺利到达目的地。

(五)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告知标志上的信息级别应根据相交公路的行政等级、服务区域特点,并在对交通流和流量加以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按表3选取。

表3平面交叉预告、告知标志信息要素选择参考表

注:①表中不带括号的信息为首选信息;带括号的信息适用于无首选信息时,或根据需要作为第二个信息。

②当接近首选信息所指示地点时,该信息作为第一个信息。如需选取第二个,则仍按本表的顺序筛选。

(六)国省道上标志的信息,应与最新正规出版的交通地图信息相呼应。一块指路标志版面中,各方向指示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之和不宜超过六个;一般道路交叉路口预告标志和交叉路口告知标志版面中,同一方向指示的目的地信息数量不应超过两个,同一方向需选取两个信息时,应在一行或两行内按照信息由近到远的顺序由左到右或由上到下排列。如图1。

图1

(七)指路标志上距离的确定。

国省道一般以所指示信息的平面交叉口为计算基准点,指路标志上所指距离为标志设置点与相关信息计算基准点之间的间距。

(八)国省道与县乡道、城市、城镇主要道路交叉时,应按表4设置相应的路径指引标志,路径指引标志包含预告、告知、确认标志。

表4平面交叉交通标志的设置

注:预——平面交叉预告标志;

告——平面交叉告知标志;

确——确认标志;

○——应设置的交通标志;

◇——根据需要可设置的交通标志。

(九)路径指引标志按预告、告知、确认三要素设置,预告标志设在交叉路口告知标志前150~500m处,告知标志设在交叉路口前30~80m处,确认标志设在交叉路口后适当位置。如图2。

(十)平面交叉预告标志应指明该平面交叉可到达的公

路编号(名称)、地区或地点等名称以及由当前位置至该平

面交叉的距离。平面交叉告知标志指明的公路编号(名称)、地区或地点等名称和方向信息应与平面交叉预告标志相同。确认标志包括地点距离标志、公路编号标志等,并可在距离两个平交道口的较长路段增设公路编号标志。如图3。

(十一)国省道起讫点和中间连续10公里以上无平面交叉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路线编号标志。省道编号标志下设辅助标志标明起讫点信息。如图4。

图2

图3

图4

(十二)国道公路与省道公路相交,首次出现省道公路编号信息时,应设置信息板对省道公路信息进行说明。

(十三)在省际交界、两地级市交界的重要交叉路口或交界处前方设置地点距离标志,标明省会城市或相邻地级市的名称及里程,宜采用三行排列。第一行的地点为近程目的地,应在沿线的A层、B层、(C层)信息中选取距当前所在地最近的信息;第二行的地点为中间远程目的地,宜选取上述两个目的地之间最近的其他A层、B层信息(重要地区);第三行的地点为远程目的地,同时作为指示路线的基准地区,在一定距离内保持相对固定。

(十四)省际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志应标明指向外省相邻地级市名或省会城市名;两地级市交界处设置的指路标应志标明指向相邻地级市和县级市;同一地级市辖区内的,指路标志标明指向相邻的县级市。与高速公路相距10公里以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高速公路编号,进入城市行政区划内设置指路标志应标明“××城区”(其中杭州、宁波、温州绕城公路范围内为城区)或城市道路名称。在进入城市界前主线方向信息为城市名,进入城市界后主线方向信息为“××城区”。

(十五)指路标志版面尺寸规格参照:双向两车道公路

为300cm×180cm,双向四车道路面为400cm×240cm,当字高不能满足国标要求时,可适当增大标志版面尺寸。

(十六)国省道公路旅游标志指示的旅游景区必须为省级或3A以上旅游景区,旅游标志的设置不宜影响其它交通标志的正常使用,版面尺寸可参照公路指路标志,并与指路标志互为补充、互相衔接。

(十七)指路标志的制作图比例参见《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2009)附录D。

(十八)标志立柱须经热浸镀锌,其中悬臂式标志立柱应采用无缝钢管。

(十九)悬臂式指路标志立柱规格: 300cm×180cm版面尺寸对应立柱规格为Φ219mm,400cm×240cm版面尺寸对应立柱规格为Φ273mm,版面尺寸增大对应的立柱规格作相应增大。

(二十)悬臂式、门架式标志新设置时净高为5.5m,在使用过程中确保5m。所有标志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二十一)标志结构设计基本风速应采用当地平坦空旷地面,离地面10m高,重现期为50年的10min平均最大风速值,且不得少于22m/s。

(二十二)交通标志结构的荷载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公路桥涵设计通用规范》(JTG D60)、《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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