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叉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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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系列叉车维护保养说明一、八小时点检
1. 渗漏检查:电解液、液压油、制动液。
检查发动机、液压油管接头、水箱以及驱动系统是否漏油或漏水,用手触摸和目测检查。
严禁使用明火。
2. 发动机冷却液液量。
在发动机冷却的状态下进行,不足加冷却液,至max位置。
3. 更换发动机冷却液。
向水箱加水,应使用清洁的自来水。
若使用防冻液,应加注同样的防冻液。
更换冷却液步骤:
打开水箱盖和排水塞,将冷却液放掉,然后冲洗冷却系统。
将排水旋塞拧紧。
往水箱内加冷却液至加注口位置。
让发动机充分运转。
将发动机停下,待完全冷却后,再往水箱内补充至加注口位置,往副水箱内补充到max 位置。
4. 燃油量的检查。
每天工作后将油箱加满。
每天班前检查油量。
5. 检查发动机的油量。
拔出机油标尺,擦净标尺后并插入拉出,检查油位是否在两个刻度线之间。
6. 检查制动液量。
查看制动液是否在刻度范围内,如不足请添加。
7. 电解液液位检查。
检查电解液是否在电瓶盒的上下液位线范围内。
8. 液力变速箱油位
打开检查盖,拉出游标尺,检查油位是否在刻度之间。
9. 液压油油箱油位。
打开检查盖,拉出游标尺,检查油位是否在刻度之间。
10. 制动踏板、微动踏板检查。
在发动机运转时,将制动踏板下压,制动踏板的表面与前地面距离应在60mm以上。
11. 手刹车
确保手刹车手柄拉紧后,再松回去复位具有良好的功效。
拉紧拉力为100-300n。
12. 风扇皮带
关掉发动机,用手指在两个皮带轮中间向下作用一个力39n,检查下垂量是否符合10-15mm的标准。
13. 喇叭
按下喇叭按钮,检查声音是否正常。
14. 换挡手柄
检查手柄是否松动,换挡时是否平稳。
15. 操作手柄
检查手柄是否松动,操作时是否平稳,回位良好。
16. 电气系统检查
检查全车灯光是否正常工作。
检查倒车灯及蜂鸣器是否正常工作。
17. 仪表传感器检查全车各仪表传感器是否有效工作。
18. 门架和货叉
检查有无裂纹、弯曲现象,检查门架是否变形、检查滚轮是否正常,检查门架工作是否正常。
19. 链条张紧度检查
货叉提高10-15cm,门架垂直,用拇指按压链条中部,左右张紧度应一致。
否则参照说明书进行调整。
20. 门架润滑
定期按照润滑项目图表的要求,进行润滑工作。
在门架支承导轨上涂上一层黄油。
21. 转向
车辆慢速行驶,方向盘分别左右转3圈,观察左右转向力是否相同。
有无卡滞、不灵活现象。
22. 手刹车检查
车辆慢速行驶,拉上手刹,车辆被制动。
要求车不偏离。
23. 油水分离器排水
发动机运转中,若燃油滤清器报警灯亮,请将积水排掉。
24. 燃油系统排气
在加油之后或将油水分离器中积水排掉过程中,同时也需要把燃油系统中的空气排掉。
松开排气螺栓,压手动泵,直到没有空气排出。
25. 保险丝
在更换任何损坏保险丝前应检查原因。
应使用规定规格的保险丝更换。
26. 轮胎气压检查轮胎情况,有无较深划痕,检查轮胎接地面和侧面有无破损,轮辋是否变形。
27. 空滤器保养
通常情况:当车辆工作50-250小时请保养滤芯,保养六次后请更换新滤芯。
粉尘较多的
工作环境应缩短和更换更换滤芯周期,建议每8小时至50小时之间保养一次。
利用压缩空气
反吹粉尘。
二、保养周期表
1、定期保养和润滑周期表
注意:在恶劣环境下应增加保养次数,若发动机在保养期到达前发现发动机功率下降、
冒黑烟或发动机噪音变大的情况,需要进行检查,必要时调整柴油机喷嘴的开启压力和燃油
雾化状态。
(1)叉车需要定期检查与保养,使其处于良好的性能状态。
(2)检查和保
养容易被忽视,尽早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
(3)使用杭叉纯正部件。
(4)更换或加油时,不要使用不同型号的油品。
(5)更换下来的费油和废旧蓄电池,
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回收处理,不要随意丢弃,
防止污染环境。
(6)制定周全的保养、维修计划。
(7)每次保养、维修后应当完成完整的记录。
×-----更换
四、定期更换关键安全零件
有些零件通过定期维护难以发现损伤或损坏,为保证车辆安全使用,请用户对照下列表
中给出
*若未加防冻液,用户可以根据需要按要求加注。
未加防锈液的,冬季必须放去冷却水。
*门架高度高于3米的,每升高1米,液压油增加8-10升。
篇二:前移式叉车使用说明书第一部分操作、保养
主要部件与名称
1.起升油缸 2. 门架 3.侧移器
4. 货叉
6. 前移装置
7. 车架
8. 后轮(驱动轮) 9. 机罩11. 电瓶
12. 后起升油缸
1 5.前轮(支撑轮)10. 座椅
仪表与控制
1.钥匙开关 7.倾斜手柄 11.喇叭按钮
2.仪表
3.灯光开关
4.方向盘
5.升降手柄 15.加速踏板
6.前移手柄 16.手制动手柄
8.侧移手柄
9.紧急断电开关(红色)
10.转向灯开关(选配)
12.前进后退切换开关 13.安全踏板 14.制动踏板
2
仪表
钥匙开关[1]
钥匙开关有“off/on”两个位置,先将换向操纵杆置中位,放松加速踏板,然后将钥匙
顺时针转到“on”位置。
如图所示,从左至右分别代表s模式?p模式?e 模式?spe模式;
s模式为超级模式,此时车辆的加速度、减速率、
最大爬坡度等值都较高,适用于短时间内搬运大量货物和爬比较陡的坡,但费电,除非
急需,平时不用此模式工作。
p 模式为动力模式,各项指标略低于超级模式,
适用于长距离搬运,需要较大动力或速度的场合。
e 模式为经济模式,所有参数都经过优化,节电,
适用于充一次电能长时间工作的场合,建议平时均工作在此模式下。
spe 模式为安全模式,此时最大车速被限至到7km/h左右,适用于在拥挤的仓库和狭窄
的空间内作业。
注意:系统默认的模式为e模式,每次断电后,不论断电前是何模式均回到e模式下,
但开关钥匙仍保留关钥匙前的模式。
可以通过模式切换按钮(g),在s、p、e、spe各模式间进行切换,如上图所示。
c、手刹指示灯
如下图所示,从左至右,代表电量从满,逐渐减少,直至剩最后一格,这时代表电量只
剩20%,此时整个电量指示条会闪烁显示,状态指示灯也亮起,此时请停止工作,立即充电。
当手刹拉起时,此指示灯点亮。
d、状态指示灯
注意:及时充电很重要,否则我影响蓄电池的使用寿命!
当电控有故障,操作不当,蓄电池电量低时此灯点亮并闪烁。
e、故障码显示区
3
b、模式指示
显示电控的故障代码注意:“travel”是指,牵引电控的故障码,“hyd”是指泵控制器
的故障码,正常工作时,显示“travel ok”。
注意:牵引电控的故障代码见附页
f、累计运行计时
当叉车钥匙开关闭合后,最左边的小时计开始计时,最小分辩率0.1小时,其余的两个
小时计没有使用。
灯光开关[3](小灯选配)
当将灯光开关打向左侧时,前小灯亮;打向
第一档是一个防接反二极管第二档是控制电路保险丝(10a)第三档是风扇电路保险丝
(10a)第四档是喇叭电路保险丝(10a)第五档是转向电路保险丝(10a)
第六档是大灯电路保险丝(10a)
紧急按钮[9]
当遇紧急情况时,按下红色的蘑菇头按钮就
转向灯开关[10] (选配)
指明叉车转弯方向,当指示在转弯位置时,
喇叭按扭[11]
按下喇叭按扭,喇叭就响,钥匙即使在“off”位置上喇叭也能响。
保险丝盒[17] 4
控制
方向盘[4]
方向盘向右边旋转,叉车将向右转;方向盘向左边旋转,叉车向左转。
叉车的前部能向
外摆动。
升降手柄[5]
左右推拉此手柄,货叉就能下降上升。
起升速度由手柄右倾角度控制。
下降速度由手柄
左倾角度控制。
前移手柄[6]
左右推拉前移操作手柄,前移装置和货叉就能前移、后缩。
向左推前移操作手柄,前移
装置和货叉前移。
向右拉前移操作手柄,前移装置和货叉后缩。
倾斜手柄[7] 门架倾斜可通过左右推拉倾斜手柄得以实现。
向左推该手柄使门架前倾;向右拉该手柄
使门架后倾。
倾斜速度决定于手柄的倾斜角度。
5
侧移手柄[8]
货叉左右侧移可通过左右推拉侧移手柄得以实现。
向左推该手柄使货叉左移。
向右拉该
手柄使货叉右移。
前进后退切换开关[12] 这个开关用来切换车辆的前进和倒车方向。
当开关向前推并且踩下加速踏板左脚轻轻搁
在安全踏板上,车辆向前运行。
向后拉此开关,车辆向后运行。
安全踏板[13]
只有在踩下安全踏板时才会使车辆运行。
这是非常有用的,它让你的左脚不至于伸出车
外。
制动踏板[14] 踩下制动踏板,车辆将被减速或停止。
加速踏板[15] 左脚轻轻踩住安全踏板时,右脚慢慢踩下加速器踏板,运行电机开始运转,车辆开始起
动。
根据踏板上的踏力,可使运行速度实现无级调节。
手制动手柄
[16]
停车制动时,通过后拉此手柄制动器作用于运行电机轴上,产生制动力。
前推手柄,即
可松开制动。
电解液接盒(出口欧洲车专用)
为防止电解液直接流到地面,在蓄电池下部安装了电解液接盒,请不要随便倾倒接盒中
的电解液。
篇三:扬州鑫杭叉车使用说明书
目录 contents
1
2
3
篇四:扬州鑫杭叉车使用说明书
1.2-2t前移式蓄电池叉车
cqd12/14/16/20h
cqd12/14/16/20h-c1
cqd12/14/16/20h-m
cqd12/14/16/20h-mc1 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5月第4版
前言
承蒙购买杭叉股份叉车,在此深表谢意。
1.2-2吨系列前移式蓄电池叉车适用于狭窄通道和有限空间内作业,具有高起升、高承
载能力,是仓库、超市、车间内装卸和堆垛的理想工具。
本使用维护说明书第一部分介绍了
前移式蓄电池叉车的正确使用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了前移式蓄电池叉车的常见故障,为了保
证安全和充分发挥您所购买的堆垛叉车的性能,有关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务必在使用前熟
读说明书。
如有不明之处请与杭叉股份销售公司或代理商联络。
该系列叉车通过ce认证。
cqd12/14/16/20h-m 、cqd12/14/16/20h-mc1为特殊订货产品,与cqd12/14/16/20h、cqd12/14/16/20h-c1相比较,仅支腿的稍窄,其余均相同。
c2007年5月第4版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前言
第一部分操作与保养…………………………………………………………1 主要部件名称…………………………………………………………………………1 仪表与控制……………………………………………………………………………2 安全规则…………………………………………………………………………… 7 叉车结构和稳定性…………………………………………………………………11 新叉车的磨合………………………………………………………………………13 操作前检查…………………………………………………………………………14 驱动与操作…………………………………………………………………………16 存放…………………………………………………………………………………17 电瓶…………………………………………………………………………………18 维护…………………………………………………………………………………24 定期维护时间表……………………………………………………………………25 定期更换关键安全件………………………………………………………………30 螺栓拧紧力矩一览表………………………………………………………………31 叉车用油一览表……………………………………………………………………31 叉车的搬运、吊起……………………………………………………………………32 前移式蓄电池叉车主要技术参数表………………………………………………33 第二部分结构与故障……………………………………………………………35 传动系统……………………………………………………………………………35 转向系统……………………………………………………………………………37 制动系统……………………………………………………………………………38 液压系统……………………………………………………………………………39 起升系统……………………………………………………………………………41 电气系统……………………………………………………………………………42篇五: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
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9)山民二初字第7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石桥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赵礼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红丽,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明,北京市国纲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金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彭岳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叉机械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和泰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泰纸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08年12月29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和泰纸业公司提出管辖异议,杭州市下城区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
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立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余金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廖志高、审判员高亚香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朝霞担任记录。
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09年6月30日依法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了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杭叉机械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吴红丽、被告和泰纸业公司的特别委托代理人邹欣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所属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和泰公司于2006年11月16日签订了《订货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货叉车10台,总价款108万元,被告在此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的20%价款,原告设备验收合格后并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其余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一年质保期满到期后10天内付清。
被告不按时付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追加支付原告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原告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以内交货,交货具体日期需凭被告通知后原告方可发货。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货物,并于2007年7月7日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予被告。
原告2008年5月22日在与被告进行对帐中显示被告尚欠原告545180.50元的货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08年5月支付原告50000元,余款495180.5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无正当理由不予支付。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和泰纸业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95180.50元及延期付款利息47707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管)内资登记[2007]第346号注销登记通知书、长沙市企事业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领导小组于2008年6月19日出具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废置通知单》,证明签订本案买卖合同书的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经批准予以注销,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
3、衡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的主体资格。
4、2006年11月18日被告与原长沙分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书》,证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向原告购买10台叉车,总价款为108万元,双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
5、2006年12月18日、2007年7月7日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证明原告于2007年7月7日已将合同约定的货物及全额增值税发票交付给被告。
6、2008年5月22日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证明截止至2008年5月2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认可欠原告货款545180.50元。
7、往来明细表,证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已支付货款584819.50元,尚欠货款495180.50元。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和泰公司对证据1、2、3、4、5没有异议,对证据7中证实被告付款的事实无异议。
对证据6、7提出异议,认为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是2007年9月17日准予注销的,长沙分公司注销之后所从事的对账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和泰公司公司依法不予认可。
被告辩称:1、本案买卖合同书的签订方是被告与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并非本案原告,原告诉称长沙分公司已于2007年注销,那么分公司注销后债权债务的承担是怎么处理的,原告并没有提供相关依据,原告的主体资格是否适格没有证据证实;2、长沙分公司注销后,本案债务被告应当向谁履行,至今没有任何一方告知过被告,也没有任何一方向被告和泰纸
业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欠款违约金不应支付。
被告和泰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对于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如下认定:被告和泰公司对原告提交
的证据1、2、3、4、5、证据7中证实被告付款的事实无异议,证据本身也未违反法律的有
关规定,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具有证据效力。
原告陈述杭叉机械公司其长沙分公
司是工商部门根据杭叉公司的申请于2007年9月准予注销的,2008年6月19日生效。
企业
注销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企业注销后仅仅是不能对外从事经营活
动,但它仍然能够行使债权债务清算的相应的民事行为。
原告提交的2008年5月20日的对
账单、明细表上不仅有长沙分公司的公章,而且也有总公司的公章,是总公司与分公司同时
向被告进行对账的。
被告和泰公司则认为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长沙分公司与被
告签订了买卖合同,也说明了分公司具备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
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
司是2007年9月17日准予注销的,长沙分公司注销之后所从事的对账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被告依法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虽然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是由工商部门根据原告的申请
于2007年9月17日准予注销的,但同月18日原告杭叉机械公司对外发送了变更函,告知各
业务往来单位原告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签署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
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将全部由杭叉机械公司承办。
2008年5月20日原告及长沙分公司同
时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的往来帐目进行核对,被告单位曾祥云在对帐单上签名并加盖被告单
位财务专用章予以确认。
况且,2008年5月收到被告支付货款的承兑汇票5万元,是被告对
原告与其对帐予以确认的真实意思表示。
被告和泰纸业公司因确认了原告及原告长沙分公司
于2007年5月20日发给被告的对帐单,且事后于2008年5月又支付了原告5万元货款,并
对原告2008年10月31日原告长沙分公司的往来对帐被告所欠原告货款没有异议,由此可以
看出,原告所提交的证据6、7是客观真实的,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6日原告所属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
签订了《订货合同书》,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订货叉车10台,总价款108万元。
《订货合同
书》第六条约定:被告在此合同签订一周内支付原告合同总价款的20%,原告设备验收合格
后并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一周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其余合同总价款的10%
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合同设备一年质保期满到期后10天内付清。
如被告不按时付款,则应按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追加支付原告所拖欠款项的利息,原告在此合同签订之日起90个工作日以
内交货,交货具体日期需凭被告通知,原告后方可发货。
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了货物,
并于2007年7月7日开具了全额增值税发票给予被告,2006年11月被告和泰公司支付原告
预付货款216000元、同年12月支付原告货款150000元、2007 年8月被告和泰纸业公司用承兑汇票支付原告货款168195万元、2008年5月22日在与
被告进行对帐时显示被告尚欠原告545180.50元的货款,经原告催讨后,被告于2008年5
月用承兑汇票支付原告货款50000元,至今被告和泰公司已支付原告货款584819.50万元,
尚欠原告货款495180.50万元。
另查明,原告所属的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2年1月24日登记注册,是独立的
企业法人。
根据原告杭叉机械公司的申请,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7年9月17
日以(外管)内资登记字(2007)第346号准予原告长沙分公司注销,同月18日原告杭叉机
械公司对外发送了变更函,告知与长沙分公司各业务往来单位原告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
签署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和债权、债务关系将全部由杭叉机械公
司承担。
以后,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08年6月19日注销生效。
本院认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
义务关系的协议。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006年11月16日原告杭叉机械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和泰纸业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书》
没有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商品,被告尚有495180.50元货款未支付给原告,被告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原、被告双方的约定。
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现原告杭叉机械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95180.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原、被告双方合同约定:“买方不按时付款,则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追加支付卖方所拖延款项的利息”的违约责任。
因被告和泰纸业公司违约,原告现请求被告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货款利息,其支付标准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是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当庭陈述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其主张本案债权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