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不能消除腐败 四辨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定义

腐败:即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腐败的实质是一

种非正式的获取政治影响的过程,当某个群体感到其核心利益在正式政治

体系内被忽视或被认为是非法之时,这一群体的成员就会被吸引到那些获

取影响的非正式渠道中去,而这些渠道又往往以腐败的形式表现出来。

广义:腐败在广义上说是行为主体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职权或偏离公共职

责的权利变异现象。

狭义:从狭义上说泛指国家公职人员为其特殊利益而滥用权力的权利蜕变现

象。腐败,也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

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法治:“法制”与“法治”都是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内容,都是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

阶段的产物。其中,“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法治”则是一种与“人治”相对

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简而言之,法制是一种社会制度,

属于法律文化中的器物层面;法治是一种社会意识,属于法律文化中的观念层面。与乡规民约、民俗风情、伦理道德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相比,法制是一种

正式的、相对稳定的、制度化的社会规范。法治与人治则是相对立的两种法律

文化,前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规则(主要是法律形式的规则)的普适性、稳定性和权威性;后者的核心是强调社会治理主体的自觉性、能动性和权变性。

虽然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从法律的制

定、执行到修改都必须按照法律本身制定的规则,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

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正是法治内在的本质要求。

不能消除腐败:法治与“法制”通用。法制即法律制度,消除即使不存在,使之消除为零。而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是一种人性贪欲引起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及其行为,属于人性恶的方面,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

腐败包括腐败的心理和腐败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无限欲望,所以只有根除这种欲望本身,才能消除腐败。而欲望是无法根除的,所以腐败也无法根除。

有权力就会产生腐败,它是一中心理的扭曲和欲望,任何法制社会,任何体

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

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

起到一个

心理上的威慑作用。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

治理腐败:光有法制是不行的,还要有依法办事的人,和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最重要的是要有广泛的监督制约,包括社会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

广大人民群众(含网络)的积极监督。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素质建设。治理贪污腐败,一靠法制,二靠民主,三靠监督。

举个例子:用法治来治理腐败,就像猫捉老鼠一样,理论上猫只能见到一只捉一只,法治只能碰到一个腐败现象就治理一个。但经过进化老鼠还会生出更多、更聪明的的老鼠,所以长期以来老鼠的数量并没有减少,这并不是因为猫少的原因,而是因为没从老鼠产生的源头抓起,就像不是因为法治不健全而不能消除腐败,而是因为没从腐败现象产生的源头抓起。法治治理一个腐败现象,还会有数以万计的腐败现象出现,就像当一只猫捉到一只老鼠的同时还会有数千个老鼠的诞生。

今天对方的论证显得相当有条理,但是对方显然模糊并弱化了一个概念:即消除。何谓消除?消除即使之不存在。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对方立论:

第一点,法治可以通过犯罪前的威慑力来实现对腐败的预防。对方说道威慑力,可我们知道一个伟人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有些人会怎样怎样;如果有了200%的利润,有些人又会如何如何,一旦有了300%的利润,他们还会怎样怎样。如此说来,威慑力只不过加大了犯罪的机会成本,但对方能够论证这个成本一定大于其谋取的不当得利吗?除非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面对腐败,抓了就杀,逮着就毙,可是这还是个法制国家吗?这分明是国家恐怖主义嘛。

第二点:说可以通过对犯罪后的惩罚来消除腐败。对方说严惩,也就是通过事后的打击了。可是打击能等同于消除吗?如果打击就等同于消除,那“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什么意思就请对方待会为我们解释一下好了。

第三点:说法治也可以通过唤起人们的良知从而消除腐败。那对方也就是再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腐败主观上的原因了。可如果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主观上的问题,那德治是用来干什么的我们就不清楚了。充其量对方说法治德治二者有重合的地方,那反过来,是不是说,二者不重合的地方,法治就鞭长莫及了呢?

所以,对方今天立论三点,最多只能证明一个什么问题呢?那就是在面对腐败这种现象的某些地方法治也许比其他的方法效果要好。但功效好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我们说一把菜刀当然比我的一把削笔刀要快,但能因为它比它快就得出它一定能辟开一枚钻石吗?显然不能嘛?。

第二部分

一. 腐败可以表现为思想,也可以表现为行为,还可以表现为社会结果。法治

主要针对的是行为。法治也可以对结果发生作用。但是法治对思想来说,起的

作用应该说是有限的。

二、腐败的产生,有一定的思想基础。腐败思想产生于一定的土壤,并由此产

生腐败行为,造成腐败结果。如果产生腐败的土壤还存在的话,那么腐败的行

为及其结果的出现,就是必然的。

三、产生腐败的因素:私有观念、享乐主义、社会物质相对贫乏,特别是物质

财富分配的差距以及与人的物质欲望之间的不平衡等等。

四、从法律制度看,法有善法与恶法之分,所谓恶法就是违背广大人民群众意

志和利益的法。这种法,不仅不能惩治腐败、消除腐败,反而会滋长腐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