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反腐倡廉主要靠法律还是道德——辩论稿
双方陈词阶段正方1陈词:谢谢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嘉宾,大家好!我方认为反腐倡廉主要靠法律。
第一,法律和道德各司其职,日月同辉。
道德分善恶,辨美丑,告诉人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
而法律定规则划界限,更告诉人们如何去做。
我们热爱道德,崇尚道德。
讲道德可以改善民风、民情,影响社会风尚。
但是反腐倡廉主要还是靠法律。
可以说,道德与廉政息息相关,而法律与廉政唇齿相依。
第二,法律作为他律和自律的统一,在反腐倡廉上能够标本兼治。
官员是经过任命、具备一定等级的政府工作人员,那么他们的手中肯定就握有一定的权力。
如何保证这些官员不去滥用权力,不去以权谋私呢?只有靠法律的制裁和严戒。
第三,法律具有保护,预防,惩戒三大功能;三足鼎立,稳固地维系廉政体系。
法律是保护神,保护一切人的合法权利,如阳光、空气、水源,无时无刻不在呵护我们。
法律是预防针,可以防患于未然,使一些贪欲膨胀的官员悬崖勒马,雷池止步。
法律是无情剑,刀光剑影下腐败何处立足?铁面无私中腐败怎能藏身?有道是:“千里之堤,毁于蚁穴。
”一个癌细胞可能会威胁人的生命,一个社会的毒瘤可能会葬送国家的前程。
托尔斯泰说得好“行善需要努力,惩恶更需要努力。
”所以,惩恶扬善的法律才是廉政的根本保障。
综上所述,法律既可以未雨绸缪,也可以亡羊补牢,既可以惩治罪恶,又可以保护良善。
所以说反腐倡廉靠的是法律。
谢谢各位!反方1陈词:反方一:谢谢主席!在座各位,大家好!我方认为反腐倡廉主要靠道德。
第一,道德作为行为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总和,支配着人们最基本的观念和立场——是与非、善与恶、公正与偏私、荣誉与耻辱,从而也支配了人类日常最基本的行为。
任何政府要处于廉政的状态,一定离不开道德的宣化与规范,否则法制再严、法典再全也只是社会的灾难。
同时,道德又常常直面每个人的内心,诉求人的良知,更直接地内化为人们的思想,从而为廉政提供最本质的动力和理性。
第二,道德是法律的内涵。
从《汉穆拉比法典》到《大清律例》,从《唐律疏议》到方今各国的宪法,古今中外的法律体系无不与其各自的道德体系密切相关,而法律最重要的精神——正义与公平,正是道德所确立的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
法治能消除腐败三辩
盘问小结
1、对方辩友对我方的问题避而不答,2004年联合国确定12月9日为国际反腐败日,倡导“帮助消除腐败是每个人应尽的职责”,理念中指出消除腐败是切实可行的,难道联合国在开一个国际玩笑,为我们描绘一个乌托邦的理想吗?腐败是可以消除的,现代法治就是作为腐败、滥权的直接对立物而产生发展的,腐败的克星。
3、对方辩友一味缩小法治的概念。
法治的天空是广阔无垠的,而对方辩友却坐井观天,只看到法治惩处腐败的一角。
现我将用一个中国古代的故事形象地告诉对方法治的作用:扁鹊兄弟三人均为医生,大哥治病是治病于未发之前铲除病因名气无法传出;二哥治病是治病于初起之时,名气只传于乡里;扁鹊治病是在病情严重时,名气响遍全国。
对方也只知法治界惩其已然的扁鹊,孰不知防患未然的大哥、防微杜渐的二哥。
法治就如扁鹊三兄弟一样,有能力消除腐败。
使人不能腐败;不想腐败;不敢腐败。
4、对方辩友回答再次向我们说明当腐败的成本大大高于腐败所得利益的十倍、百倍、千倍时,让官员们不敢伸手,若伸手,伸手必被捉。
5、对方辩友默认实际上没有一个国家不是通过法治的力量来预防惩治以期达到消除腐败的目的。
事实胜于雄辩,芬兰、冰岛、香港、新加波等东西方各国的法治实践告诉我们,法
治能消除腐败。
消除腐败是隧道尽头的那缕阳光,我们每一位公民都应在法治的这根金质的纽带的引领下不断地前行!。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
专题辩论——法治能消除腐败辩论稿(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宣读辩题、辩论纪律正一: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存在的通病,不仅破坏了各国的经济基础,而且危及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对国家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铲除腐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许多部门的静态法制,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监督的一个系统过程,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
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
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
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的来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试想一下,假如今天这个诱惑腐败的利益不存在了,那么腐败现象还会产生吗,那么显然是不可能的吗!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之以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减少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
反腐是不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表演赛)?辩论赛 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反腐是不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表演赛)?辩论赛反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反方辩词一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首先,我要提醒大家,我们反方并不否认反腐败在当今中国的重要性,但我们认为它并非头等大事。
在当今中国,存在着许多其他同样重要甚至更为紧迫的问题,如经济发展、社会不平等、环境污染等等。
反腐败是一项重要任务,但我们不能把它夸大到“头等大事”的地步。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国家,经济转型和社会进步是更加迫切的任务。
我们需要集中精力在经济发展上,为人民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和提供更好的就业条件。
此外,反腐败不能简单地依靠整治个别腐败分子或制定一些监管措施来解决。
我们应该从源头上改革治理体系,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监督机制和法律体系,以及培养廉洁文化。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根本上减少腐败问题的发生,并推动社会的长期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反腐败固然重要,但并非当今中国的头等大事。
我们应该更加注重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将有限的资源和精力分配到各个领域,为中国的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反方辩词二辩:尊敬的评委、各位观众,我认同一辩的观点,反腐败是中国当前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我们不能将其视为头等大事。
在中国的发展进程中,我们面临着更多紧迫的挑战,需要放在更高的优先级。
首先,中国经济的转型和发展是当务之急。
中国的发展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仍然面临着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如产业转型、创新能力提升、改善民生等。
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中国人民的福祉和国家的长远发展,应该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其次,中国社会仍然存在许多不平等现象,如贫富差距、教育资源不均等。
这些问题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和谐有着严重的影响,需要我们更加重视和解决。
最后,环境保护也是一个十分紧迫的问题。
中国的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我们应该将其放在更高的优先级,采取积极的措施来保护自然环境,为子孙后代留下美好的家园。
综上所述,反腐败是中国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但并非当今中国的头等大事。
政治腐败打击辩论辩题
政治腐败打击辩论辩题正方辩手观点,政治腐败打击是维护国家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必要手段。
政治腐败不仅损害了国家形象,还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
因此,打击政治腐败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也是推进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
首先,政治腐败会导致国家形象受损。
当官员利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甚至涉及贪污受贿等行为,会给国家形象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政府应当是人民的政府,而不是少数人的政府。
”政治腐败的存在,必然会让人民对政府失去信任,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和发展。
其次,政治腐败严重侵害了人民的利益。
官员们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导致社会资源被大量浪费,公共利益受损,人民的权益受到侵害。
中国古代思想家孟子曾说过,“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政治腐败的行为严重违背了以民为本的执政理念,必须严厉打击。
最后,打击政治腐败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需要。
政治腐败导致了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正义之士孔子曾说,“民无信不立。
”只有通过打击政治腐败,才能让社会秩序更加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综上所述,政治腐败打击是维护国家政治清明、社会稳定和人民利益的必要手段。
必须坚决打击政治腐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
反方辩手观点,政治腐败打击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政治腐败的存在是因为社会制度和体制的问题,单纯打击腐败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导致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政治腐败打击可能会导致政治动荡。
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可能会引发一些政治斗争和权力争夺,导致政治动荡和不稳定。
俄罗斯作家托尔斯泰曾说,“政治是战争的延续。
”打击腐败可能会引发政治斗争,进而影响国家的政治稳定。
其次,政治腐败打击可能会导致社会不公平。
在打击腐败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冤假错案,导致一些清廉官员受到冤枉,同时也会有一些腐败分子逃脱惩罚。
这样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最后,政治腐败打击并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辩论示例)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从立法的角度讲,立法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而腐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以“消除”在时间的角度上不成立。
从产生的顺序上讲,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但是在战国之前的夏商周,这些奴隶制国家,已经存在“政治和经济”,腐败一样不可避免。
例如商朝腐败,周朝伐纣的案例,再如前781年,周幽王继位,任用好利的虢石父执政,朝政腐败激起国人怨恨的历史记载。
腐败早于法治。
立足本国的政治实践,倡导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而不是消除腐败。
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同样贯穿着综合治理的理念,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
从法治的重大作用中一样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依靠法治,比如: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是辩证统一的,同时强调建设和改革开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点也指出廉政建设法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这点强调法治思想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手段的多方向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
建议:我国反腐败倡导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在法治占主导的情况下,引入道德、教育、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依赖法治,法治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从反腐败的经济措施讲,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意味着垄断的减少)、舆论监督、高薪养廉。
对方显然模糊并弱化了一个概念:即消除。
何谓消除?消除即使之不存在。
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
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
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对方立论:第一点,法治可以通过犯罪前的威慑力来实现对腐败的预防。
对方说道威慑力,可我们知道一个伟人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有些人会怎样怎样;如果有了200%的利润,有些人又会如何如何,一旦有了300%的利润,他们还会怎样怎样。
法制能消除腐败_辩论资料
法制能消除腐败一辩陈述腐败:专指那些,行使国家管理公共职能的人类群体,忽视国家法律的存在,为了个人以及小集团的私利,滥用职权,贪赃枉法,思想和道德水准极度的腐化堕落,致国家以及民众的利益于不顾,严重的败坏了社会的风气。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既破坏社会的经济基础,又动摇着社会的政治基础。
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消除腐败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我们必须明确几个概念。
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广义的一个固定的法律制度与机构,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比如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消除,即消灭或除去最后我来解释一下这个“能”字,为什么我要最后一个解释这个“能”字是有原因的这个辩题“法制能消除腐败”最重要的关键就在这个“能”字,这个“能”字告诉了我们,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关于可能性的问题,即“法律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律有没有消除腐败,我这样说大家可能不太明白,我举个例子说明吧,我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赶超西方国家,并不是说中国已经赶超西方国家,而是中国有能力赶超。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本,监督是保证,法制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的却还是看法制,因此我放坚定不移的认为法制能消除腐败。
自由辩论:1请问对方辩友有没有消除腐败等于能不能消除腐败吗?就像大陆现在还没有收回台湾,按照对方辩友的逻辑,大陆就永远不能收回台湾了吗,我想对方这样一个观点放在这里大家不是有没有接受,而是根本不能接受吧!2当腐败收益低于腐败成本时,还有人回去腐败吗?3腐败的确有很多解释,但我们今天在谈腐败,谈反腐倡廉的时候,有那一条要我们反对树叶的腐烂,我就不懂了,请问对方辩友,我们今天讨论的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要从现实的眼光去看呢,我们讨论这么一个现实的命题,我们是不是应该用一个能力的眼光去看呢,我们今天应该讨论的是法制能不能消除腐败,而不是法制能不能组织大自然的规律。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二辩
谢谢主席,大家好。
我方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
下面请允许我再对我方观点做进一步阐述。
正如我方一辩方才所说,腐败可以表现为行为和结果,是一种现实存在,还是人内心的思想、欲望,即一种潜在的可能。
故而具有很强的不可控性,难以掌控和预料。
从行为及结果角度来说,腐败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送烟送酒可以送钱送卡,可以是权钱交易可以是三公消费,总而言之,只有想不到没有做不到,无孔不入,想用法治来遏止、消除,无异于痴人说梦。
而从潜在可能角度而言,法治就更是鞭长莫及了。
法制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不能约束人们内心的想法,法治可以一定程度上抑制腐败行为的产生,无法抵抗人心深处最原始的对利益的欲望和渴求。
谈到这里,我们不妨再来看看“法治”。
法治即依据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方略,而法律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后的产物,必然滞后于经济,而腐败则是伴着社会经济发展应运而生的。
同时,法治本身是一种通过强制方式,去制裁已经产生的腐败行为的手段。
它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做出行动。
所以从作用上来看,法治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只是扮演一个事后惩处的角色,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另外,法律是由人制定的,所谓金无赤足人无完人,法律条文也必然有漏洞,它或许的确是走在一条不断完善的路上,但是永远也不可能做到十全十美,无所不至。
所以无可厚非,它存在客观局限性。
反观我们的社会现状,正如一辩所言,在实行依法治国的今天,在我们的法治社会里,腐败依然猖獗,纵观新中国发展历程,法律不断健全,法治程度不断加深,然而腐败如野草,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有力地说明,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当前惩治腐败比预防腐败更重要 三辩稿
莫以廉小而不为,莫以贪小而为之反方三辩XXX向大家问好。
对方辩友扬扬洒洒给我们构建了一个看似固若金汤,毫无破绽的预防大堤,却忽略了预防既不能制止已经腐败的事实,也不能追回由于腐败给党和国家造成的严重损失这一缺点。
下面我将从以下两点进一步说明我方观点。
第一、惩治腐败是当前的主要矛盾。
诚然,长远而言,预防很重要,但我们今天讨论的辩题是针对当前。
就当前我国腐败形势愈演愈烈,人民反腐情绪日益高涨这一阶段特征而言,惩治腐败才是主要矛盾。
英国著名学者奥古斯丁说过:“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惩恶方能扬善,没有对错误的批评惩罚,那么就会模糊是与非的界限,无法在社会弘扬正气。
在一个正气难存,是非不清的社会如何能做到对反腐的有效预防呢?
如果不正视惩治腐败这个主要矛盾,预防难免会变成"事前轰轰烈烈、事后无声无息"的做秀,《工作规划》也会沦为一纸空谈,为腐败者所窃笑!忽视民众对惩治腐败的强烈诉求,绕开惩治腐败这一主要矛盾,预防就像装裱华丽的纸老虎,看着唬人,一吹就倒。
第二、与单一的,柔性的预防相比,包含事前警示和事后惩处双重功能、刚柔并举的惩治更能发挥立体效能。
首先,惩治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为严厉打击腐败提供了保障。
50年代初,
毛主席坚决处理了刘青山、张子善,在随后的20年里,我国反腐政治清明。
去年,文强被执行死刑,女市长李启红被双规,人心振奋,腐败份子闻风丧胆。
其次,惩治也具有预防警示作用。
毛主席说:“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惩治像悬在贪腐头上的利剑,时时警醒人们,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反腐是不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表演赛)?辩论赛 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
反腐是不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表演赛)?辩论赛正方辩词一辩、二辩、三辩、四辩发言稿正方辩词一辩发言稿: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首先,我代表正方团队,要再次确认“反腐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的观点。
我们认为,反腐是当今中国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实现国家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基石。
反腐斗争是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的一项重要任务,因为腐败不仅消耗了国家的资源,也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腐败导致了社会道德的沦丧,破坏了政府的公信力,阻碍了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实现。
反腐是恢复社会秩序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必然选择。
其次,我们可以看到,在过去几年的反腐斗争中,中国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们实施了一系列的反腐措施,涉及党内、政府机构、经济系统等各领域。
这些措施包括建立反腐监察体制,实行国内外追逃追赃工作,强化党员教育和党规党纪的执行等。
这些举措有效地遏制了腐败的发展势头,重塑了中国的良好政治生态。
最后,反腐斗争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国内,也体现在国际舞台上。
中国积极参与全球反腐合作,加强反贪追逃追赃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中国的反腐行动不仅令国内民众感到满意,也赢得了国际社会的赞许。
这使得中国成为国际反腐斗争的重要力量,提升了我们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综上所述,正方团队坚信反腐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
我们呼吁全国人民共同努力,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共同创造一个清正廉洁的社会环境。
谢谢!正方辩词二辩发言稿: 尊敬的主持人、尊敬的评委、各位辩友们:首先,我要针对反方辩词中提到的一些观点进行反驳。
反方认为腐败不是中国的头等大事,但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是中国面临的一大社会问题,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其次,我们正方团队坚信,反腐是当今中国头等大事。
从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来看,腐败违背了公平的原则,损害了弱势群体的权益,阻碍了中国社会的和谐发展。
为了实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我们必须坚决打击腐败,减少不公平现象,推动社会公正。
反腐辩论总稿
反腐辩论总稿在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间,中国在国家治理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然而,与此同时,腐败问题也日趋严重。
为了有效遏制腐败现象,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设立反腐败机构、加强司法独立性、推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等。
一方面,反腐败斗争的取得了积极的成果。
自2012年以来,中国政府积极开展反腐工作,先后查处了一大批高级贪官。
这种高压态势和严厉的打击行动,有效震慑了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减少了腐败案件的发生。
此外,反腐工作也提高了全民的腐败意识,加强了全民参与反腐的自觉性,形成了强大的反腐合力。
另一方面,反腐败斗争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一些腐败行为具有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易被察觉和打击。
反腐败机构需要增强情报收集和分析的能力,采用更加灵活和隐蔽的方式,提高对腐败行为的查处效率。
其次,反腐败斗争要面对一些困难和阻力。
一些腐败分子利用职权和资源优势,采取多种手段对抗反腐打击,不断变换犯罪手法。
因此,反腐败机构需要不断提升自身的打击能力和专业素养,有效应对腐败分子的挑战。
针对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挑战,我们应该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进一步加强反腐败斗争。
首先,要加强法治建设,完善反腐败法律体系,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只有依法治国,才能有效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
其次,要加强反腐教育,提高公民对腐败的警惕性和抵制能力。
通过教育培训,使人们真正认识到腐败对社会发展的危害和破坏力,增强远离腐败、拒绝腐败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此外,我们还应该加强国际合作,形成全球反腐败的合力。
腐败问题是全球性问题,各国应该携手合作,加强情报交流和协作,共同打击跨国腐败犯罪。
同时,中国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和借鉴先进的反腐经验和做法,为反腐败斗争提供借鉴和参考。
总而言之,反腐败斗争是一项长期性、复杂性的工作。
只有坚持不懈地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制度建设和法治建设,提高全民的反腐意识,加强国际合作,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的治理目标,确保国家长治久安,实现繁荣富强的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目标。
辩论-法治不能消除腐败-立论陈词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谢谢主席!大家好!刚才对方说,消除腐败要靠法治,然而仅仅依靠法治的手段,能彻底的消除腐败吗?今年两会期间,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时语重心长地指出:“消除腐败的土壤还在于改革制度和体制。
”所以我方认为,单一的法治不能消除腐败。
首先,让我们重申一下“消除”的概念。
消除,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除去,使之不存在”。
由此可见,所谓的消除腐败,绝不仅仅是一个数量上由多到少的过程,更是一个由有到无、“由存在到不存在”的过程。
消除腐败,就是彻底的根除腐败。
而法治显然不构成消除腐败的充分条件:一方面,从腐败的成因来看。
腐败的产生尽管有诸多的客观原因,然而根本原因确是个人思想的腐化。
古人云:“物必自腐,而后虫生。
”而唯物辩证法也告诉我们,内因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据。
正是个人私欲的无限扩张,才导致了形形色色的腐败。
显然,无论多么健全的法治都无法消除个人的私欲,即腐败产生的根本原因。
所以单靠法治来约束腐败,难以触及腐败的根本,达不到消除的目的。
另一方面,从法治的作用来看。
法治的作用具有明显的滞后性和被动性。
我们看到,往往是腐败的行为已经产生,腐败的后果已经造成,法治才姗姗来迟。
甚至鄱阳县财政局的李华波,转移侵吞巨款长达四年之久,竟无人发现。
纵然有管理上的漏洞,然而法治的监督又在哪里呢?其实,法治的作用仅限于事后的惩处,而对于潜在的腐败动机和思想,则鞭长莫及。
也许对方会说(对方告诉我们说),法律的威慑作用可以使腐败分子望而却步,不敢伸手。
然而,当不当得利大于犯罪成本的时候,我们看到,仍然有人会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所以,法治的作用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和遏制腐败,而不能彻底的消除腐败。
以上论据都在说明,仅仅依靠法治,只是治标不治本,而不能彻底消除腐败。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法治在减少腐败的过程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然而我方强调的是,要从根本上解决腐败问题,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除了健全法制之外,还要从思想教育、社会道德、福利保障等多个方面着手,多管齐下,才能水到渠成。
是否应该废除反贪污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反贪污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反贪污法。
首先,废除反贪污法可以减少政府的干预和过度监管。
当前的反贪污法往往会限制政府官员的权力和行动,导致政府决策的效率和灵活性受到限制。
如果废除反贪污法,政府官员将能够更自由地开展工作,更好地为国家和人民服务。
其次,废除反贪污法可以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
反贪污法往往会增加企业的合规成本,让企业陷入繁重的监管和审计中。
如果废除反贪污法,企业将能够更加专注于生产经营,提高效率,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财富。
最后,废除反贪污法可以减少社会的不公平和腐败现象。
当前的反贪污法往往会导致官员和企业家的不正当行为,甚至引发更多的腐败和贪污。
如果废除反贪污法,将有利于减少这些不良现象,建立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社会秩序。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反贪污法。
首先,反贪污法的存在可以有效地打击腐败和贪污现象。
腐败和贪污是社会的毒瘤,如果没有反贪污法的约束,将会导致更多的不公平和不正当行为,损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其次,反贪污法的存在可以提高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
反贪污法对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可以有效地防止他们滥用权力和资源,保障人民的利益和权益。
最后,反贪污法的存在可以提高社会的公平和法治水平。
只有有了反贪污法的约束,才能有效地打击腐败和不正当行为,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正如美国前总统林肯曾经说过的一句话,“政府应当是人民、由人民、为人民而存在。
”反贪污法的存在正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
综上所述,废除反贪污法是否合适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
我们应该在保障政府官员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打击腐败和贪污现象,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因此,我们不应该轻易废除反贪污法,而是应该在不断完善的基础上,使其更加符合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一辩和四辩
一:开场: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有了清晰的界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所以我将对以下几个词做一个解释法治:依法治理,依法治国,是一种过程中对结果实施作用的行为方式,其并不能代表产生的结果本身。
消除:是消灭,除去,使之消除为零。
的意思俗话说的好,有便宜不占王八蛋。
而腐败是一种人性贪欲引起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及其行为,属于人性恶的方面,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
二:论点在对这些词有了一定的了解之后我将从以下几点阐明法制是不能消除腐败的观点1 腐败包含腐败的心理和腐败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无限欲望,所以只有根除这种欲望本身,才能消除腐败。
而法治的本质决定了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不可能被消除。
如果人类没有了欲望那还是人吗?2 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有腐败行为的人。
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3 从总体上看,法制只能在客观上为消灭腐败开一个头,指明一个方向.而最终要将腐败彻底消除需要的是健全的社会体制作保障.法制并不能消除腐败,那是因为腐败的原因不在于法制,法制只能约束腐败,而不能将其彻底的铲除掉.一个具有文明的社会必然具有相应的社会体制.体制的不同也能直接反应出当时社会的现状.不同时代的社会体制是不同的,就像封建社会和我们现在社会的体制是无法拿来比的.同一个时代的不同社会也具有不同的体制.资本主义体制和社会主义体制的法制也各不相同.对方辩友可以比较一下,在我所举的几个社会体制里腐败的程度.相信你也想到了,法制是由社会体制所决定的,而一个社会体制的副产物之一就是腐败.从另外一个角度说,法制和腐败是在一个平台上的,那法制还能彻底消除他吗?当然了,我们也没说一个完美的社会体制将不会产生腐败,只是不同的社会体制腐败程度不同而已.至于法制,只能像是镇痛药,当腐败太猖狂时,约束一下,解决一时问题.要想究起根源的消除腐败,也就只有不断完善社会制度、体制.当一有天,腐败再也钻不到社会体制的空子,他也就自生自灭了,所以我方坚持认为法制不能消除腐败这一观点设置盘问(1)法治是否是依法治理制裁腐败事件?(2)消除腐败是否应该使腐败事件不再发生?(3)对方辩友一开始说法治是在腐败事件发生后起作用,然后又说消除腐败是不让腐败事件发生,这两者是否已经矛盾呢?那么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法治是如何在腐败心理上消除腐败的?(4)那么对方辩友是否想告诉我们法治是靠着吓唬人来消除腐败的咯?(5)我最后想请问对方辩友,腐败是不是道德上的恶的表现?如果是,请对方辩友给我们具体论证法治是如何消除一种人性的恶的?。
一辩稿3
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各位观众,下午好。
上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香港,贪污腐败现象可谓是光天化日、比比皆是,连消防队在救火时都要视接受的财物多少而定。
今天的香港已经是个高度发达的法治社会,几乎是不存在能够权谋私的灰色地带。
这一切都是廉政公署法律监督的效果。
香港腐败情况的减少无可辩驳的证明了我方的立场:法治能够消除腐败。
所谓腐败是指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牟取私人利益。
所谓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我方认为依法治国的状态下,有良好的法制体系,所有的社会成员对法律发自内心的遵守。
所谓消除是指使之不存在。
我方认为消除与根除不可混为一谈,消除是一个减少的过程,而根除是连根拔起的结果,所以我们往往会说正在消除某种危害。
我方主张法治能够消除腐败,理由如下:第一,法治环境中腐败分子无机可乘。
俗话说的好“苍蝇不叮没缝的蛋”,如果说苍蝇就是那腐败,而行政制度就是那薄薄的蛋壳,蛋壳有了漏洞,苍蝇当然就叮着不放了,法治就是通过规范权力行使制度给那蛋壳涂上厚厚的一层防护,让腐败这只苍蝇就叮无可叮了。
简单的来说规范权力可以让腐败分子不能腐败。
第二,法治环境中腐败分子有机不敢乘。
以前在告诫人不要做坏事的时候总会说“举头三尺有神明”,神明无所不在,神明无所不知,不要以为没有人在旁边就可以做坏事。
现在我们无法得知举头三尺是否真有神明,但我们相信法治环境中,完备的监督制度能够如神明一样时刻悬在腐败分子的头上,让他们不敢腐败。
第三,法治环境中腐败分子有机不愿乘。
经过法律教育,普法宣传,法治在每个人心中放置一把丈量的天秤。
打个比方说,我在政府工作,我有稳定的收入,和美的家庭,可是一旦腐败,终将人财两空,腐败划不来啊;我有很好的社会地位,人人都尊重我,可是一旦腐败,我就声名狼藉、臭名远扬,腐败不值得啊;我学法、我懂法,我知道“莫伸手,伸手必被抓”的道理,腐败不能有侥幸心理啊。
经过如此一番的心理挣扎,腐败分子有机也不愿乘。
如果把腐败比喻成蛀牙,法律惩治腐败就是拔掉烂牙,法治规范权力制度就是天天刷牙,法治教育就是告诉你少吃糖,我们的口号是消除蛀牙。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辩论示例)
法治不能消除腐败从立法的角度讲,立法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而腐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以“消除”在时间的角度上不成立。
从产生的顺序上讲,法治思想产生于战国时期,但是在战国之前的夏商周,这些奴隶制国家,已经存在“政治和经济”,腐败一样不可避免。
例如商朝腐败,周朝伐纣的案例,再如前781年,周幽王继位,任用好利的虢石父执政,朝政腐败激起国人怨恨的历史记载。
腐败早于法治。
立足本国的政治实践,倡导反腐败要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而不是消除腐败。
邓小平的法治治腐思想同样贯穿着综合治理的理念,和消除腐败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观念。
从法治的重大作用中一样可以看出并不是单纯依靠法治,比如:坚持“两手抓”的法治思想,是辩证统一的,同时强调建设和改革开放;写入党的十四大报告中的“廉政建设要靠教育,更要靠法制,这点也指出廉政建设法制不是唯一的手段;反腐败必须依靠法治的思想,这点强调法治思想的主导作用,但是也可以理解为手段的多方向性。
借鉴发达国家的反腐败经验,可以看出反腐败经常运用宗教、道德、学校教育等综合手段,将反腐败作为一项社会工程。
建议:我国反腐败倡导坚持“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在法治占主导的情况下,引入道德、教育、市场机制(市场经济体制为民主政治提供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市场经济依赖法治,法治也必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
从反腐败的经济措施讲,市场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就意味着垄断的减少)、舆论监督、高薪养廉。
对方显然模糊并弱化了一个概念:即消除。
何谓消除?消除即使之不存在。
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
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
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看对方立论:第一点,法治可以通过犯罪前的威慑力来实现对腐败的预防。
对方说道威慑力,可我们知道一个伟人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有些人会怎样怎样;如果有了200%的利润,有些人又会如何如何,一旦有了300%的利润,他们还会怎样怎样。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反腐败法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全球反腐败法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全球反腐败法。
首先,全球反腐败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其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根据世界银行的数据显示,全球反腐败法实施后,腐败情况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反而在一些国家呈现上升趋势。
这表明全球反腐败法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应该考虑废除。
其次,全球反腐败法的执行成本较高。
根据国际上的一些调查和研究显示,全球反腐败法的执行成本高昂,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而且往往效果并不显著。
这种情况下,废除全球反腐败法可以节约资源,将这些资源用于更有意义的事业,例如教育、医疗等领域。
此外,全球反腐败法的实施也存在一些不公平性。
一些发展中国家面临着贫困和发展压力,而全球反腐败法的实施可能会加重这些国家的负担,进一步加剧其发展困境。
因此,废除全球反腐败法可以减轻这些国家的负担,有利于促进全球发展。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全球反腐败法。
首先,全球反腐败法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正义。
腐败是社会发展的障碍,它会导致资源的浪费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因此全球反腐败法的存在是必要的。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腐败是一个国家的毒瘤,必须予以根除。
”废除全球反腐败法将会使腐败现象更加猖獗,对全球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全球反腐败法的执行效果虽然不尽如人意,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废除。
相反,应该加强对全球反腐败法的监督和改进,提高其执行效果。
正如英国首相丘吉尔所说,“腐败是一个永恒的问题,我们不能因为困难就放弃努力。
”废除全球反腐败法只会让问题更加严重,而不是解决问题。
最后,全球反腐败法的执行成本虽然较高,但是其价值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
正义和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基石,而全球反腐败法的存在是为了维护这些基本价值。
因此,我们应该愿意为此付出一定的代价。
废除全球反腐败法只会让社会更加不公平,对全球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全球反腐败法的存在是必要的,废除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方法。
相反,我们应该加强对其的监督和改进,提高其执行效果,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公平和正义。
是否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
政府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了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
首先,政府腐败会导致社会资源的浪费和挥霍。
腐败官员以权谋私,滥用职权,导致公共资源被挪用、浪费,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例如,中国历史上就有许多因腐败而被罢免的官员,比如杨达才、孙政才等,他们的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其次,政府腐败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腐败官员往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导致社会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加剧了社会的贫富差距,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不稳定。
比如,印度的腐败问题严重,曾经引发了许多社会动荡和抗议活动,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最后,政府腐败会破坏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腐败官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导致国家在国际上的信誉受损,影响了国家的对外交往和合作。
比如,尼日利亚曾经因为腐败问题而被列入“腐败之最”的国家之一,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以更加积极地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
政府腐败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但是废除政府腐败辩论辩题并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
我们认为应该保留政府腐败辩论辩题,以更加积极地推动反腐败工作的开展,促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首先,政府腐败辩论辩题的存在可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通过辩论和讨论,可以增加社会对腐败问题的认识和了解,促进社会对腐败问题的警惕和监督,有利于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和蔓延。
比如,美国的政府腐败问题一直备受社会关注,通过媒体和舆论的监督,政府的腐败问题得到了一定的遏制。
其次,政府腐败辩论辩题的存在可以促进政府的反腐败工作。
通过辩论和讨论,可以增加社会对腐败问题的监督和批评,推动政府加大反腐败力度,加强反腐败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有利于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贪腐话题系列辩论稿
贪腐话题系列辩论稿第一篇:贪腐话题系列辩论稿贪腐系列话题辩论稿一辩稿2.贪腐的根源在于制度缺失一辩稿3.贪腐根源在于制度缺失四辩稿4.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一辩稿5.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更为重要一辩稿6.预防腐败比惩治腐败四辩稿7.惩治腐败比预防腐败更重要 1.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1.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一辩稿尊敬的主席,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
我是反方一辩,很高兴在这和大家讨论贪腐愈演愈烈是否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
首先,先让我们明确贪腐的定义,即贪污腐败,是权力变质或异化的产物,其基本特征是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实质是公共权力蜕变为私有权力。
而我方的观点是贪腐愈演愈烈不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即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愈演愈烈不是一个必然性的结果,是可控可克服的。
下面我将从以下三个方面阐述我方观点。
第一,贪腐愈演愈烈是由多种因素中和的结果,而市场经济环境只是其一甚至只是外在因素。
‚从历史上看,不管在哪一个国家,腐败猖獗的根本原因都是因为权力不受约束,形成了某种寻租的环境‛,吴敬琏先生曾说,‚只要权力能够‘驾驭’市场和干预市场,存在广大的寻租环境,就一定会有腐败猖獗的后果。
这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不可否认,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是存在的,但是贪腐愈演愈烈的根本推动力不在于此,如此怎能说贪腐愈演愈烈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呢?第二,即使市场经济环境作为一种外在因素在贪腐愈演愈烈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也只是市场经济环境的负面因素造成的,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不等于市场经济环境。
而且市场经济环境有相对成熟和不成熟之分,我们不能以其的相对不成熟而误认为贪腐愈演愈烈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
不难想象,由于市场经济体制相对不够成熟,政府对经济的干预过度和失当,出现了许多经济体制上的漏洞,造成大量经济租金的存在,市场受到扭曲,以致贪腐滋生蔓延。
但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后的这样一个相对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贪腐愈演愈烈还会是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必然现象吗?第三,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对贪腐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贪腐愈演愈烈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不是必然现象,是可克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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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能消除腐败主持人宣读辩题、辩论纪律正一: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我方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存在的通病,不仅破坏了各国的经济基础,而且危及到国家的政治基础,对国家造成了潜在的威胁,可见铲除腐败是一件任重而道远的工程。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在陈述理由之前,先明确以下几个概念:第一,何为法治,即相对人治而言,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它不仅包括了许多部门的静态法制,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教育、法律监督的一个系统过程,最终达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状态。
第二,消除,即消灭除去。
最后我再来解释一下“能”字。
这个能字决定了我们今天讨论的是一个可能性判断问题,即我们今天讨论的是法治能不能消除的问题,而不是法治有没有消除腐败的问题。
就像中国能达到共产主义社会,并且能赶超资本主义国家,这不是说中国现在已经赶超了资本主义国家,达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而是说中国有这个能力达到共产主义社会。
十六大以来,我们党进一步明确了教育是基础,监督是保证,法治是关键,通过深化改革不断消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的基本路线,可见消除腐败还得靠法治,让我们仔细的来想一想,为什么会有腐败问题的发生这是因为腐败能产生利益,在巨大的利益面前,人们被诱惑,迷失了方向,试想一下,假如今天这个诱惑腐败的利益不存在了,那么腐败现象还会产生吗,那么显然是不可能的吗!所以只要我们消除了腐败的这个利益,那么腐败自然被消除了。
而我方相信法治能消除腐败,正是因为法治可以提高腐败的代价,在法制体系上可以将腐败者迅速绳之以法,使其锒铛入狱,而且就算他身居要职在法律监督体系下,也可以让他贪无可贪,无从下手,从而减少他的腐败收益,当腐败者获得的收益远远高于付出的成本,当腐败者无利可图、无从下手时难道腐败还不能被消除吗当然,我方从不否认,现在社会上存在着许多腐败现象,但是这不是法治的问题,而是我们没有完善法治的问题,正是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完善法治,让法治来消除腐败。
谢谢。
反一: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大学好。
法治终究无法消除腐败.腐败是指国家公务人员借职务之便获取个人利益,从而使国家政治生活发生病态变化的过程。
是一种人性贪欲引起的利用手中的权力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心理及其行为,属于人性恶的方面,人性的恶是腐败产生的根源。
目前,腐败问题是各国都存在的通病,而我国腐败现象发展迅猛的势头,既危及和破坏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实施,又破坏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动摇着我国社会的政治基础。
腐败问题已经对党,对国家和社会构成了潜在的威胁。
海南纪委查获原文昌市委书记藏匿赃款18箱2500万巨款等等诸如此类的例子还很多。
腐败包括腐败的心理和腐败的行为,其本质是一种对利益的无限欲望,所以只有根除这种欲望本身,才能消除腐败。
而欲望是无法根除的,所以腐败也无法根除。
从总体上看,法治只能遏制腐败的再发生,通过对腐败行为的制裁,起到一个心理上的威慑作用。
但只要人性中恶的方面没有根除,那种无节制的欲望就还会存在,所以腐败就没有可能被消除。
从局部上看,法治只是在腐败行为发生后,对其进行制裁,所以法治从作用上来看从来都没有消除过腐败,它仅仅是在已经发生腐败行为后,去惩罚腐败行为的人。
这样又如何能称法治可以消除腐败呢人性的阴暗面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所以要用法制来约束,但是法制也有漏洞,所以不可能消除腐败从立法的角度讲,立法是滞后于经济发展的,而腐败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所以“消除”在时间的角度上不成立。
而光有法治还不行,还要有依法办事的人,和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最重要的是要有广泛的监督制约,包括社会监督、新闻单位的舆论监督、广大人民群众(含网络)的积极监督。
要加强干部队伍的建设,加强党风建设,加强全民道德素质建设。
仅靠法治是不能消除腐败的。
谢谢主席:那么下面我们将进入反辩阶段,首先介绍一下攻辩规则,由正反方的二辩同学进行提问,对方的一、二、三辩同学回答,提问方提问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0',回答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中间没有提示铃,首先,让我们请正方二辩向反方一到三辩进行提问,提问方累计限时30',回答方每次回答不得超过20',时间用完进响长铃,中间没有提示铃,请。
正二:谢谢主席,请问对方二辩: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这句古诗是不是告诉我们斩草要除根呢反二:对方辩友,很高兴你能正确的理解今天的辩题。
正二:那好请问对方辩友第二个问题:你认不认为是因为通过腐败能获得利益所以才有腐败的产生呢反三:说得没错,就是因为不正当的追求利益才会有腐败的产生。
正二:对方辩友说得真好,那请问对方辩友第三个问题,朱老总曾经说过这么一句话,莫伸手,伸手必被抓!那请问对方辩友了,在法治社会下,使得我们贪无可贪,即使贪了也会迅速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还会有腐败的行为吗反三:腐败是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只要有利益存在的情况下就会有腐败的产生,哪些腐败的官员难道不知道腐败是犯罪吗,之所以还会有腐败就是因为利益的存在。
正二:对方辩友刚才也说了,腐败是对利益的追求,那我奉公守法的追求利益是不是也要被抓起来呢反二:对方辩友请注意,没有人认为你正当的追求利益是错的,腐败就是因为不正当的追求利益才产生的。
主席:那么下面我们请反方二辩对正方一辩三辩进行论辩,提问方累计限时30',回答方每次不得超过20',请。
反二:请问对方辩友,法治是否是依法治理制裁腐败事件正二:就是因为在法治下能及时的对腐败行为予以制裁,才使得人们不敢贪,不想贪,从而消除腐败。
反二:谢谢,请问对方三辩同学,消除腐败是否应该使腐败事件不再发生正三:发达国家就没有贫民了吗,没有什么事情是绝对的。
反二:对方辩友一开始说法治能消除腐败,现在又说法治不能杜绝腐败事件发生,这两者是否已经矛盾呢那么我再想请问对方辩友,法治是如何在腐败心理上消除腐败的正三:法治可以让腐败者无利可图,无利可图了还会去腐败吗,这不就从心理上消除腐败了吗。
反二:我最后想请问对方辩友,腐败是不是道德上的恶的表现如果是,请对方辩友给我们具体论证法治是如何消除一种人性的恶的正三:腐败当然是道德上的恶,我方观点是法治能消除腐败,并没有说能消除人性的恶,这就像水有流、冲的特性,我们能用堤坝使他不能流动,虽然没有消除水的特性,却有效的控制了它,人性的恶也是一样,我们不能消除它,却可以用法治来控制它,使它不产生实质的危害,这就够了。
主席:那么下面我们请正方三辩同学进行对辩小结,时间为2分钟,剩30'时将有提示铃,请正三:主席,对方辩友,大家下午好。
刚刚对方辩友在立论中犯了几个明显错误。
一,对方辩友片面将法治理解为法律,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刚刚我方在立论中已经阐述了法治是一个动态过程。
二,对方辩友混淆概念,错误地将思想中的贪欲理解为腐败,我们说腐败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否腐败要基于法律的认定。
三,对方偷换概念,错误将能不能等同于有没有,能不能杀人和有没有杀人是一种概念吗下面由我进一步阐述我方的观点:反腐败“要靠法治”,是几代中央领导人一贯倡导的思想,是用辨证法观察分析反腐倡廉与法治建设关系得出的科学论断。
中国古代腐败猖獗的实践证明,反腐倡廉还是法治靠得住。
因为法治既能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始终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又能切断权力的寻租链条,把权力暴露在阳光之下,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真正做到标本兼治。
一方面法治能大幅度地提高腐败成本,降低官员的腐败收益,人确实有贪欲,但是面对着巨大的腐败成本,低廉的腐败收益,谁还会去敢贪,谁还会去想贪呢我们再来看看北欧国家的反腐实践,在历史芬兰也曾经是个腐败成为习惯的国家。
20世纪初开始法治反腐历程从而竟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有较为完善法治如财产申报制度和严密的监管制度,官员的权力无一不暴露在阳光之下,我党的反腐经验和世界先进反腐国家的实践也告诉我们,法治能够消除腐败。
孟德斯鸠告诉我们:没有法治,国家将腐化堕落。
综上所述,我方坚定地认为法治能消除腐败,谢谢。
主席:谢谢正方三辩同学,下面请反方主三辩同学进行论辩小结,时间也是2分钟,请——反三:谢谢主席,大家好,消除即使之不存在。
它必须作到两点:1.现实中存在的被消除。
2.潜在可能的完全丧失。
因此,所谓消除腐败必须是标本兼治,斩草又除根。
对方说到威慑力,可我们知道一个伟人说过:如果有100%的利润,有些人会怎样怎样;如果有了200%的利润,有些人又会如何如何,一旦有了300%的利润,他们还会怎样怎样。
如此说来,威慑力只不过加大了犯罪的机会成本,但对方能够论证这个成本一定大于其谋取的不当得利吗除非只有一种情况,那就是面对腐败,抓了就杀,逮着就毙,可是这还是个法制国家吗这分明是国家恐怖主义嘛对方立论第二点:说可以通过对犯罪后的惩罚来消除腐败。
对方说严惩,也就是通过事后的打击了。
可是打击能等同于消除吗如果打击就等同于消除,“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是什么意思就请对方待会为我们解释一下好了。
对方立论第三点:说法治也可以让人从思想上消除腐败。
那对方也就是再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腐败主观上的原因了。
可如果说法治也可以完全解决人主观上的问题,那德治是用来干什么的我们就不清楚了。
充其量对方说法治德治二者有重合的地方,那反过来,是不是说,二者不重合的地方,法治就鞭长莫及了呢所以,对方今天立论三点,最多只能证明一个什么问题呢那就是在面对腐败这种现象某些地方法治也许比其他的方法见效快。
但功效好就一定能解决问题吗我们说一把菜刀当然比我的一把削笔刀要快,但能因为它比它快就得出它一定能辟开一枚钻石吗显然不能嘛!谢谢(掌声)。
主席:对辩之后呢,我们将进入短兵相接的自由辩论时间,自由辩论双方各计四分钟,首先请正方同学先发问。
正一、请问对方辩友,如果腐败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其产生的收益,还会有腐败的念头产生吗,腐败的念头都没有了还会有腐败的现象吗。
反二:对方辩友所阐述的社会是否过于理想化了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可否给出腐败一个比较正规的定义而不是想象中的定义。
正一,我方定义已经很明确了,腐败即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对方辩友请正面回答我方问题,当腐败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其产生的收益,还会有腐败的念头产生吗。
反三,对方辩友还是没有回答我方问题,新华词典对腐败一词地解释有三种,指有机体的腐烂,人的思想的陈腐或行为堕落及国家公职人员为实现其私利而违反公认规范的行为。
至于对方辩友的问题,其前提是腐败所付出的代价远远高于其产生的收益,那么请对方辩友详细说明法治如何消除利益。
正三,对方辩友请注意,首先我方并没有说法治可以消除利益,只是说法治可以让腐败者无利可图,无利可图了还会去腐败吗,其次对方辩友刚才给我们念了三个腐败的概念,请问对方辩友我们在反腐倡廉的时候有哪一条规定我们要反对树叶的腐烂,这我就不懂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