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校中的政府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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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办高校中的政府管理职能浅析
摘要:为了适应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作为公立高校的重要补充,民办高校的发展不容小觑。在民办高校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中,政府的管理作用是必不可忽视的,然而又是需要界定的,本文就其中政府管理职能的定位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民办高校政府职能民办教育
一、民办高校的定义及其公益性和盈利性
办学主体为社会团体或个人,学校经费主要依靠高校自筹的高等学校即为民办高校。公益性是民办高校的本质属性,民办高校的公益性与其创办者的身份、创办资金的来源、日常经费的筹资渠道等没有必然联系,与其提供的高等教育的本质属性密切相关。高等教育天然具有公益性,这有两个方面的体现:一方面是个人人力资本提升,从而总体上使得社会受益,另一方面是高等教育的正外部性带给社会的收益。在《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第一章第三条中,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
我国《教育法》规定民办高校“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但是,实际上,我国目前大多数的民办高校都是营利性的,可又因为缺少法律支持而地位尴尬。针对这种情况,我国2003年起施行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第七章第五十一条规定出资人可以取得合理回报。那么二者是否矛盾呢?从理论上看,公益性是指带来公共利益,也就是给予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利益,民办高校的公益性是指其提供的高等教育带给社会及社会上的大多数人的好处。营利性是指资本
投资后利润的分配,民办高校的营利性是指投资办学的民办高校投资人凭借其投资的资本获取利润。前者是教育的范畴,是民办高校办学后的社会影响,后者是市场行为的范畴,是对办学盈利处置方法的一种制度安排。无论民办高校是营利性的还是非营利性的,都不会影响高等教育天然的公益性,影响民办高校的本质属性即公益性。从世界范围来看,美国的营利性高校不仅得到政府认同,而且发展迅速,从实践上证明了民办高校的营利性与公益性并不矛盾。由此可见,民办高校的公益性和盈利性并不矛盾。
二、政府职能
政府职能,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政府组织的职责和功能。在法治国家,政府职能指的是政府依法应当行使的职责及所具有的功能。政府基本职能划分为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我国政府是多级结构,政府职能从纵向上又分为中央职能和地方职能。中央职能包括全国性公共服务、全国性基础设施及参与提供的国际性公共产品服务等,起着总揽全局、统筹规划的作用,其中提供全国性和区域性外溢效应比较强的公共商品,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重要事务,主要职能是提供地方性公共产品。此外,有些准公共产品的供给也是地方政府的主要职能。
三、政府势必介入民办高校的发展
高等教育由于其具有不完全的排他性,属于具有公共产品属性的准公共产品。因为高等教育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所以需要政府介入民办高校的发展之中,对民办高校进行扶持,促进民办高校的发
展。
服务型政府的核心内涵是“人本、责任、服务”。从新公共服务理论出发,可以看出政府在其中的角色应该是服务型政府,为民办高校提供制度支持、创建适宜的发展环境等,而不是用行政干预的手段直接控制民办高校发展。
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时间较短,民办高校的外部环境及内部管理体制存在许多的问题需要尽快解决。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有权利也有义务为民办高校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发展环境,尤其是制度框架,同时规定、监督民办高校的办学规范保证其公益性。简而言之,就是政府在民办高校的发展中需要发挥其职能,而对政府在其中的职能定位,需要考虑社会生产力水平、法制完善程度、社会自治水平等。
四、合理界定政府职能,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1.加强民办教育法制建设的职能
目前,我国对于民办高校的法规建设还不完善,存在矛盾、模糊不清、不稳定等问题。这导致政府执法机关在具体执行时找不到法律依据或无所适从。例如,我国的现行相关法律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其中规定了出资人可以得到合理回报,我国事实上也存在大量的营利性民办高校与非盈利性民办高校共存问题,政府需明确区分二者,并对盈利性民办高校加强监督和指导。
2.资助扶持民办高校发展的职能
办学资金不足严重制约民办高校发展,除了直接财政拨款外,还
应包括各项优惠政策。例如学校开办时提供教育基础设施与设备、关税减免、免费或低价提供土地或出租场地等;在学校运营中,政府财政支持则可以通过引进经费资助体系,向学校提供补贴、学生贷款、科研基金、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实行教育券计划等。我国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间接扶持还相对有限,今后需更好地落实。现阶段,公共高等教育资源的使用者主要是公立高校,民办高校很难享受。相比国家单独给予民办高校额外的资源,不如让民办高校共享现有的公共高等教育资源,比如公立高校的图书资源、科研设备甚至师资力量。在不影响公立高校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允许民办高校学生进入公立高校的图书馆、实验室。
3.深化民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职能
落实民办高校的办学自主权,规范民办高校的办学秩序。我国民办高等教育事业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现有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政府监管不到位等原因,导致我国目前民办高等教育的市场环境不理想,民办高校之间的竞争在某种程度上处于无序状态。对此,政府部门需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调整和规范。
可授权社会中介机构对民办高校的教育质量作出评价。教学质量是民办高校的生命线,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日本的经验,政府授权中介机构对其进行评价,从而既减轻政府的负担,又间接监督民办高校的教学质量。
综上所述,政府对于民办高校的介入是必不可少的,我们期待各级政府更加合理有效地发挥职能,最大限度地促进民办高校的快速
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江波.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中政府责任研究[m].长沙:中南大学出版社,2011.
[2]于照.浅析中英两国高等教育中的政府干预[j].新课程研究,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