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和银行监管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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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系人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 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 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 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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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存款业务
(1)利率: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 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利率调整时,定期 储蓄利率不变,活期随之改变
(3)接管的后果: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 而变化。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 理权力。
(4)接管的期限与终止:接管期由银监会决定,可以延期,但 最长不超过2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接管期限届满前, 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 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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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批
应当向银监会申请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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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 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不必按行政区划设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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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禁止和限制从事的业务: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 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 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 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予以处分。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 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是在民 事诉讼中可以作为当事人
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 本金总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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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变更的审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银监会批准: (1)变更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 (3)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 (8)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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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的业务类别:(1)资产业务,如贷款业务、银票承兑 业务、商票贴现业务、对外拆借业务、信用卡透支业务、担 保业务等;
(2)负债业务:如存款业务、发行金融债券业务、拆入资 金业务等;
(3)中间业务:如支票结算、汇兑结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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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贷款业务
(1)贷款审查和审批: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 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2)贷款种类: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担保贷款是原则, 信用贷款是例外。 (3)利率确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 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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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解散
经银监会批准后解散, 清算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 银监会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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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破产
不以接管为条件;
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银监会可以采取接管、托 管等行政拯救措施;
银行经银监会同意后申请或者银监会申请,法院 组织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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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接管
(1)条件和目的:条件是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 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 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2)接管的决定和实施:银监会决定并公告,组织实施。接管 组织的成员由银监会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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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下列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
①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②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
③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④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 超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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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法
李文伟 20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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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wenku.baidu.com
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组织;商业银行的业
务 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 贷款法律制度 商业银行的 接管、清算和终止 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银行业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机构及其职责;
监督管理的措施; 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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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法
1.组织形式: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适用公司法; 设立商业银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资本应当是 实缴资本。银监会可以调高该限额。 实缴资本:全国性10亿;城市1亿;农村5000万 设立分支机构,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不按行政区划设立;拨付分支机构资金总和不得超 总行60% 购买商业银行股份总额5%以上的,事先经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
可以经营的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 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 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 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 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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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的业务
1.经营原则: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2.职能 (1)信用中介 (2)支付中介 (3)信用创造 (4)创造金融工具 (5)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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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业务范围和 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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