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信号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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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道路交通信号灯维护管理办法
为解决我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投入、管理、维护分块负责、多头管理的体制,规范交通信号灯统一有效的管理,充分发挥道路交通信号灯功能,确保交通信号灯设置合理、维修及时,确保城市道路交通的安全、有序和畅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维护管理包括全市范围内道路的交通指挥信号系统、交通监控系统、交通信息诱导系统、交通通讯系统、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与道路交通管理有关的辅助设施。
二、全市交通信号、标志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维护、分块投入”的原则进行建设和管理。
(一)统一规划。全市交通信号标志由市公安局规划,按年提出建设计划。公安局要在每年9月初把下一年度信号灯、道路标志标线设置计划送市财政局和相关建设单位,由市财政局和有关单位(镇街)统一列入次年预算。
(二)统一维护。全市所有交通信号灯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统一由市公安局负责,具体方式由市公安局确定,维护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市公安局要专门成立一支交通信号灯维修队伍,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业务技能;同时加强对全市交通信号灯的巡查管护力度,及时了解掌握全市交通信号灯的性能及运行情况,提前做好维修材料准备等相关工作,一旦出现损坏,立即到场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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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恢复功能,确保交通有序畅通安全。
(三)分块投入。凡城区新建改建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的设置,依据公安部门的年度计划,按“谁设置、谁投入”的原则,分区域落实责任。老城区由市建设局负责设置,开发区由市开发委负责设置。公路交通信号灯的设置按辖区属地和职责分工,由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负责。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在设置交通信号灯、标志标线时,公安局要加强工程质量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严格按国标GB14886-200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执行。完成设置后,落实与设置单位的交接工作,建立完善全市交通信号灯的基础台帐资料。
三、市财政局、建设局、开发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共同做好交通信号灯的建设、维护、管理工作。财政局、建设局、开发委要根据公安部门提出的年度计划,确保建设经费的足额到位,按时完成建设任务,保障全市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
四、因临时占用、挖掘道路需移动或破损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设施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竣工后,应及时恢复原有道路交通、标志设施,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验收。未经公安部门批准,擅自移动或破损交通信号灯设施,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的,还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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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号灯、标志设施。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信号灯、标志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交通管理设施,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因自然生长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发挥时,城市园林部门应及时予以修剪。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设施,并有权对损害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施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对在维护和保护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标志设施方面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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