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开发区管委会第119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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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令
第119号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于二OO七年三月八日经管委会第七次主任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五日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节能降耗、
环境保护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促进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从事水资源优化及节约、能源优化及节约、环境保护活动的企业以及开展相关能源审计、清洁生产审核、节能示范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重点鼓励项目】开发区根据区内产业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分批发布《天津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重点鼓励项目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在《名录》中针对不同的项目,确定具体的鼓励措施。
第四条【专项资金】设立“泰达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开发区节能降耗、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每年预算为1亿元,其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开发区财政拨款、国家和天津市的专项资金、区内企业缴纳的排污费、国际组织援助和社会捐款等。本规定中所指的各种扶持、资助和补贴,均在“泰达节能降耗、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政策衔接】符合本规定鼓励条件的各企事业单位,应先执行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应扶持政策,与本规定相比不足的部分再补充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水资源优化及节约
第六条【新水源界定】指以工业废水、城市雨污水、海水、苦咸水为水源,由大型集中式工厂处理和生产的可提供给用户在一定范围内使用的给水水源。
第七条【新水源规划】根据新水源的供水规模和用户分布状况,统一规划开发区新水源管网建设,为新水源的推广使用创造必要条件。开发区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在进行工程设计时应有新型水源的专项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用途、配备分质供水管道系统等。
第八条【鼓励新水源使用】开发区按新水源不同产品的水质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一般应低于相同用途自来水收费标准,但新型水源水质高于自来水水质的除外。
对开发区生产、经营、生活用水实行超计划累进加价收费。使用新型水源的用户暂不执行上述规定。
第九条【鼓励新水源生产】开发区根据“公共产品、公告价格、公开补贴”原则,对新水源公告价格与成本的差价,按新水源在区内的销售量补贴给生产企业。
第十条【水资源节约】对列入《名录》的污水原位再生、区域蒸汽凝结水回收等水资源节约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三章能源优化及节约
第十一条【能源审计】开发区鼓励企业聘请有资质的专业公司,为其开展节能、节水方面的审计,经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认定,对所发生的审计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二条【工业节能】对列入《名录》的变压器改造、通用设备改造等工业节能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对列入《名录》的工业和公建采暖热计量改造项目、热泵、非电空调等建筑节能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对列入《名录》的离网型太阳能发电、太阳能照明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十佳节能项目】开发区根据区内节能项目的投资状况、技术水平、节能效果和示范效应,评选出“十一五”期间“十佳节能项目”,对获得上述称号的单位给予20-5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政府节能工程】在政府采购和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中,要优先选用节能产品、节能技术、节能材料,为区内节能工作的开展,起到示范作用。
第十七条【节能服务体系】鼓励相关能源专业服务公司在区内开展业务,建立节能专业服务队伍,形成市场化运作的节能新机制。上述企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四章环境保护
第十八条【清洁生产审核】鼓励区内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所发生的审核费用,给予5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第十九条【清洁生产改造】鼓励企业推行清洁生产改造,对于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组织实施的企业,按其工程的投资金额,给予项目单位30%的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本条优惠和《名录》中针对项目的优惠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条【资源综合利用】对列入《名录》的铅酸蓄电池、电子废弃物等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一条【污染物排放削减】对列入《名录》的烟气脱硫等污染物排放削减项目,按《名录》中确定的额度和方式,给予相应的财政补贴。
第二十二条【环保服务业】鼓励环保服务企业在开发区内发展,开展环境工程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信息等各项业务,上述企业,经管委会认定,享受《天津经济技术开发
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规定》中科技服务业的政策。
第五章其他
第二十三条【示范工程】鼓励相关企业在开发区内建设新水源、可再生能源和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示范工程。对获得国家级称号的上述企业,开发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宣传、教育和培训】开发区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开展节能和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引导消费者购买、使用环境友好产品,提倡和促进适度消费。加强对企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节能培训,提高节能技术水平和节能意识。
第二十五条【信息共享】开发区通过节能降耗信息交流平台,建立节能技术和产品发布制度,推广先进的节能方法和经验、发布企业再生产品的供求等信息,加强区内企业在节能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第六章操作程序
第二十六条【主管部门】申请享受本规定第二、第三章优惠条款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节能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第四章、五章优惠条款的企事业单位的审核工作由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财政局负责《暂行规定》中财政扶持政策的复核和兑现。
第二十七条【申请程序】开发区相关主管部门每年分两次集中受理各项优惠政策的申请,具体办事程序为:
1.到相关的主管部门领取或在泰达政务网()该主管部门网页下载并填写相关的“资格认定申请表”。
2.准备“资格认定申请表”中所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
3.将“申请表”以及要求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交相关部门。
4.相关主管部门按照认定标准,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在2个月内出具“资格认定书”;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或项目,在2个月内通知申请单位。
5.对获得“资格认定书”的企业或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对具体优惠额度进行核准,然后报管委会批准,由财政局拨付款项。
第二十八条【复核监督】对上述获得政府扶持、资助的项目和相关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建立定期复核制度,监督其执行情况。复核不合格的,暂停享受优惠政策,并限期整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政策解释】本规定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