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生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分析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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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
司生姜买卖合同纠纷案
一、案例事实:
2000年11月16日,宝得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得利公司)为买方、中国电子进出口广东公司(以下简称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卖方签订售货合同。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电子进出口公司为宝得利公司提供生姜一批,总价款为美元16579.2元,目的口岸为纽约,FOB广州;装运期限为第一个货柜于2000年11月底出,第一个货柜出货一个星期后出第二个货柜;宝得利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后,先预付总货款30%的订金,待货到验收后,七天内付清余款;质量要求:鲜姜要保证符合食品卫生标准,不烂、不碎、不发芽,姜块要大,每块最小要求在100克以上。
2000年11月28日,电子进出口公司送检的两批生姜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在广州黄埔港装运,运往美国纽约。
2001年1月1日和1月17日宝得利公司在美国纽约收到两批货物后,向美国农业部申请对两批生姜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两批生姜均不符合美国食品卫生标准。
之后,宝得利公司将该批生姜作为垃圾处理,并支付了垃圾处理费等相关费用。
2003年8月5日,宝得利公司的律师向电子进出口公司发出律师函认为电子进出口公司交付生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构成违约,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宝得利公司于2000年11月16日和12月3日分两次(人民币20550元和人民币20541.6元)共支付了货款总额30%的订金,电子进出口公司相应地开具了两份发票。
同年12月5日,电子进出口公司向宝得利公司开具两张金额均为8289.60美元的未加盖公司印章的随货发票。
原告宝得利公司以货物质量存在问题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货款本金美元16579.2元及其利息约2400元,折合人民币155627.8元。
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美元共计13236元及其利息美元约2000元,折合人民币108535.2元。
3、被告在美国支付的律师费、检验费等费用2493.36美元(折合人民币20445.55元)。
电子进出口公司反诉请求判令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货款美元11605.44元,折合人民币95852.47元。
二、争论焦点: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适用、诉讼时效以及国际贸易术语的质量瑕疵担保和风险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其中诉讼时效期间的认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