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策划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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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
(建议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进展,科学、规范的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和治理,依照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按照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治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治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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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其要紧职责为:
(一)确定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方向;
(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备案;
(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
(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
(五)协调、解决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六)裁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事项中的重大争议;
(七)监督、检查各地区评选,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相关工作,其要紧职责为:
(一)参照附录1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进展规划纲要;
(二)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治理工作;
(三)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申报工作。
第八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办公室,示范项目办公室设在国家能源局,其要紧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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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接收和治理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认定、备案材料;
(二)向领导小组提交《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推举示范项目认定工作报告》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后评估工作报告》;
(三)研究建立并治理“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网”;
(四)负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运行、治理;
(五)受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托付组织专家实施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
(六)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示范项目申报
第九条申报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能源需求与供给明确。项目应符合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进展规划纲要要求。大型区域型分布式能源项目应被列入该地区能源规划与电力规划。
(二)总体设计合理。有资质的设计咨询机构,已对该分布式能源系统进行总体研究,提出可行性研究方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并得到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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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能源利用充分。高能高用,低能低用,温度对口,梯级利用,原则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年平均能源综合利用率(计算公式见附录2)应高于70%。
(四)系统配置科学。符合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供能标准、技术规范,建设规模合理,系统配置优化。
第十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原则
(一)因地制宜。对二次能源需求品种一致、性质相近且用户相对集中的楼宇群,提倡采纳楼宇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对一定范围内冷、热(包括蒸汽、热水)需求较大,用能品质要求差异较大的,提倡采纳区域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系统。
(二)规模适当。应以冷热电负荷平衡、系统综合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为要紧目的,按照服务区域的能源需求品种和预期负荷,开展方案、设备比选,优化系统配置。
(三)梯级利用。应充分利用高温段热量,用于分布式能源系统发电;中温段、低温段热量要紧用于服务区域内工业用户的生产工艺,或向公共服务机构、商业、居民等用户集中供冷、供热。
(四)系统优化。应充分利用示范项目所在地自然条件,实现与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风能、水电等可再生能源以及储能装置的有机结合,形成相对独立、互相补充的综合利用系统;应充分利用公用能源系统,形成相互衔接、互相支持的系统关系,增强能源供应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十一条申报企业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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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 通过审查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二)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请表(见附录3)。
第四章示范项目资格评审
第十二条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依照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规划纲要,统筹考虑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布局与平衡,分期分批地确定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规模数量指标。
第十三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立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
第十四条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审专家库应由本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人选的确定要统筹考虑各方面的需求,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第十五条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家组成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
第十六条合规性审查及评审
各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专家评审组对申报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评选,依据《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分方法》(见附录4、附录5),对申报项目进行技术评审,提出评选意见,并向本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提交《天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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