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年产8000套办公家具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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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集量为0.092t/a(0.046 kg/h,9.2mg/m3),废气收集后进入“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与喷粉粉尘同一排气筒),“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效率按照80%计,则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184t/a(0.0092kg/h),排放浓度为1.84mg/m3。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活性炭的有效吸附量为0.24kg/ kg活性炭,则活性炭有效吸附非甲烷总烃的量为4.416kg。
未被集气罩捕集的有机废气属于无组织排放,则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为0.02304t/a(0.0115kg/h)。
有组织排放:
喷粉粉尘经过脉冲袋式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过“UV光解催化+活性炭装置”处理的烘干废气一同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SCREEN3模式预测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计算参数如表7.2,估算模式预测有组织废气扩散结果图7.1,表7.3。
表7.2 计算参数表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评价标准
(mg/m3)
排气筒高度(m)
标况排气量
(m3/h)
颗粒物0. 014 1.0 15
2594 非甲烷总烃0.0092 4.0 15
图7.1 估算模式预测有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浓度计算参数如表7.4。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见表7.5,图7.2。
表7. 4 浓度计算参数表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评价标准
(mg/m3)
面源有效高度
(m)
面源长度(m) 面源宽度(m)
颗粒物0. 000076 1.0 3 40 40 非甲烷总烃0.011 4 3 40 40
图7.2 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表7.5 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距离(m)颗粒物预测浓度
(mg/m3)占标率(%)
非甲烷总烃预测
浓度(mg/m3)
占标率(%)
10 4.338E-5 0.00 0.006279 0.16 100 9.692E-5 0.01 0.01403 0.35 127 0.0001017 0.01 0.01473 0.37 200 8.712E-5 0.01 0.01261 0.32 300 6.298E-5 0.01 0.009115 0.23
图7.4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图(非甲烷总烃)
表7.6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物最大值标准限值(mg/m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m)
颗粒物0.01%(49m) 1.0 无超标点非甲烷总烃0.34%(49m) 4.0 无超标点
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1991)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采用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Qc——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污染物的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等效半径,m;r=(S/π)0.5
A、B、C、D——计算系数,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规定选取。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见图7.5,图7.6,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见表7.7。
图7.5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颗粒物)
图7.6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非甲烷总烃)表7.8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物项目所在地平
均风速(m/s)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
计算值(m)
卫生防护
距离(m)
颗粒物 3.1 470 0.021 1.85 0.84 0.001 50 非甲烷
总烃
3.1 470 0.021 1.85 0.84 0.076 50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以及根据级差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因此确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项目周边均为生产企业或闲置厂房,无居民、学校等人群聚集地,符合相关要求。两种污染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按照规定提级为100m,故本项目应设100m卫生防护距离。
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7.9。
表7.9 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
源
处理前
治理措施
处理后产生量
(t/a)
排放速率
(kg/h)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量
(t/a)
排放速率
(kg/h)
排放浓度
(mg/m3)
焊接烟尘焊接
0.0025
6
0.00128 /
移动式焊接
烟尘净化装
置
0.0001
52
0.0000761
6
/
喷粉粉尘喷粉 2.84 1.42 284
脉冲布袋除
尘器+布袋除
尘器+15m高
排气筒
0.0284 0.014 5.47
在预测中考虑反射引起的修正、屏障引起的衰减、双绕射、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等
污水面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超过1m的,应加建采样台或楼梯(宽度不小于800mm);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污水管道的,应在企业边界内进入污水管道前设置采样口(半径>150mm)。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临时堆放场地,并采取二次扬尘措施,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设置专项图标,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3.1-1995),见表7.14所示。
表7.14 场区排污口图形标志一览表
序号要求
图形标志设置部位
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固废堆场
1 图形符号
2 背景颜色绿色
3 图形颜色白色
在一般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提示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力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要变更的须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排污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⑴合理确定排污口位置,并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在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⑵按照GBl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排污口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⑶按要求填写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⑷规范化的排污口有关设施属环保设施,企业应将其纳入本公司设备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
6、“三同时”验收内容
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内容见表7.15。
表7.15 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类别污染源污染物环保设施执行标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