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年产8000套办公家具生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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捕集量为0.092t/a(0.046 kg/h,9.2mg/m3),废气收集后进入“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处理后经过15m高排气筒排放(与喷粉粉尘同一排气筒),“UV光解催化装置+活性炭”装置处理效率按照80%计,则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量为0.0184t/a(0.0092kg/h),排放浓度为1.84mg/m3。根据《简明通风设计手册》活性炭的有效吸附量为0.24kg/ kg活性炭,则活性炭有效吸附非甲烷总烃的量为4.416kg。

未被集气罩捕集的有机废气属于无组织排放,则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量为0.02304t/a(0.0115kg/h)。

有组织排放:

喷粉粉尘经过脉冲袋式除尘+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与经过“UV光解催化+活性炭装置”处理的烘干废气一同通过15m排气筒排放,属于有组织排放。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推荐模式-SCREEN3模式预测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计算参数如表7.2,估算模式预测有组织废气扩散结果图7.1,表7.3。

表7.2 计算参数表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评价标准

(mg/m3)

排气筒高度(m)

标况排气量

(m3/h)

颗粒物0. 014 1.0 15

2594 非甲烷总烃0.0092 4.0 15

图7.1 估算模式预测有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总烃无组织排放浓度,浓度计算参数如表7.4。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见表7.5,图7.2。

表7. 4 浓度计算参数表

污染物排放速率(kg/h) 评价标准

(mg/m3)

面源有效高度

(m)

面源长度(m) 面源宽度(m)

颗粒物0. 000076 1.0 3 40 40 非甲烷总烃0.011 4 3 40 40

图7.2 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表7.5 估算模式预测无组织废气扩散结果

距离(m)颗粒物预测浓度

(mg/m3)占标率(%)

非甲烷总烃预测

浓度(mg/m3)

占标率(%)

10 4.338E-5 0.00 0.006279 0.16 100 9.692E-5 0.01 0.01403 0.35 127 0.0001017 0.01 0.01473 0.37 200 8.712E-5 0.01 0.01261 0.32 300 6.298E-5 0.01 0.009115 0.23

图7.4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图(非甲烷总烃)

表7.6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物最大值标准限值(mg/m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m)

颗粒物0.01%(49m) 1.0 无超标点非甲烷总烃0.34%(49m) 4.0 无超标点

卫生防护距离:

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1991)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采用各类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公式进行计算:

式中:Qc——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量可以达到的控制水平,kg/h;

Cm——污染物的标准浓度限值,mg/m3;

L——所需卫生防护距离,m;

r ——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等效半径,m;r=(S/π)0.5

A、B、C、D——计算系数,按《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中的规定选取。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见图7.5,图7.6,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见表7.7。

图7.5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颗粒物)

图7.6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非甲烷总烃)表7.8 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结果一览表

污染物项目所在地平

均风速(m/s)

A B C D

卫生防护距离

计算值(m)

卫生防护

距离(m)

颗粒物 3.1 470 0.021 1.85 0.84 0.001 50 非甲烷

总烃

3.1 470 0.021 1.85 0.84 0.076 50

根据上表计算结果,以及根据级差的规定:“卫生防护距离在100m以内时,级差为50m;超过100m,但小于1000m时,级差为100m;超过1000m以上时,级差为200m”。因此确定项目卫生防护距离为50m。项目周边均为生产企业或闲置厂房,无居民、学校等人群聚集地,符合相关要求。两种污染物的卫生防护距离均为50m,按照规定提级为100m,故本项目应设100m卫生防护距离。

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汇总表7.9。

表7.9 废气产生及排放情况

污染物排放

处理前

治理措施

处理后产生量

(t/a)

排放速率

(kg/h)

排放浓度

(mg/m3)

排放量

(t/a)

排放速率

(kg/h)

排放浓度

(mg/m3)

焊接烟尘焊接

0.0025

6

0.00128 /

移动式焊接

烟尘净化装

0.0001

52

0.0000761

6

/

喷粉粉尘喷粉 2.84 1.42 284

脉冲布袋除

尘器+布袋除

尘器+15m高

排气筒

0.0284 0.014 5.47

在预测中考虑反射引起的修正、屏障引起的衰减、双绕射、室内声源等效室外声源等

污水面低于地面或高于地面超过1m的,应加建采样台或楼梯(宽度不小于800mm);污水直接从暗渠排入污水管道的,应在企业边界内进入污水管道前设置采样口(半径>150mm)。排污口规范化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及环保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一般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临时堆放场地,并采取二次扬尘措施,有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措施。设置专项图标,执行《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3.1-1995),见表7.14所示。

表7.14 场区排污口图形标志一览表

序号要求

图形标志设置部位

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源固废堆场

1 图形符号

2 背景颜色绿色

3 图形颜色白色

在一般污染物排放口设置提示标志牌。标志牌应设置在排污口(采样点)附近且醒目处,高度为标志牌上缘离地面2m,排污口附近1m范围内有建筑物的,设平面式标志牌,无建筑物的设立式标志牌。排污口的有关设置(如力形标志牌、计量装置、监控装置等)属环保设施,排污单位必须负责日常的维护保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如需要变更的须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排污口规范化技术要求:

⑴合理确定排污口位置,并按《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在排污口设置采样点。

⑵按照GBl5562.1-199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的规定,排污口应设置相应的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牌。

⑶按要求填写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规范化排污口标志登记证》,并根据登记证的内容建立排污口管理档案。

⑷规范化的排污口有关设施属环保设施,企业应将其纳入本公司设备管理,并选派责任心强,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兼职人员对排污口进行管理。

6、“三同时”验收内容

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内容见表7.15。

表7.15 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一览表

类别污染源污染物环保设施执行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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