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东线山东段工程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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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干线工程
施工合同验收实施细则
(试行)
1 总则
1.1 为加强南水北调东线一期山东干线工程(以下简称“山东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明确各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规范验收行为,提高验收工作质量,根据《南水北调工程验收管理规定》、《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NSBD10-2007)以及国家、行业等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山东干线工程建设管理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1.2 施工合同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合同中约定的其他验收。

其他验收包括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的阶段验收等。

1.3 施工合同验收的主要依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施工图纸、技术要求、技术说明书和施工合同等。

1.4 施工合同验收主要内容:
1、检查所验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建设;
2 、检查所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所验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是否有尾工项目;
4、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单位;
5、评定所验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6、讨论并形成验收结论。

1.5 现场建管机构(委托建设管理单位,下同)应在设计单元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及时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格式见附录1,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当工程建设计划进行调整时,工程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也应相应地进行调整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核备。

1.6 工程验收是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应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施工或交付使用。

1.7 验收工作应在工程参建单位进行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及有关工程实施过程如实记录的基础上进行,并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有关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应执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

1.8 山东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单位工程由现场建管机构主持,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阶段验收等由南水北调东线山东干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为“山东干线公司”)(或委托现场建管机构)主持。

验收主持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验收工作大纲并经过验收工作组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1.9 施工合同验收工作组由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管机构)、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授权代表组成(授权书格式见附录5)。

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1.10 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各类验收鉴定书(或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验收结论应经过三分之二以上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由保留意见人签字。

无异议的,保留意见栏空白。

1.11 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验收工作组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

若半数以上的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报请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1.12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提出整改意见。

有关单位应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1.13 需要移交其他行业部门管理使用的工程和内部管理使用的供电、消防等工程,其验收工作可以执行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验收规定。

1.14 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

需提供和备查的资料按《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NSBD10-2007)的要求准备,提供和备查的资料目录见附录3和附录4。

资料制备份数依据验收导则、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合同要求及相应的验收工作需要确定。

验收资料制备由验收主持单位统一组织,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需完
成对拟提交验收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意见。

验收提供资料需加盖公章。

1.12 验收资料和成果性文件应按《南水北调工程验收工作导则》、《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制备。

除图纸和表格外,验收资料的规格宜为A4(210mm×297mm),单本厚度不超过50mm。

文件正本应加盖公章且不得采用复印件。

1.13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各项验收工作。

2参建单位验收管理主要职责
2.1山东干线公司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山东干线工程施工合同验收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

2、制定山东干线工程验收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山东干线工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3、制定山东干线工程总体验收工作计划,核查现场建设管理单位的验收工作计划并监督执行。

4、监督检查现场建设管理单位验收工作,开展验收技术培训工作,协调验收工作中的有关事项。

5、组织并督促相关单位开展山东干线工程政府主管部门验收准备工作。

6、组织开展合同验收工作。

7、协调、指导现场建管机构开展专项验收、安全评估等工作。

8、根据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必要的阶段验收。

2.2 现场建管机构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南水北调办、国家及行业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验收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程,对所承担建设管理的工程验收工作负责。

2、建立验收管理体系并监督、检查该体系的运行。

3、制定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

4、组织实施施工合同验收、专项验收等验收工作,监督分部工程验收工作,主持单位工程验收,(经山东干线公司授权)主持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和阶段验收等验收工作。

5、组织实施安全评估工作。

6、完成政府主管部门验收的相关准备工作。

7、组织验收资料的整编工作,完成应由项目法人准备的有关验收资料和备查资料;编写工程验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和其他相应报告。

9、审核、保管施工合同等验收归档资料;设计单元工程项目完工(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

10、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3设计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建立设计单位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2、根据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在招标文件和设计文件中,明确验收标准,并根据需要进行相应的补充。

3、参加验收工作,编写并提交相应的设计工作报告,对施工质量提出评价意见。

4、提交验收所需资料。

5、做好工程安全评估配合工作,提供评估所需资料。

6、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4 监理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建立监理机构的验收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监督检查施工单位验收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2、经现场建管机构授权,主持分部工程验收,参与其他验收,并提交相应的监理工作报告。

3、按各类验收要求准备监理验收资料。

4、协助现场建管机构的各项验收准备工作。

5、核查施工单位验收资料。

6、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5 施工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建立施工合同验收的管理体系,并负责该体系的运行。

2、编制施工合同验收工作方案和计划报监理机构审核。

3、准备验收前的相关工作,包括施工现场整理(清理)、资料整理等。

4、提交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5、收集、整理施工资料,按验收要求准备应由施工单位准备的验收资料。

6、参加合同约定的各类工程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7、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2.6 主要设备供应(制造)单位验收管理的主要职责:
1、参加合同约定的有关验收及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验收。

2、提交验收所需的相关资料。

3、完成验收规程、导则规定的或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3 分部工程验收
3.1 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部工程所属的单元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分部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分部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3.2 分部工程验收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现场建管机构、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等工程参建单位的代表组成。

3.3 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和专业知识。

参加分部工程验收的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2名。

3.4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分部工程的所有单元工程已经完成;
2 、单元工程已经完成质量检验与评定且全部合格,有关质量缺陷已经处理完毕或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3 、验收所需要的资料已经满足要求;
4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3.5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单元工程的质量检验与评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2、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3 、鉴定工程质量是否满足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是否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4 、对分部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5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7 、讨论并最终形成“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

3.6 分部工程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6;
2、监理机构应自收到分部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并签署明确意见,报现场建管机构。

3、现场建管机构自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如同意验收,将确定的验收时间、地点通知质量监督机构。

4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宣布分部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听取参建单位情况汇报,其中施工单位应准备施工管理工作报告;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及相关档案资料;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讨论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其格式见附录7。

3.7 分部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签证书正本上签字。

签证书正本数按山东干线公司、参加验收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各一份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3.8 现场建管机构在分部工程通过验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正本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3.9 现场建管机构在收到质量监督机构核备后的签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送有关单位。

3.10 当质量监督机构对分部工程验收工作或验收结论持有异议并提出进一步处理意见时,现场建管机构应组织参加验收单位及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反馈质量监督机构。

3.11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分部工程验收签证书一并归档。

4 单位工程验收
4.1 单位工程验收是在单位工程所属的分部工程完成(经批准认可的尾工项目除外),在该单位工程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由验收工作组对该单位工程质量进行的符合性评价。

4.2 单位工程验收由现场建管机构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现场建管机构、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山东干线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参加。

对委托建设项目需通知山东干线公司相关的现场建管机构和山东干线公司。

4.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主要分部工程已经完成并通过分部工程验收;
2 、其他分部工程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遗留尾工不影响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结论;
3 、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经处理完毕并经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应有充分的理由并有下阶段处理意见;
4 、验收所需的资料满足要求,包括施工图纸以及竣工图纸;
5、施工场地已经进行清理;
6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4.4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工作:
1 、检查工程完成情况;
2 、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3 、对单位工程质量进行检验与评定;
4 、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5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6 、检查可以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是否具备安全运行条件;
7、讨论并最终形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4.5 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向监理机构提交“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8;
2、监理机构收到单位工程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现场建管机构,不同意验收须明确理由;
3、现场建管机构收到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山东干线公司,山东干线公司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 、现场建管机构在单位工程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通知质量监督机构,主要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5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工作大纲”;宣布验收工作组成员名单;
(2)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汇报;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4)检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
(5)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落实责任单位;
(7)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单位工程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8)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3。

4.7 单位工程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正本上签字。

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4.8 现场建管机构在验收通过后30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现场建管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4.9 单位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5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5.1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是指山东干线公司(或现场建管机构)与施工单位依法订立的山东干线工程合同项目完成后,对合同内容依据合同约定和合同验收的有关规定进行的验收。

5.2 合同项目完成后,应进行合同项目完成验收。

当合同项目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时,可将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合同项目完成)验收条件。

5.3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由山东干线公司(或委托现场建管机构)主持。

验收工作组由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管机构、勘测(需要时)、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5.4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经按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但经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管机构)同意列入保修期完成的尾工除外;
2 、工程项目已经完成合同文件要求进行的各种验收;
3 、施工现场已经进行了清理并符合合同文件要求;
4、已经试运行(或部分投入使用)的工程安全可靠,符合合同文件的要求;
5、工程有关观测仪器和设备已经按设计要求安装和调试,并已经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6、历次验收发现的问题及质量缺陷已处理完毕;
7、验收资料已整理完毕并满足验收要求,包括施工图纸和竣工图;
8 、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条件。

5.5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主要工作:
1 、检查合同范围内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 、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4、检查施工期工程投入使用或试运行情况;
5 、检查合同完工结算情况;
6 、审查有关验收报告;
7、确定合同范围内项目遗留尾工和处理意见;
8 、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9、对合同项目工程质量进行检验和评定;
10、讨论并最终形成“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5.7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14;
2 、监理机构自收到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现场建设管理单位;
3 、现场建管机构收到监理机构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山东干线公司,山东干线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签署审批意见;
4 、现场建管机构在合同项目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对委托建设项目需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山东干线公司相关的现场建管机构和山东干线公司。

5 、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工作大纲”;
(2)听取建设、监理、设计、施工等参建单位汇报;
(3)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包括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4)检查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评定与验收及相关档案资料;
(5)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落实责任单位;
(6)验收工作组成员分别提出本单位对合同项目完成情况及质量情况的评价意见;
(7)讨论并通过“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19。

5.8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

验收工作组成员在鉴定书正本上签字。

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5.9 现场建管机构在验收通过后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现场建管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后的“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5.10 合同项目完成验收发现的问题,在验收后按要求进行处理,处理情况应有书面记录,并由相关责任单位代表签字,随合同项目完成验收鉴定书一并归档。

6 阶段验收
6.1 阶段验收是指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当工程建设达到一定关键阶段时,组织进行的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水库工程蓄水验收以及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6.2 南水北调办确定的特别重要工程项目的阶段验收由南水北调办或其委托单位主持。

其他阶段验收由山东干线公司(或委托现场建管机构)主持。

6.3 验收委员会由山东干线公司、现场建管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供应(制造)、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以外的专家参加。

对委托建设项目需通知山东干线公司相关的现场建管机构和山东干线公司。

6.4 技术复杂的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可以先组织进行阶段验收的技术性初步验收。

技术性初步验收应成立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中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是来自工程非参建单位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6.5 技术性初步验收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

格式见附录20。

6.6 阶段验收对的主要工作:
1、检查阶段工程完成情况;
2、检查已完工程的质量和形象面貌,鉴定工程质量;
3、检查后续工程建设情况;
4、检查后续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5、检查工程度汛方案;
6、研究并确定可以移交管理的工程项目;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要求并落实责任处理单位;
8、讨论并最终形成“阶段验收鉴定书”。

6.7 阶段验收程序
1 、施工单位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提交“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其格式见附录21;
2 、监理机构自收到阶段验收申请报告5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核意见,并报现场建管机构;
3 、现场建管机构收到监理审核意见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山东干线公司,山东干线公司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4 、现场建管机构在阶段验收15个工作日前,将确定的验收时间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和验收监督管理部门。

5、召开验收会议:
(1);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工作大纲”;宣布验收委员会成员名单;
(2)听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报告;
(3)听取阶段技术性初步验收工作报告(已先组织进行技术性初步验收的);
(4)听取验收委员会确定的其它报告;
(5)观看工程声像资料;
(6)检查工程及验收资料;
(7)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格式见附录22;
6.8 阶段验收工作的主要成果性文件是“阶段验收鉴定书”。

验收委员会成员应在鉴定书的正本上签字,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单位、质量监督机构、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各一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

6.9 现场建管机构应自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书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备;现场建管机构应在收到核备后的“阶段验收签证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其报验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行文发送有关单位。

6.10 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
1、泵站机组及相应附属设备安装在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试运行验收。

2、泵站机组试运行验收前,现场建管机构应组织编制泵站机组试运行方案,并报山东干线公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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