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各种股利支付方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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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各种股利支付方式的状况

(一)现金股利

现金股利作为一种股利分配方式之一,普遍受到投资者的欢迎,并且成为全世界大多数上市公司的最基本分配形式。在各种股利分配形式中,投资者一般比较偏好现金股利分配。但从企业角度看,现金股利的支付,会导致现金流出公司,降低公司的财务弹性,并削弱公司的短期偿债能力,也会限制企业的投资决策。因此公司管理当局在决定分配现金股利时,必须权衡各方面的因素。我国现金股利分配的情况呈现了以下阶段性几个特点:

表1-1现金股利的历年分配情况

纯现金

股利所占比例分配中包

括现金股

利所占比例不分配所占比例

上市公司

1993年540.2951470.803240.131183 1994年1340.4602330.801240.082291 1995年1000.3101730.536770.238323 1996年1020.1921750.3301390.262530 1997年1700.2282200.2953740.502745 1998年2060.2422500.2944850.570851 1999年2800.3033270.3544850.525918 2000年5680.5396420.6093880.3681054 2001年6160.5456880.6094040.3581130 2002年5650.4746200.5205430.4551193 2003年5680.4526150.4896260.4981257 2004年9880.73510820.80530.0021344表1-2每股现金股利的历年分配情况

平均值最小值最大值方差

1993年0.18290.01800.580.0146

1994年0.21240.04100.810.0178

1995年0.16460.01000.680.0124

1996年0.16250.01000.520.0127

1997年0.18760.01000.650.0244

1998年0.19320.0020 1.250.0183

1999年0.16170.01000.800.0117

2000年0.14460.00640.700.0095

2001年0.13010.0003 1.050.0126

2002年0.13400.00400.520.0093

2003年0.13690.0017 1.060.0129

2004年0.3222-2.9769 2.650.1279

从现金股利历年分配情况表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中国上市公司现金股利的分配有较为明显的阶段性特点。我们可以把它分三个阶段:

第一,1992年度到1994年度,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逐年增多阶段。其原因可能是由于那个时候中国股票市场刚刚启动不久,国家宏观产业调控政策不力,加之上市公司清一色的是由原国有大型企业整体改制而成,大都缺乏科学的投资战略,募集了大笔资金后,不知道怎么使用,最后干脆分给股东了事。

第二,1995年度到1996年度,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急剧下降阶段。从1995年开始,央行采取了收缩的金融政策,不断紧缩银根,使大部分上市公司无法从外部的借贷市场获得大量的资金,其结果也只有“紧缩银根”,减少或停止发放现金股利。

第三,1997年度以后,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逐渐增多阶段。经过1996年和1997年两年的经济软着陆,中国进入了一个相对较长的调整时期。央行由“紧缩银根”逐渐变为“放松银根”,从1998年开始7次降息,并鼓励银行贷款给企业。在此阶段,上市公司可以从银行贷款发放负债融资性的现金股利。另外,分配现金股利的公司开始增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国证监会关于配股政策的调整。1996年1月24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1996年上市公司配股工作的通知》,将净资产税后利润率的限制性规定由3年平均10%改为每年都在10%以上。上市公司进行配股的资格受到更加严厉的限制。但配股作为企业上市后一条低廉的、重要的融资渠道,绝大多数上市公司都不愿放弃。因此对于那些净资产利润率接近10%的上市公司而言,在没有其他方法可用的情况下,大量发放现金股利不失为一条“妙计”。另外,鉴于不分配股利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的状况,中国证监会于2000年出台的政策中,不得不将现金分红作为上市公司再融资的必要条件。自此之后,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家数显著增多。

(二)股票回购

股票回购是指上市公司将已发行在外的股票购回的行为。公司在股票回购完成后可以将所回购的股票注销,也可以作为库藏股,仍属于发行在外的股份,但不参与每股收益的计算和收益分配。但是,关于股票回购,各国政府对它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一种是允许股票回购,以美国为代表;另一种是原则上禁止,但是存在例外规定,以英国日本为代表。在中国,原则上不允许上市公司回购本公司的股票,如要回购,只是作为一种减资的手段,并且不允许库藏股票。

由于股票回购的动机多种多样,股票回购的效果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同时,由于中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例如上市公司普遍存在着国有股比例过大甚至绝对控股的现象。这都使现在国内股票回购的现状有许多值得研究的地方,它既有国际上股票回购的很多特点,又有许多具有中国特殊特色的状况。

由于我国《公司法》规定,只有“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才允许进行股票回购,加上我国上市公司股本结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因而股票回购的动机与西方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我们不妨来看看我国股票市场仅有的几起回购案例。

我国最早的股票回购案例当属1992年小豫园并入大豫园的合并回购。这可以看作是中国股票市场第一例为了合并而实施股票回购的成功个案。大豫园作为小豫园的大股东,把小豫园的所有股票(包括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悉数回购并注销,采取的是协议回购方式。程序上经股东大会批准,合并后新公司再发新股,并承诺小豫园股东有优先认股权。因限于当时的外部环境,这一合并回购谈不上什么商业色彩,政府行为起了重要作用。

较有分析意义的是上海陆家嘴金融贸易开发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陆家嘴)减资回购。1994年9月陆家嘴以公司土地尚未完全投入开发,国家股的部分资本仍然虚置,并且股权结构不合理为由决定采用协议回购方式实施减资计划,即以每股2元的价格回购国家股2亿股,随后又增发B股(流通股),使社会公众股占总股本的比例达到了15%的要求。此案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减资回购从而规范股权结构并不是最终目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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