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农人联字〔1992〕18号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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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云农(人)联字[1992]18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农牧局、人事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望告云南省农牧渔业厅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云南省农牧渔业厅云南省人事厅
一九九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省人民政府云政发〔1992〕124号文件《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或干问题的暂行规定》,根据中央、国务院、人事部、省职改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和《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范围对象
(一)各级农业部门和有关部门所属独立的企、事业单
位中,直接从事农牧渔业技术试验、示范、推广、培训、技术咨询工作的技术人员。
(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水产技术推广站中,直接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在编人员。
(三)下列人员暂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1、出国留学(学习)、到国外探亲未经批准延长时间,到期不归者;
2、擅离职守,经教育仍不返回原单位者;
3、受行政留用察看处分期未满者、受行政记大过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不到一年者;
4、刑满释放、缓刑和劳动教养期满,从事技术工作不到一年者。
二、岗位设置
岗位设置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各单位应按《农业技术人员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农业《试行条例》)的规定和《云南省专业技术职务经常性评聘工作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要求,根据需要和可能,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其职责。
三、任职条件
(一)担任农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应坚持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思想政治标准,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知识,具备相应的的学历和履职年限要求,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中、高职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外语水平,由省统一组织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方可推荐评聘相应的农业技术职务。
四、对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件》规定学历要求的人员,破格评聘农业技术职务的问题。
长期在农业生产第一线工作,实绩突出,确有真才实学,但不具备农业《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要求的人员,同时在具备其他任职条件的前提下,根据其工作成绩和贡献以及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的累计年限等情况,可破格推荐评聘相应的
农业技术职务。
(一)技术员
应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1、初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农技工作五年以上;
2、在农业技术试验、规范、推广工作中,能按技术要求,独立开展或指导农民进行技术操作,工作表现突出,完成任务好;
3、经地、州、市主管部门按农业广播电视学校试题的同等水平统一组织基础理论和业务知识考试,成绩及格。
考试科目分为:(1)种植业考植物保护学、土壤肥料学、作物栽培学;(2)畜牧兽医考畜牧学、兽医学、兽医临床诊疗基础;(3)水产养殖考鱼类学、鱼病学、池塘养鱼。
(二)助理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高中毕业从事农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
2、担任农业技术员四年以上;
3、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按云人培〔1992〕3号文件规定,参加省委组织部、省农牧渔业厅、省人事厅(以下简称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必修课(以下同)经省统一组织中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
4、能向群众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并进行技术指导或技术咨询服务工作,对本专业的一般技术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工作表现突出,做出一定成绩,履职考核优秀;
5、获科技推广县级一等奖或地、厅级三等以上奖的主要完成人。
(三)农艺师
应同时具备下列1至4款或1、2、5款
1、中等农校毕业,从事农技工作十五年以上;
2、担任助理农艺师五年以上;
3、经省一部两厅组织的函授学习,由省统一组织大专级水平考试,各科成绩及格,能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