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手续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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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指什么?

答: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的综合表述。耐火极限用时间表示,是指对任一建筑构件按时间-温度标准曲线进行耐火试验,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坏或失去隔火作用时为止的这段时间。燃烧性能是指建筑材料燃烧或遇火时所发生的一切物理和化学变化。建筑材料按其燃烧性能可分为不燃性材料、难燃性材料、可燃性材料和易燃性材料。

对需要变更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的有哪些规定?

答: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审核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哪些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消防验收,主要是针对消防设计审核内容进行检查和必要的系统性能测试。

2002.12

哪些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应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作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因为消防设计具有很强的专业技术性,是建筑工程消防安全的源头。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监督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消防先天性火灾隐患。

申请消防验收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哪些资料?

答:申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建筑工程竣工后申请消防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向消防监督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原件及软盘;

2、建筑构件、材料防火性能和消防产品的清单及质量合格证明;

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复印件;

4、规定格式的建筑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原件及软盘(简单内装修的工程可由物业管理单位出具:“消防设施未变动或已开通”的证明);

5、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的逻辑关系图或说明书原件;

6、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名单原件。

7、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

二、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

1、《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应用黑色钢笔或水笔填写,字迹清晰。《上海市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附表6由施工总包和各专项施工单位分别填写,设计或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确认。各专项的施工单位应载明承揽工程范围。此表应由填写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单位法人章。

2、申报单位须提供工程中所用由耐火极限要求的构件、不燃或难燃材料、消防产品的清单及质量证明,其内容应包括构件、材料和产品的生产厂、品牌、型号、数量、使用场所,并附法定有效消防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证明及生产厂质量合格证明。

3、建筑消防设施调试合格开通报告应由调试人员本人签名,并由调试人员的单位盖法人章。施工单位、调试人员及调试范围须与《上海市建筑消防设施调试资格证》记载一致。编制的火灾报警联动控制系统逻辑关系图或说明应由调试单位盖法人章。

4、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工程,申报单位应提供规定格式的《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备忘录》应由值班人员本人按要求签字,该物业的管理单位盖法人章确认。

5、钢结构防火喷涂施工记录应有施工人员填写,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盖法人章确

认。其内容应载明施工范围、时间、人员、使用涂料的型号及品牌、执行的耐火等级及施工标准、涂层厚度等内容。

6、申报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所送资料的原件由复印件代替时,均应加盖申报单位的单位法人章确认。

三、申报资料的装订要求:

1、资料一律采用A4大小纸张,左侧装订成册。装订后不得影响其内容阅读。

2、资料每页均编页码,每项内容设次目录。

3、工程申报资料为一项一案卷,并需设总目录,记载页码范围。

建筑工程竣工后向何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原则上由建设单位向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但2003年9月1日后,方案扩初报市消防局审核的工程,报市消防局消防验收时已竣工的内装修工程可一并申请消防验收,可不再向原内装修审核的消防部门申报消防验收。

哪些建筑工程竣工时需要申报消防验收?

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同意的建筑工程竣工后,需申报消防验收。

办理消防简易审批手续,相关单位要负哪些责任?

答:相关单位(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要负的责任如下:

1、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严格按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以下简称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理,不得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

设计单位应严格按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对工程的消防安全设计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单位的设计图纸及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3、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及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对工程的监理质量负责;

4、公安消防机构应严格依据国家和本市的消防法律、法规以及规范和标准,对简易审批的工程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规范和标准的工程应依法追究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律责任。

如何办理消防简易审批手续?

答:办理消防简易审批手续分为两个步骤:

1、建设单位应按附件要求的《简易审批工程送审资料须知》,将有关资料报送相应公安消防机构(如消防局或各区(县)防火监督处)的接待窗口。

2、接待窗口人员当场审核建设单位送审资料,若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登录信息后当场发给送审单位审核的意见书;如所送资料不符合简易审批条件的,则当场退还有关资料或按其它程序受理。

哪些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可以办理简易审批?

答:可以办理消防设计简易审批的工程项目为以下七项:

1、除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夜总会、卡拉OK厅、游艺厅、网吧、桑拿浴室等场所外(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200m2的3层及3层以下普通公共建筑;

2、9层及9层以下普通住宅(别墅、汽车库除外,开发占地面积超过20000m2的成片住宅开发小区除外);

3、建筑高度在24m以下,且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m2的丙类厂房、库房;建筑高度在24m以下的丁、戊类厂房、库房(含堆场);

工程配套设施(含独立建造的变、配电房,锅炉房,公交站,门卫,围墙,雨篷等);

4、建筑高度在100m以下,且未改变原建筑平面布局、功能用途和消防设施的办公用房、宾馆客房、酒店式公寓、医院(疗养院)病房的单层(包括标准层)内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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