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购置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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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邵建斌
电 话:
传 真:0
税 号:Q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西大街支行
账 号:
邮政编码:744100
华亭煤电股份煤制甲醇分公司
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合同
甲方:华亭煤电股份煤制甲醇分公司 乙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华亭支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甘 L-22613 车辆 保险购置工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承保围及容 具体容详见附件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 第二条 质量标准 按照本合同附件 2《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承保项目要求协议》 执行;根据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要施车辆保险承保,保证 承保信用。乙方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车辆承保保险围,出具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双方联系人签字盖章确认。 第三条 履行期限 3.1 总日历天数:365 日历天,具体承保时间以甘 L-22613 车辆保 险购置之日起开始,总日历天数不变。 3.2 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24 小时做好车辆承保项目围, 以便及时办理车辆保单。 3.3 承保期限,甲方被保车辆出现承保险种的损失,乙方应在接 到甲方通知后 1 小时到甲方车辆出险现场提供服务。 第四条 双方负责本合同的联系人及职责 4.1 甲方联系人:王文辉 4.2 职责:负责本合同事项的联络协调,负责对车辆承保围等进 行监督、记录,负责办理合同规定的应由甲方解决的问题。 4.3 乙方联系人: 邵建斌 4.4 职责:为本合同的负责人,负责乙方合同签订,保单承保围 后期服务相关事项。
6.2.5 承保期限,未达到承保要求的,按照责任扣除相应的质保 金,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车辆承保围出险末赔偿到位款项进行协商 二次赔付。
第七条 合同索赔 甲方因车辆出险末赔付到位问题,有权选择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 索赔: 7.1 乙方再次评估车辆出险损失,二次赔付; 7.2 车辆承保期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车辆出险不能及时到现场或 车辆定损不规,造成甲方经济损失应按相应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除本合同第六条约定外,甲乙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若 一方擅自解除或终止合同,则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 30%的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争议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合同生效 10.1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 合同订立地点:省华亭县; 10.3 合同履行地点:华亭煤电股份煤制甲醇分公司。 10.4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一式伍份, 甲方执肆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附件 附件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 附件 2《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承保项目要求协议》。 第十三条 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 2、附件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
(以下无正文容)
(本页为签字盖章页,无正文容)
甲 方:华亭煤电股份煤制甲醇分公司(盖 章)
住 所:省华亭县工业园区 3 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 系 人: 王文辉
电 话: 0
传 真: 0
税 号:
开户银行:
账 号:
邮政编码: 744100
乙 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华亭支公司(合同专用章)
地 址: 华亭县仪洲大道鸿昊盛府南门 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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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合同报酬及支付方式 5.1 合同报酬及调整 5.1.1 本合同价款根据实际承保围费用结算,预计总金额: ¥ 10953.14 元,大写壹万零玖佰伍拾叁元壹角肆分整;本合同承保 围详见附件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 5.1.2 合同费用最终以附件 1《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报价单》 中的报价承保围进行结算。 5.2 支付方式 5.2.1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乙方出具保险购置(17%增值税) 全额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额 100%款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的责任及义务 6.1.1 不按约定的期限交付保险费。 6.1.2 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重要事实。 6.1.3 财产保险标中标车辆发生所有权转让而不通知乙方。 6.1.4 不积极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 等规定。 6.1.5 保险事故由第三者疏忽过失责任造成时,甲方未妥善保护 代位求偿权,或私自放弃代位求偿权,或不积极配合乙方代位求偿, 以致影响乙方代位求偿权利的顺利行使。 6.1.6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没有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 有关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的证明资料。 6.2 乙方的责任及义务 6.2.1 不按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6.2.2 乙方不向甲方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容,尤其是责任免除条 款未向甲方明确说明。 6.2.3 在保险有效期间,未经甲方的同意擅自变更合同容。 6.2.4 保险事故发生后,不履行合同约定责任围的保险赔付,不 及时核损支付赔款。
3、本合同车辆《甘 L-22613 车辆保险购置承保项目要求协议》 承保。
4、双方有关合同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 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乙方对甲方车辆信息承担义务,未经甲方许可,不得留存 车辆信息资料和复制品。 14.2 因违反本条义务造成的甲方或第三人损失,乙方应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 14.3 职工薪资 14.3.1 乙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本公司人员工 资,因乙方薪资纠纷影响甲方车辆承保、出险赔付,乙方必须按照对 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全部赔偿,造成群体性事件的,由乙方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14.3.2 若乙方欠发其职工以及农工工资薪酬,甲方有权在当期 应当支付给乙方的结算款中扣除其欠发的工作薪酬,直接代乙方向其 职工以及农民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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