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强钢筋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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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钢筋产品质量应用高强钢筋检查项目
一、钢筋进场检验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5.2 材料
5.2.1钢筋的规格和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常用钢筋的主要性能指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5.2.2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5.2.3钢筋在运输和存放时,不得损坏包装和标志,并应按牌号、规格、炉批分别堆放。室外堆放时,应采用避免钢筋锈蚀的措施。
5.2.4当发现钢筋脆断、焊接性能不良或力学性能显著不正常等现象时,应停止使用该批钢筋,并对该批钢筋进行化学成分检验或其他专项检验。
附录C 常用钢筋的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计算
6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7 C.0.1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C.0.1的规定。
8表C.0.1 钢筋的计算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C.0.2钢绞线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C.0.2的规定。
9表C.0.2 钢绞线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10
11 C.0.3钢丝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应符合表C.0.3的规定
12表C.0.3 钢丝公称直径、公称截面面积及理论重量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 原材料
主控项目
5.2.1 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抽取试件作力学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
二、钢筋复试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强度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级)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 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进场复验报告。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11.2.3 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其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最大拉力下的总伸长率实测值不应小于9%。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5.2.2 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性能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钢筋应采用HR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的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2 钢筋的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3 钢筋的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
第三部钢筋工程施工应用高强钢筋检查项目
一、钢筋加工: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规范》:
5.3.1钢筋加工宜在专业化加工厂进行。
5.3.2钢筋的表面应清洁、无损伤,油渍、漆污和铁锈应在加工前清除干净。带有颗粒状或片状老锈的钢筋不得使用。钢筋除锈后如有严重的表面缺陷,应重新检验该批钢筋的力学性能及其他相关性能指标。
5.3.3 钢筋加工宜在常温状态下进行,加工过程中不应加热钢筋。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不得反复弯折。
5.3.4 钢筋宜采用无延伸功能的机械设备进行调直,也可采用冷拉方法调直。当采用冷拉方法调直时,HPB235、HPB300 光圆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4%;HRB335、HRB400、HRB500、HRBF335、HRBF400、HRBF500 及 RRB400 带肋钢筋的冷拉率不宜大于 1%。钢筋调直过程中不应损伤带肋钢筋的横肋。调直后的钢筋应平直,不应有局部弯折。
5.3.5受力钢筋的弯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光圆钢筋末端应作180°弯钩,弯钩的弯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3 倍。作受压钢
筋使用时,光圆钢筋末端可不作弯钩;
2 、光圆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2.5 倍;
3、335MPa 级、4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5 倍;
4、直径为 28mm 以下的 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6 倍,直径为 28mm
及以上的 500MPa 级带肋钢筋的弯弧内直径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 7 倍;
5、框架结构的顶层端节点,对梁上部纵向钢筋、柱外侧纵向钢筋在节点角部弯折处,当钢筋直径
为 28mm 以下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 12 倍,钢筋直径为 28mm 及以上时,弯弧内直径不宜小于钢筋直径的16 倍;
6、箍筋弯折处的弯弧内直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直径
5.3.6除焊接封闭箍筋外,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拉筋弯钩的弯弧内直径应符合本规范第 5.3.5 条的规定;
2、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
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及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和 75mm 的较大值;
3、圆柱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的锚固长度,两末端均应作135°弯钩,弯折后平直部分长
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5 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 10 倍;
4、拉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部分长度不应小于拉筋直径的 10 倍。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5.3 钢筋加工
主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