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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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零一八年十月

目录

一、金融租赁概述 (4)

㈠行业定义 (4)

㈡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别 (4)

二、租赁业发展现状 (5)

三、金融租赁的业务内容和盈利模式 (7)

㈠模式分类 (8)

㈡盈利方式 (10)

四、设金融资租赁公司的政策环境和经济环境 (11)

㈠与融资租赁有关的政策法规 (11)

㈡陕西地区金融租赁市场发展潜力 (13)

五、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需求和优势 (15)

㈠航空租赁迎发展新机遇 (15)

㈡西安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产生的协同效应...................................... 错误!未定义书签。

六、成立条件及申办程序 (18)

㈠金融租赁公司发起人主要分类 (18)

㈡金融租赁公司申办程序 (19)

七、股权结构及组织架构 (21)

㈠拟股权结构 (21)

㈡组织管理架构 (21)

八、未来业务发展规划 (22)

㈠设施租赁 (22)

㈡飞机租赁 (23)

九、业绩预测 (26)

㈠条件设定 (26)

㈡资产规模 (27)

㈢业务结构 (27)

(四)经营预测 (27)

十、结语 (28)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可行性报告

一、金融租赁概述

㈠行业定义

金融租赁指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按双方的事先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承租人指定的固定资产,在出租人拥有该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承租人支付所有租金为条件,将一个时期的该固定资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承租人。这种租赁具有融物和融资的双重功能。

㈡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区别

金融租赁公司是金融机构、放款单位,融资租赁是非金融机构,借款单位。这是两者之间的本质区别,

1.国家统计口径不一样

按照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标准,金融租赁属于【J】金融业【66】货币金融服务中的【663】非货币银行服务,行业代码为【6631】金融租赁服务。

融资租赁被划分为第三产业—L门: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11大类:机械设备租赁。

2.监管部门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和监管,并规定只有他们审批设立的租赁公司才可冠以“金融”二字。租赁公司从金融市场拆借(短期)资金纳入信贷规模严格管理,作为放款部门

监管。融资租赁公司由商务部审批和监管,实际上只能作为信用销售公司来监管。

3. 财税政策不一样

金融租赁公司属金融机构,可以享受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政策待遇:“金融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一般准备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一旦出险“关注类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和可疑类资产的损失准备,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

融资租赁公司因为不是金融机构,不能享有上述待遇,要想获得此待遇,还需税务部门单独批准。

二、租赁业发展现状

截止2016年3月底,全国融资租赁企业(不含单一项目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和收购海外的公司)总数为5022家,比上年底的4508家增加514家;

分企业类别看,中国金融租赁公司已经达到47家,较上一年底增加了17家,同比增长56.7%。此外还有多家金融机构已获批或正在积极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牌照。内资试点融资租赁企业达到190家。

与内资租赁企业和金融租赁企业相比,外资融资租赁企

业发展更快。随着2015年4月份天津、广东、福建三个自贸区正式挂牌运行,截至2015年底,外资融资租赁企业数量已经达到4271家,较上年底增加了2251家,同比增长111.4%。

截至2015年底,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约为44400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的32000亿元增加约12400亿元,增长幅度为38.8%。其中,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为17200亿元人民币,增长幅度为32.3%,业务总量约占全行业的33.9%;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3400亿元,同比增长34.0%,业务总量约占全行业的27.4%;外资租赁合同余额约13800亿元,同比增长63.6%,业务总量约占全行业的53.3%。

截至2015年底,融资租赁行业注册资金统一按人民币计算,约合15165亿元,比上年底的6611亿元增加8554亿元,同比增长129.4%。其中,2015年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为1358亿元,同比增长39.7%;内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为1027亿元,同比增长22.4%;外资租赁公司注册资金增加最多,约为12780亿元,同比增长166.3%。

三、金融租赁的业务内容和盈利模式

金融租赁可以分为三大品种: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

和出售回租。

㈠模式分类

1.直接融资

单一投资者租赁,体现着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采用最多的形式。而融资的其它形式,是在此基础上,结合了某一信贷特征而派生出来的。

2.转租赁

是指由两家租赁公司同时承继性地经营一笔融资租赁业务,即由出租人A根据最终承租人(用户)的要求先以出承租人的身份从出租人B 租进设备,然后再以出租人身份转

租给用户使用的一项租赁交易。

3.售后回租

由设备的所有者将自己原来拥有的部分财产卖给出租人以获得融资便利,然后再以支付租金为代价,以租赁的方式,再从该公司租回已售出财产的一种租赁交易。对承租企业而言,当其急需现金周转,售后回租是善企业财务状况的一种有效手段;此外,在某些情况下,承租人通过对那些能够升值的设备进行售后回租,还可获得设备溢价的现金收益,对非金融机构类的出租人来说,售后回租是扩大业务种类的一种简便易行的方法。

4.杠杆租赁

杠杆租赁又称平衡租赁,是融资租赁的一种高级形式,适用于价值在几百万美元以上,有效寿命在10年以上的高度资本密集型设备的长期租凭业务,如飞机、船舶、海上石油钻井平台、通讯卫星设备和成套生产设备等。杠杆租赁是指在一项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只需投资租赁设备购置款项的20%-40%的金额,即可在法律上拥有该设备的完整所有权,享有如同对设备100%投资的同等税收待遇;设备购置款项的60%-80%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无追索权货款解决,但需出租人以租赁设备作抵押、以转让租赁合员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作担保的一项租赁交易。参与交易的当事人、交易程序及法律结构比融资租赁的基本形式复杂。

5.厂商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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