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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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征
我国社会主义法,既具有法的一般特征,也具有一切剥削阶级类型的法所不具有的新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人民民主原则、民族平等原则、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
1、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
社会主义社会的性质和基本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法的性质,它必然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适应并为之服务。“社会主义法”,顾名思义就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因此,我国社会主义法必然要体现社会主义原则。
法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个侧面,如物质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状况等,对法都具有作用,其中物质生活方式还具有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法的诸多侧面,如法的产生、特征、本质、作用、价值、发展等许多环节,都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此外,历史传统、国家形式、道德、宗教、政治观念、风俗习惯以至国际环境也都能对法产生重大影响。
前者把党的政策和法律分割开来,对立起来,否认党的政策对法的指导。这会导致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否定,从而也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后者则认为政策就是法律。这必然会有损法律的权威,导致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泛滥。
第三节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为什么说法律规范不等于法律条文?
什么是法律规范?
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教学重点: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法的历史发展和本质
一、法的产生和发展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法的本质在于它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
政策是国家或政党为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规定的活动准则。执政党的政策直接影响甚至指导法律的制定,乃至成为某一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一致性
在我国,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的一致性表现是:
1、二者都体现了人民的意志;
2、二者都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
下面给大家看一道题:
马克思主义法学出现以前,人们普遍认为法是从来就有的,永恒存在的。在这种观念之下,下列哪些现象被认为是法()
A.原始社会行为规范B.自然规律
C.人的理性、民族精神D.上帝的旨意
ABCD
2、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的特殊社会现象。法的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过程。
再来看几张图片:
这是格拉提安努斯教令,是教会法的一种。于公元11—12世纪由意大利一位名叫格拉提安努斯的僧侣编纂而成。这是1832年俄罗斯帝国《法律汇编》
这是公元12世纪法国《奥莱龙法集》
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本主义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重要工具,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必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的。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段,是君主先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1)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
法是一种社会规范,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社会规范。国家政权由执政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
国家强制力是指国家的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其它社会规范也有强制力,但不具有国家性,这是法律的一个显著特点。
以上是第一节的内容,现在我们来看第二节:
第二节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法是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其次,在只有简单的社会分工,不存在私有财产和阶级分化的社会,人们遵守规则主要是由于内在的自发性,出于习惯,而不是出于外部压力的结果。
再次,凡是氏族首领权力越小的社会,其社会关系越简单,存在法的可能性越小。
最后,在原始社会由于文化单一,有共同的价值观念,历来的习俗完全可以承担社会调整的功能,无需更复杂、高级的调整方式。
出现权利与义务的划分
出现专门解决纠纷的机关
(二)法的发展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这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法律通过法律规则体现,具体的法律规则以授权、禁止和命令的形式规定了权利和义务,法律规则的后果则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再分配。
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调整主要通过权利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实现,因而法律的内容主要表现为权利和义务。
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
法律的实施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如果没有国家强制力作后盾,那么法律在许多方面就变得毫无意义。违法行为得不到惩罚,法律所体现的意志也得不到贯彻和保障。
3、二者都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服务
4、二者都是管理国家的方法和手段
(二)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
1.制定机关不同
社会主义法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而党的政策是党的领导机关按照党章规定和程序制定的,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表现形式不同
社会主义法必须是公开的,面向社会公布的具体的行为规范,明确规定人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党的政策则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内部”的。虽然政策也有规范性,但一般比较原则,不如法律具体。
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了要把工人阶级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成为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即社会主义的法。
(三)法的内容是由其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社会主义法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它必然反映自己的经济基础,受自己经济基础的制约并为之服务。
因此,社会主义法的内容,是由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实施的方式不同
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对任何违法者实施制裁,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而党的政策的实施主要靠宣传教育和党纪来保障,党纪只适用于党内,对党外人员则不能制约。
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同
社会主义法调整与国家生活有关的政治、经济、文化领域以及公民的权利义务等;而党的政策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比法律要广,它可以通过各个渠道渗透到各个领域。
法是统治阶级整体利益和共同意志的表现
不是他们各个成员个人的意志和利益的简单相加,更不是个别集团、个别人的任性
如果法只体现统治阶级中某个集团的离开了阶级整体利益的意志,这样的法实际上就是个别人的家规家法或少数人的帮规帮法,马克思说,“法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的恣意横行”。
(2)法是被奉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
统治阶级意志并不都表现为法,只有以国家意志表现出来的统治阶级意志才是法。
(3)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体现执政阶级意志,但执政阶级意志并非凭空产生,而是由执政阶级生活其中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作为一种有目的的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是物质关系的反映。因此法便最终决定于构成物质关系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奴隶制的法律制度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奴隶制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来看几幅图片:
封建制的法律制度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我国宪法第一条就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与此相适应,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同社会主义国家本质一样,都是阶阶统治的工具,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二)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的本质是国家意志,同样,社会主义法也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意志。
3、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人类进入奴隶社会才开始有了法。
4、法产wk.baidu.com的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1、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2、阶级根源: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3、社会根源: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5、法产生的标志
国家的产生使正在形成的私有制获得社会普遍承认的形式,并得到国家强制力保证,使法这种新的行为规则具有物质后盾。
(三)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的密切联系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政策存在如下的密切关系:
1.政策是制定法律的直接依据。
2.法是贯彻政策的重要工具。
3.社会主义法对共产党的政策有制约作用。
(四)应当克服的两种倾向
在理解社会主义法与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时,我们必须以辩证的方法加以分析,反对两种倾向:
一种是“对立论”;另一种倾向是“等同论”。
2、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人民民主原则
3、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民族平等的原则
4、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了权利义务一致性原则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由国家强制力和广大人民自觉遵守相结合来保障实施的。
众所周知,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由于国家的阶级本质不同,法的国家强制性在性质上就迥然有别。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因此,社会主义强制的锋芒是针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的。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如:
氏族习惯:原始社会行为规范
法律规范:阶级社会行为规范
道德规范:共产主义社会行为规范
(一)法的产生
现在请大家思考一个问题:
原始社会的氏族习惯是法吗?
原始社会的社会调整方式是氏族习惯,法在原始社会并未产生
人类学最新研究成果直接证明了这一点
首先,凡是生产力发展仍然处于采集、狩猎以及简单养殖业阶段的社会,其社会调整也是最简单的。
和法的社会规范特征相似的还有纪律、宗教等,都是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但法与这些规范相比,还有别的特征。
2、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法的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
所谓法的制定,是指国家机关通过立法活动产生新规范。
所谓法的认可,是指国家对既存的行为规则予以承认,赋予法律效力。
3、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
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不同学派曾对法的本质做过不同的阐述: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他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有的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最高类型的法。
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作的分类,提示了法的本质。
二、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这是个法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学的迷津”
第一章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
目的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着重掌握法律的本质和特征、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相互关系等内容,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含义和法律体系的组成。
主要内容:一、法的历史发展和本质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和法律体系
(二)法的特征
这里所说的法的特征是指法与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如社会道德规范)相比较而体现的特殊性。
1、法是一种特殊社会规范
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生产活动和社会活动中形成的关系。社会关系的建立和存在,又是以人们的行为作为条件的。法正是针对行为而设立的社会规范。但法律是经过抽象概括的行为规范,它无须对具体人或事作出具体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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