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初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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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的目的具有一致性。职务犯罪初查 的 目 的 在 于 通 过 审 查 书 面 材 料 和 调 查 活 动 搜 集 、调 取 犯 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无 罪 或 罪 轻 、罪 重 的 证 据 ,而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是 在 办 理 案 件 过 程 中 ,依 照 法 律 进 行 的 专 门 调 查 工 作 和 有 关 的 强 制 性措施,虽然其采取的手段比职务犯罪初查要多,可以采取有 关强制性措施,但其目的依然是通过侦查活动搜集、调取犯罪 嫌 疑 人 有 罪 、无 罪 或 罪 轻 、罪 重 的 证 据 ,这 与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是 一致的。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 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 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 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 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这里的“迅速进行 审查”是否就是我们所说的初查,这条规定是否是我们职务犯罪 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争议。有观点认 为,该条规定并非是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初查的授权,因为“迅速 进行审查”的对象是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是一种书面 的、静态的行为,不应该包括调查、询问、查询等积极主动的调查 行为。因此,这一法条规定的审查的外延要比初查狭窄 。另一 种观点认为“, 迅速进行审查”是指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之意, 检查、核对都须通过调查活动来实现,因此,该条规定正是刑事诉 讼初查制度的合法依据 。不管对该条规定如何解释,我国刑事 诉讼法没有对初查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亦对初查可采取的措 施、采取措施的种类、初查的范围等缺乏具体规定却是不争的事 实。2013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行)》虽然没有对职务犯罪初查的定义进行界定,但却对职务犯罪 初查的主体、初查的方式、初查可以采取的措施作了详细的规定, 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初查制度规定不足的
2013 · 2(中)
浅论职务犯罪初查
◆理论新探
赵业猛
摘 要 虽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初查只是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必要准备工作,但从初查的主体、初查
的作用、初查的证明对象看,初查又完全具有侦查的属性。因此,分析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明确初查的法律
地位,将初查纳入侦查范围,并对初查制度予以完善意义重大。
关键词 职务犯罪 初查 侦查
作者简介:赵业猛,法学硕士,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1-02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 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零七条又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 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立 案是侦查的前提,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立案的前提, 而初查——特别是职务犯罪初查又是发现职务犯罪事实或者犯 罪嫌疑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虽然在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和新 于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找不到对初查制 度的明确规定,但 2013 年 1 月 1 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将初查和立案单独编为一章,并采用一节篇 幅、十五个条文对初查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从《人民检 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探寻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理清初 查与侦查之间的关系,给职务犯罪初查予以正确的法律定位,对 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缺陷。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我们可
以发现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之间存在以下联系: 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的主体具有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 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当报检察长或检察 委员会决定。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 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 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 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情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 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从上述 规定可以看出,除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 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外,绝 大多数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负责。因此职 务犯罪初查工作的主体与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的主体具有同 一性,均为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理论新探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013 · 2(中)
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 证据转化,但初查证据到侦查证据如何转化却没有相应的法律规
行)》,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仍存在一下问题:
定。如果证据材料在初查到侦查的转化环节缺乏法律的有效规
1.初查制度缺乏上位法的法律支持。如前所述,我国刑事诉 制的话,证据的证明力必然受到会冲击,进而影响到办案质量。
职务犯罪初查与侦查的手段具有一致性。《人民检察院刑事 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初查过程中,可以采 取询问、查询、勘验、检查、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初查对象 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 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该规定 中的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初查行为侦查行为 所采取的措施没有任何区别,均应由有关侦查人员根据相关法律 规定实施。只是由于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尚未确定,或查明的 犯罪情况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采取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或财 产权利的强制措施,或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可能会对被调查对象造 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所以对初查活动可采取的手段进行了严格限 制,但其范围不可超出侦查可采取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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