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查问题研究_new
关于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的研究
和厘清影响初查问题因素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和修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建议
[ 关键词] 务 罪 韧 ; 陷 完 职 犯 ;查缺 ;善 件由 检察机关负责查办,此类案件的主体一般都享有一定的职务身 在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初查是案件正式进入 份,具有一定的职务地位。若单凭一份来路不清、尚处于怀疑阶段 诉讼程序之前的重要阶段 。初查工作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关系到案 未能确认的的匿名举报线索, 而仓促决定对被举报人进行立案查处, 件查办的成败。初查活动是正式启动诉讼程序的前奏,准备工作是 则很有可能会因检察机关一次不当的决定和不妥的行为,导致~个 否做充分,前期功课是否到位,对侦破和查处职务犯罪案件起着直 企业解散、一个无辜的被举报人受牵连。从检察职能和保障人权的 接的作用和关键的影响。其举足轻重的地位 ,促使我们必须要更加 角度出发,检察机关既要对案件事实负责,也要保护举报人和被举 注重和完善初查工作,为诉讼程序的顺利、高效地进行和运作做好 报人。一定意义上说,初查制度对稳定大局 ,发展经济,维护 国家 工作人员清廉为民的形象具有正面作用。 事前的准备工作和得力的预备措施。 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侦查、 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的 ( “ 三) 十-4时”规定和案件质量决定初查的必要性 。 刑事 , 《 解读 诉讼法》 9 第 2条: 传映、 拘传持续的时问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 ) - 职务犯罪、职务犯罪侦查的涵义 。 职务犯罪通常是指国 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社会阅历较多、抗审能力较强。若单是依据 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 刑诉法规定的立案标准 ,而不通过初查程序,难以在法律规定的期 益, 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 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 限内攻克讯问对象,更何况是在未掌握任何证据材料的情形下。司 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 职务犯罪在犯罪主体的 特殊性、 法实践证明,错误拘留、逮捕,采取查封等措施,源 自 错误立案, 犯罪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关联性、 危害的严重性 、 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而错误立案又几乎源自 初查不彻底。芳在立案 (狭义 ) 前不设置初 查制度 ,则难以保证自侦案件的成案率和采取措施的正确率 ,即难 侦破的艰难性 上与一般犯罪不同。 职务犯罪侦查,是指职务犯罪侦查主体依照法律对可能已发生 以 保证案件质量,难以 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了的职务犯罪收集相关证据、查找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所进行的各种 不容忽视和不容回避的是,由 于法律上存在瑕疵和缺漏 ,导致 专门调查活动以及采取有关的强制性措旌。它是我国刑事侦查制度 初查制度存在问题,在刑事过程中,出现了不便和在初查活动中颇 有“ 师出无名,名不正言不顺 之嫌。下文就将在分析初查法律上 的一部分,职务犯罪侦查具有刑事侦查的共性 ,也有特性。 (- 职务犯罪初查的涵义和基本内容。 初查” -) “ 在刑事诉讼法 的缺失基础上,提出完善和修正的建议。 中的内涵可理解和延伸为 “ 立案前的审查 ” “ 、 初步调查” 或 有限 三、影响职务犯罪初查的因素分析 ’ ( )法律地位不明。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初查制度进 - 的侦查” 它是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立案阶段的必经程序, 。 初查获取 的 材料具有证据效力。检察机关理应规范初查线索 ,明确初查方式, 行明确规定,致使初查制度的地位颇为尴尬 。如有律师提出,初查 不是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推出 “ 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公 细化初 查标准, 明朗初查考核 ,全面加强初查工作。 1职务犯罪初查的涵义。职务犯罪初查概念是我国检察机关查 诉方的证据使用 ”的论断。又如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除非特殊情 . 办贪污贿赂案件实践变化发展的产物,是指在立案之前对案件线索 况,知晓案情的人有作证的义务,但在初查中,有的案件需向重要 于尚未立案,不能采取传唤等 进行初步的筛选和过滤,是刑事办案中不可或缺的前置程序,用来 知情人了解情况,对方拒绝作证,由 判断是否达到立案条件,符合立案要求,并为随后展开的正式侦查 措施。甚至有的知情人做假证,因为没有立案,不能对其追究刑事 调查做准备工作。 责任。 ’ 2性质。刑事追诉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初查制度 ,国外很 . ( 二)手段和措施不足。初查作为一项审查措施,可用的法律 最高人民 检察院颁布的 《 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 多国 家对此有明文规定。我国 《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 17 资源非常有限 2 l 3 2条对初查的内容和程序都予以规定。初查是由人民检察院对 是目前唯一可作参考的 规定,其第 1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 2 报案、 控告、举报和 自首的材料, 按照管辖的范围以确定立案与否, 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 而迅速进行的有关审查、核实工作。 制被查处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 关于初查制度的性质 , 法律无定论,理论界也各抒己见,主要 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这就容易出现前文所 有:( ) 1 行政行为说。 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自 我 立案开始,之后所进 阐述的问题:重要的知情人即使拒绝作证甚至做假证,都不能追究 行的行为属司法行为,之前的行为应归属于行政行为。()司法行 其法律责任。 2 , 为说。 由于涉及到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由司法权予以规制 3 须 () ( ) 三 立法存在缺陷且监督不力。整体而言,当前初查制度的 准司法行为说。该说认为初查行为兼具行政性质和司法性质,难以 存在与我国的先立案后侦查的刑事诉讼构造密切相连。初查制度本 分清主次。初查行为尽管与诉讼活动紧密相关,但不是主要方面, 身固 有的缺陷也来 自 此先立案J侦查的模式。程序启动的快速和方 舌 实质上是对一种行政事实的认定行为 因 此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式的灵活是侦查活动的本身要求,侦查机关在获知可能存在犯罪的 线索后,若能马上着手进行侦查则更有助于打击犯 。但在立法所 罪 初查制度是一种行政行为 二、建立职务犯罪初查的必要性 确立的先立案后侦查的诉讼结构未能撼动,为了适应和满足现实侦 ( ) 一 案件的特殊属性决定初查的必要性。由事到人是公安机 查活动的需要,初查便成为立法与现实的 折衷,以司法解释形式被 创造 ”出来,出现立法瑕疵。由于立法存有缺漏,检察机关内部 关管辖刑事案件的一般侦查模式,而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 “ 侦查模式常是由人到事。二者相反而行,但 目 标一致 。职务犯罪具 监督力度不够,初查制度的监督出现灰色地带。暗箱操作,滥用职 有智能性和复杂性 ,且举报线索很少能直接反映经济犯罪问题,常 权时有出现, 对于棘手的案件易互相扯皮和推诿 ( 四)程序设置不完善。法律对初查制度的分工协作、 移送管 伴有举报人的主观臆测,实践中难以查证举报线索反映的问题也在 所难免。因而,通过借助初查程序,遴选举报材料,从中找出有价 辖、复议复查、时效期间、保密工作,投诉机制,救济措施等重要 值 的线索,集中力量深入查处犯罪,做到有的放矢,避免浪费司法 内容没有明确规定, 对久查不立, 能立不立, 不破不立,以查代侦,
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析
职务犯罪初查问题探析[摘要]随着新《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施行,初查工作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
而目前初查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要从线索评估、技术运用等方面予以完善,提升办案效果。
[关键词]初查;案件线索;职务犯罪;检察机关初查,是检察机关根据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在立案前阶段所设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前置环节,是检察机关侦查部门在获取线索的基础上,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进行的分析、鉴别、查询、核实等所进行的必要的调查活动,即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调查的司法活动。
随着新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颁布施行,在职务犯罪日益智能化、组织化、隐蔽化的形势下,初查工作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它既是立案的准备、侦查的前奏,更是案件能否取得突破的关键,直接关系着成案与否以及成案的案件质量。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现实的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亟需加以解决。
一、当前职务犯罪初查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线索管理不尽科学,影响成案率在职务犯罪初查中,案件线索的管理和评估是一项基础内容,后续的调查工作就是围绕线索展开的。
当前,初查工作中对案件线索的管理环节虽然不少,但是真正深入地对线索进行分析评估的部门、人员不多,而是当线索分流到侦查干警手中之后,侦查干警本人才开始研究分析线索。
由于一些侦查干警习惯了凭借个人经验去开展工作,依靠工作惯性去开展初查,因此相应的就缺乏了对线索的深入分析和评估,更不会深入地就每个线索制定细致的初查计划、方案,这样势必会直接影响到案件线索的成案率。
(二)初查计划过于简单,具有盲目性初查工作中,制订详细周密的初查计划具有统筹全盘的重要意义。
实践中,一些侦查干警对初查计划认识不够,将其等同于简单核对,未认真按照线索评估分析时所确定的目的、方向、方法、重点进行周密考虑和制定详细具体的初查计划,就随意地、盲目地开展调查,急于接触被查对象,常常打草惊蛇,产生“夹生饭”案件;一些侦查干警仅仅制订简单通用的初查计划,未及时按照已发生变化的案件信息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致使初查工作出现偏差,陷于既深入不了又放不下的困境;一些侦查干警初查面面俱到,抓不住重点,容易出现无重点乱查,一些严重的违法问题无法在初查阶段得到查证核实,使大案办成小案。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社会调查初步研究面临的问题
初步探索面临问题总结
一、调查问题题目的更换和确定
研究内容:本组为了通过调查在校大学生驾照学习存
在的问题,同时反映驾校在安排教学、学员管理、科
目考试等问题,出现这些问题主要原因可能包括学员
自身原因、驾校原因、国家管理原因。
但是通过初步
探索发现最初确立的题目与调查内容不吻合,故做出
以下调整:
原题:在校大学生驾校学习情况调查(贵州财经大学)
备选:
1.在校大学生驾校培训现状调查(贵州财经大学)
2.在校大学生驾照学习存在问题调查(贵州财经大学)
3.其他
二、调查方式
1.经小组商讨,我们决定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调查两种方式
调查
2.问卷调查分为A卷150份(针对正在学习和已经拿到驾照
的同学)和B卷30份(没有学习驾照的同学)
3.访谈10位同学,其中本省驾校学员8位,外省驾校学员2
位
三、调查对象:贵州财经大学在校学生,其中包括未学驾
照、正在学驾照、已经拿到驾照的同学三类
四、问卷设计
1.问卷分类:A卷和B卷
2.纸张:A卷采用a3纸,B卷采用a4纸
3.A卷内容:客观题20题,主观题1题
4.B卷内容:客观题5-6题。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初查”一词最早出现在1985年召开的全国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会议的文件中。
我国对刑事犯罪的侦查是经法定立案程序启动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立案条件,即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由于职务犯罪是智能性、高隐秘性犯罪,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对初始的线索经立案前的一般性审查,不能判断是否具备了立案条件。
为此,检察机关在检察实践中创建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
笔者现就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初查工作的构想。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相关规定我国现行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与规范性文件所构建。
1999年1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实行,采用专门章节规定了初查的主体、手段、程序性措施、监督的做法,使初查体系初步形成。
高检院1999年11月印发的《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初查工作进一步作了详细规定,初查工作逐步走向系统化、规范化。
2012年3月,高检院党组讨论通过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试行)》。
2012年6月,高检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征求意见稿)》,其中对初查制度作了更完善的规定。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地位的缺失性质方面:初查属于立案阶段的刑事诉讼活动,因初查而形成的初查制度属于诉讼制度范畴,根据我国《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诉讼和仲裁制度只能通过制定法律进行规定,因此,作为司法解释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无权规定这种初查制度。
措施方面:询问、查询、勘验、鉴定等都是《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侦查措施,而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刑事案件“立案前的审查”没有规定这些措施。
根据“公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基本原理,检察机关无权通过司法解释自我授权。
方法方面:化装调查、耳目内线、秘录、调动布控等属于秘密调查范畴,我国关于秘密调查的这些专门方法,至今为止仅仅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所规定,且只是可以使用技术侦查的原则性规定。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上 并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的程 序 性 规 定 .或 者 南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认 论 报告 .提请 批 准 不 予 立 案 但 实 践 中 只对 符 合 立 案 的 才 制 作 定 。 者 南 承 办 人 员 审 查 认 定 , 没 有 受 理 登 记 表 . 没 有 审 查 或 既 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具 体 负 责 审 查 该 线 索 的工 作 人 员 由 于 与 线 索 涉 及 的 人 员 有 利 害 或 者 利 益 关 系 . 于 私 心 . 于 明 明 构 成 犯 罪 出 对
l | 、9 0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及 解 决路 径
凌忆 光
( 安徽省五河县人 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30) 3 3 0
文 章 编号 :0 8 9 5 2 1 ) 7 0 4 — 2 1 0 — 2 X(0 2O — 0 7 0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是 否 立 案 的 案 件 线 索 … … . 南侦 查 部 门 自行 审 查 ” 本 条 规 定 上 看 . 果 有关 机 关 或 部 门 在 是 否 立 案 问题 上 从 如
节 ,其 操 作 程 序 体 现 在 高 检 院 的 《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故 意 忽 略 不 记 。 种 情 况 法 学 界 称之 为 “ 证 ( ) 见 ” 象 , 人 这 视 人 不 现 这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摘要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的初 查 是检 察机 关 直接 受 理 案件 立案 前 的 必 经 阶 段 。初 查 的 结 果如 何 , 往 关 殍 着案 件 的 成 败和 质量 的 高 往 低 。但 由 于种 种 原 因 , 查 工作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 待 分析 、 究和 解 决 初 急 研 关键 词 : 务犯 罪 初 查 工 作 问题 分 析 解 决对 策 职
浅谈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查问题
据。
重 选择时机 . 防止过早暴露调查意图和贻误 战机
三 、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初
1通过审查举报材料 , 、 分析判断如下 内容 : 举报 问题 的性 质 : 举报人 的动机 : 举报人 与被举 报人有无利
正 所谓 “ 磨刀 不误砍 柴工 ” 初查方 案 的制 定可 以指 引职务 .
( -动态调查 -)
1询问举报人 、 、 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 。 因举报人法律 知识 的局 限性 . 举报材料 的利用 价值受到 其
3 0
和分 析审讯人 员的职务 、 年龄 、 和问话 能力 , 界定 审讯人 员 的水 平和可靠性 . 同时也会 留意讯 问时周 围环境 和人员动态 。 分析 可 能被采取 的措施 .进而决定与检察 机关合作与 否或者合作程 度 的多少 。 对 于具有戒 备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 .讯 问人员应 当 以诚 恳的 问话态度来取得犯 罪嫌疑人 的信任 .讯问言语 和讯 问行为都要 表现 出公正合法 . 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 的戒备心理 。另外要特别 注意语 言的使用 .尽 量避免各种 容易产生刺激效果 的言语 和行 为。 2 抗拒心理类型 、 这是 指犯罪嫌 疑人对讯 问人 员强烈 的敌视 和抵触 心理 . 是 受讯 心理 类 型 中犯 罪嫌 疑人情 绪表 现最 为 激烈 的一 种 心理 状 态 在 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 跟案情无关 的情节 .但对关 键问题闭 1 5不谈或答 非所 问 .或大段的 自说 其 话 , 费时间 ; 浪 或者 甚至对讯 问人员进行 指责 挑衅 , 质疑 讯问人 员工作 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 讯 问人员对 这种最强烈 的抵 触心理 .应 当做 到 以诚对待 犯 罪嫌疑人 . 不做 出损害犯罪嫌 疑人人格 和 自尊的行为 , 取得对 方 的信任 。对于无法律依据 的挑衅行 为 . 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 政策依据 . 同时要义正 言辞地 指 出其行为 的错 误性 . 要求其端 正 态度 。 三 、2 “ 6岁” 年龄段职 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 . 司法机关查 办 的职务犯 罪案件 中. 在 一些犯罪 嫌 疑人 的年龄非常小 .甚至有一些 是刚刚走 出校 门进人工作 岗位 不久 的年轻 国家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年龄小 . 思想观念相 比 自己 的父辈 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同时他们也是喜 欢 自我实现 的一 代, 由于社会 阅历 浅 。 自我约束 力差 , 以容 易受 到外界 不 良思 所 想或倾 向的影响 . 进而走上犯罪 的道路 。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 犯 罪具有 以下特 点 : 1不 一定掌握 权力 , () 但是 却 可能有机 会利用 职务便利实施 职务犯罪行为 , 如单位 的会计 、 出纳 ;2 大部分 犯 () 罪发 生在 国有 企事业单 位 。 单位监 管松散 ;3 涉 案金额 可能 很 () 大。 因此 . 处于“ 6岁” 2 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 时的心理类 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1忧惧心理类型 、 按照刑法规定 . 犯罪嫌 疑人一旦经过 司法程序被判定 有罪 . 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 . 受到刑罚处罚 除 了是一种制 裁 . 更会改变他们 的人生轨迹 . 这对 于年轻人来说 更 是如此 。 因此 。 在侦查讯问 中。 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 。 这 种心理使他们 害怕受 到刑罚处罚 .不 敢正视现 实 .精神压力很 大 .具体表 现为 :犯 罪嫌疑人强烈 的想要逃避处罚 或者减轻 处 罚: 部分 犯罪嫌 疑人精神 高度 紧张 , 恐惧 情绪 突出 , 对讯 问人 员 的提问 , 或答非所 问 。 或问一句答 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 .都掌握着 或接触着一 定 的权 力 , 有一种 优越感 , 之 自身对法 律知识 的 了解 , 加 甚或 是 知道法律制 裁的力度 . 如果确实 存在实施 职务 犯罪的行为 . 么 那 旦被 当作犯罪嫌疑 人 . 随着讯 问的深入 . 忧惧心理 就会产生并 不断增强 他们 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 的 同时也希望 获得法律 援 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讯 问工作 中要 注意对这种忧惧 心理 的把
调查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反思
调查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反思近年来,调查研究领域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和重视科学调查研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然而,在实际的调查研究过程中,有许多问题和挑战需要我们去面对和解决。
本文将会就调查研究方面存在的问题与反思做出探讨。
问题一:样本选择问题样本的选择问题是调查研究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问题。
传统的随机抽样面临不同程度的随机误差、比例误差等问题,导致实际调研结果可能不能准确反映受调查群体的真实情况。
另外,由于调查时受到约束因素的影响,如时间、地点、对象、人员限制等,样本或者数据的获取多数情况受限,存在误差和偏差的情况。
反思:选取更加科学合理的抽样方式为了避免样本选择上的问题,我们应该在选择样本的时候采取更科学严谨的方法进行,例如分层抽样、整群抽样、多阶段抽样等,这些方法的代表性在调查研究领域有着广泛的应用。
问题二:问卷设计问题问卷的设计也是调查研究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良好的问卷设计能够抓住受访者关注的焦点,从而提高受访者的反馈率和调查结果的精准度。
而一个缺乏科学性和严谨性的问卷设计则会导致数据失真、不可靠等问题。
反思:设计符合实际的问卷问卷设计的关键是要贴近实际问题的需求,试图充分拓展调查问题,确保尽量覆盖到受访者对问题本质的各种看法,使受访者在回答时更加全面、真实。
同时,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偏差、重复、难以理解的问题。
问题三:数据统计及分析问题数据的统计分析也是调查研究中的重要方面。
数据统计分析需要遵守统计学原理和技术要求,尤其是对数据的合理化和科学化的处理方法,精准地剖析调查研究结果,从而得到客观、真实和可靠的数据结果。
反思:对数据分析细致认真在进行数据分析时,应该首先对数据进行粗略的统计处理,确保数据清洗水平并且达到一定的可靠度。
之后,应该运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解释和发掘,这包括描述性统计、推断性统计、多元统计等方法。
问题四:研究结果应用问题研究结果应用问题是调查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探究
检察机关初查制度的探究初查制度,是检察机关制定的在自行侦查案件的立案前都必需进行初查,确认有犯罪事实后再立案的一种办案制度。
初查,过去也称预查,是近十几年检察立案的必经程序。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司法实践中,为了确定管辖分工或举报材料的某些内容(如案发单位和嫌疑人是否存在等),需要到有关单位了解情况。
但这类活动的目的不是为了确认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因而本文所讨论的初查制度问题无关。
一、初查制度的提出和形成检察机关是于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初查活动的。
产生这一活动背景,主要是基于对刑事立案的误解和对客观环境变化的不适应。
首先,检察机关开始进行自侦案件的客观条件导致了检察机关对立案标准的误解。
70年代末,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要求对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法律规定的立案标准是“主观标准”立案时检察机关通过对立案材料的审查,“主观”上认为有犯罪事实存在即应当立案。
至于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是谁犯罪,应当通过侦查解决[注1]。
我国检察机关在80年代初开始直接受理侦查经济罪案时,立案材料通常是由发案单位通过调查取得并提供的,且已能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材料即行立案并直接进入预审。
接受举报时已具备相当的犯罪证据,是这一时期经济罪案立案工作的一个突出特点。
由于立案前已有足够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逐渐使检察机关对立法原义产生了误解认为只有客观上实际存在犯罪事实才能立案。
但是,80年代中期以后,检察机关受理经济罪案的线索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在办案中发现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增加,并一度居立案线索来源的首位,由于在办案中即可查明线索,确认犯罪,更加强化的对立案必需客观存在犯罪事实的观念;二是,线索不清的举报、匿名举报也开始增多,根据这类线索进行立案,显然是缺少了以往发案单位在移交线索前的查证过程。
检察机关为了解决立案后? 摹俺钒浮蔽侍猓岢隽恕疤岣吡钢柿浚押昧腹亍钡目诤牛欢ㄒ啡嫌蟹缸锸率荡嬖诓拍芰浮6跃俦ā⒓炀俸妥允椎牟牧纤从车奈侍饨辛盖暗牡鞑槌醪椋槊饔蟹缸锸率岛蟛拍苎芯苛浮?BR> 其次,检察机关管辖的自侦案件的特点导致了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对象的误解。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问题探析
法制沙龙zhigong falv tiandi-157-职工法律天地 2017 年第 6 期职务犯罪初查制度问题探析杨春宝(102419 北京市房山区大安山乡大安山中心校 北京)摘 要:随着法治社会不断发展和职务犯罪层出不穷,目前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本文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法律缺陷和现实困境入手,提出完善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规范化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刑事诉讼;职务犯罪;侦查;初查一、引言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又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从上述规定可以得出,立案是侦查的前提,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是立案的前提,而初查——特别是职务犯罪初查又是发现职务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虽然在我国原刑事诉讼法和新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找不到对初查制度的明确规定,但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将初查和立案单独编为一章,并采用一节篇幅、十五个条文对初查制度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探寻初查制度的法律依据,理清初查与侦查之间的关系,给职务犯罪初查予以正确的法律定位,对侦破职务犯罪案件至关重要。
二、规范职务犯罪初查手段1.确立初查的“任意性侦查”手段,考虑设立“同意搜查、扣押”的合法性一是,确立初查系任意性侦查的性质,明确任意性侦查的手段内容,赋予检察机关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初查措施;二是,不排除初查阶段,对相对人“同意搜查、同意扣押”获取的证据效力。
“同意搜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下,可以对其进行搜查、扣押有关财物并获取有关的证据材料,应予以确认证据的效力。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初查工作询问时限”存在问题及对策初查是检察机关在立案前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的审查和所进行的必要调查,以判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的一项诉讼活动。
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嫌疑人的时间作了严格的限定,宣告了以往通过较长时间正面接触涉案人员来突破案件的疲劳战术淡出,从而必须把工作重心前移至初查上,在初查上下功夫。
只有做好初查工作,才能使立案有坚实的基础,并使办案人员坚定信心,果断决策,推进侦查工作的向前发展。
一、初查工作存在的问题1、立法模糊,实践难。
关于初查工作,立法机关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并没有考虑到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特殊性,故没有对“初查”概念进行界定,以致对在职务犯罪监督中如此重要的工作,缺乏法律规范的调整。
由于《刑事诉讼法》未对立案前的初查进行具体规定,那么,初查中询问案件当事人是否有时间限制呢?有的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只是对犯罪嫌疑人的传唤、拘传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而对初查中的询问未作具体规定,故不受时间上的限制。
于是,就出现了司法实践中的所谓办案中打“擦边球”的情况。
本人认为,这样的理解和做法是错误的。
该法虽然未对初查中询问有关当事人的时间作出规定。
但法律既然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作出了如此保护,那么,对一般人来说,同样应当予以保障。
而且,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来看,权力必须由法律赋予,没有法律赋予,就没有这个职权。
因此,从立法精神来理解,立案前对案件当事人的询问,也不得超过12小时。
可见,由于《刑事诉讼法》没有任何调节检察初查工作的规范,所以,该法关于对传唤、拘传时间上的限制,对初查工作的影响是间接的。
2、时限过短、突破难。
案件当事人从询问到如实供述期间,心理转换一般要经过惊慌、畏罪、侥幸、对立、动摇、悔恨、认罪等阶段,而大多数案件当事人都无法在12小时内完成以上的所有转换过程。
贪贿案件通常具备作案次数多、手段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即使当事人是自首交待,或经过前期的心理转换过程,愿意配合侦查人员交待犯罪事实,但回忆、交待、记录都需要一定的时间。
个人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
个人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一、定义问题在进行调查研究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研究的问题。
问题定义要具有明确性,以便在后续的数据收集和分析过程中保持焦点。
例如,我们可以将问题定义为:“研究某小区内超市的顾客满意度与其销售量的关系”。
这样我们就明确了研究的目标,即找出顾客满意度与销售量之间的关系。
二、收集数据在定义问题之后,我们需要进行数据收集。
数据收集可以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方式进行。
在收集数据时,要注意数据的代表性和可靠性。
例如,我们可以设计一份问卷,调查小区内超市的顾客满意度、购买频率等信息,以便收集足够的数据进行分析。
三、分析数据在收集到足够的数据后,我们需要对数据进行清洗和整理,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然后,我们可以使用统计分析方法对数据进行深入分析。
例如,我们可以使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顾客满意度对超市销售量的影响。
通过回归分析,我们可以了解顾客满意度每提高一个单位,销售量会相应提高多少。
四、解释结果在分析数据后,我们需要对结果进行解释。
解释结果要具有针对性和清晰性,以便让读者或听众理解我们的发现。
例如,我们可能会发现顾客满意度高的超市,其销售量也相对较高。
这可能是因为满意的顾客更愿意再次到超市购物,同时也会推荐给他们的朋友和家人。
五、提出解决方案在解释结果后,我们需要根据研究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解决方案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能够真正解决问题。
例如,我们可能会提出以下解决方案:提高超市的服务质量,以增加顾客满意度;改善超市的商品品种和品质;加强超市的宣传和营销活动等。
六、总结结论最后,我们需要对整个调查研究进行总结,概括主要的发现和结论。
总结结论要具有简明性和概括性,以便让读者或听众快速了解我们的研究成果。
例如,我们可能会得出以下结论:超市的顾客满意度对其销售量有重要影响;提高顾客满意度有助于提高超市的销售量;超市可以通过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商品品种和品质、加强宣传和营销活动等方式提高顾客满意度。
开展调查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展调查研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开展调查研究是获取真实、准确、全面信息的重要手段,但在实践过程中,我们也面临着一些主要问题。
本文将探讨开展调查研究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案。
首先,开展调查研究中存在着样本选择偏差的问题。
样本选择是调查研究的基础,但由于受限于时间、金钱和人力等资源,我们往往不能覆盖全面的样本。
这可能导致样本不够具有代表性,结果并不能真实反映整个群体的情况。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在样本选择时尽可能参考专业指导,避免主观随机选取样本,如采用随机抽样和分层抽样等方法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其次,调查研究中容易面临测量工具和指标选择不合理的问题。
在开展调查时,我们需要选择适当的测量工具和指标来获取所需信息。
然而,如果测量工具和指标选择不合理,就可能导致数据的不准确和偏差。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在研究设计前进行充分的文献回顾和前期调研,了解所研究领域已有的测量工具和指标,并根据研究目的和对象选择适合的工具和指标。
此外,开展调查研究时还容易面临信息收集方法和调查过程中的干扰问题。
对于不同的研究对象和目的,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信息收集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观察等。
然而,由于对象的个体差异、情绪变化等原因,信息收集过程中可能会受到各种干扰,影响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为应对这一问题,我们应在调查前制定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和方法,确保信息收集过程的严谨性和可靠性。
同时,在实施调查过程中,我们需要与被调查对象建立信任关系,提供充分的解释和保障隐私,减少干扰的可能性。
最后,开展调查研究时还存在数据处理和分析的问题。
在获取调查数据后,我们需要进行数据整理、清洗、归类和分析等一系列步骤。
然而,由于数据量庞大、数据类型多样等原因,数据处理和分析可能存在耗时和复杂的情况,容易出现错误和偏差。
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可以借助专业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软件,如SPSS、Excel等,通过合理的数据整理和分析方法来确保数据的准确和可靠。
初步查找梳理出的问题
一、形式主义1、学风不正,学用脱节。
对学习不重视,积极性、主动性不强,有时全体学习缺席率高;学习存在盲目性、随意性,缺少计划性,不能真正结合养老保险经办的实际去学,听讲座、念文件多,谈体会、议问题少;学习的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理论学习应付了事、业务学习不求甚解,不能学以致用,导致工作人员对实际问题处理能力不强。
2、执行政策,研究不够,脱离实际。
原来丧葬费办理办理的时间长,需要的要件多,群众不满意。
经过反复研究,重新简化了流程和所需要件,由原来的8个要件减至3个,同时延长了办理时间。
有新政策出台,宣传不到位,流于形式,导致群众对政策理解有偏差,咨询量增大,工作被动。
二、官僚主义1、工作作风不实。
服务不主动,不推不干,应付了事。
工作纪律松散,表现在晚来早走、空岗、串岗。
2、服务态度不佳。
存在工作人员办事态度不好,不能耐心细致解答群众的问题。
有的窗口人员态度冷淡,说话语气强硬。
个别科室人员的服务态度不够热情,有的老年人的文化水平不高,听一遍听不懂,再问就不耐烦了,使用的语言过于专业。
3、办事效率不高。
由于业务水平低或者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拖拉,导致办理业务时间长,群众不满意。
有的工作人员在为群众服务时,和同事闲聊或接打私人电话,分散了精力。
4、与群众接触少。
一是虽然建立了领导班子信访接待日制度,由于日常接待群众忙,多数时候没有坚持到窗口与上访群众面对面接触。
二是到基层一线指导工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解决问题的时间相对较少,没有真正沉下身“接地气”。
三、享乐主义1、进取精神减退。
工作上满足于“差一不二”、“无过便是功”,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把“不误事、不出事、不惹事”当作对待工作的底线。
2、缺少改革创新精神。
面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偏低问题,以所谓的“稳定”、“不出问题”为原则,只等待上级政策和指示,不能及时满足群众的诉求。
当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缺乏攻坚克难的干劲和激情,不愿去触及工作的“深水区”。
调查研究问题检视报告
调查研究问题检视报告
研究问题检视报告是对研究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的报告。
调查研究问题的目的是为了确定研究所要解决的问题,并确保该问题具有足够的重要性和可行性。
在调查研究问题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1. 研究问题的重要性:研究问题是否与当前社会、经济、科技等领域的需求和关切相关?研究问题是否具有一定的学术和实践意义?
2. 研究问题的理论基础:研究问题是否建立在已有的理论框架或研究成果上?研究问题是否具有扩展、深化或修正已有理论的潜力?
3. 研究问题的可行性:研究问题是否可以通过现有的方法、工具和资源进行研究?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资金来解决研究问题?
4. 研究问题的独特性:研究问题是否具有独特性和创新性?是否有其他研究已经或正在解决相似的问题?
5. 研究问题的实用性:研究问题的结果是否具有实际应用的价值?是否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或对实际问题提供有益的启示?
在调查研究问题时,可以通过文献综述、专家访谈、问卷调查等方法,收集相关信息和意见,以确定研究问题的合理性和潜在贡献。
最终,研究问题检视报告会对以上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并给出对研究问题的建议和改进意见。
这有助于确保研究问题的选取符合科学研究的原则和要求。
调查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调查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调查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调查研究是一种收集和分析数据以解决问题或回答特定问题的方法。
它是许多学科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和医学等领域。
然而,尽管调查研究在学术和实践中的重要性被广泛认可,但它仍然面临许多问题和挑战。
本文将探讨调查研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首先,调查研究在解决问题时可能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是样本偏倚。
样本偏倚指的是从总体中选择代表性样本的能力或选择代表性样本的偏好。
许多调查研究因为使用的样本不具备代表性,导致研究结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受到质疑。
样本偏倚可能由于使用小样本、自愿参与或无法触及到难以调查的人群等问题导致。
因此,研究者需要在选择样本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以确保样本的代表性。
另一个调查研究中的重要问题是测量误差。
测量误差指的是测量工具或方法对被研究对象进行测量时所产生的误差。
测量误差可能由多个因素引起,如测量工具的可靠性、使用者的主观判断和误差等。
测量误差的存在会导致研究结果的不准确和失真。
为了减少测量误差,研究者需要使用可靠且经过验证的测量工具,并在测量过程中进行可靠性和准确性的测试。
此外,调查研究还面临着回答调查问题时可能存在的主观偏见。
主观偏见指的是研究者在设计调查研究和分析结果时的个人偏好或态度对研究结果的影响。
研究者的主观偏见可能源于个人经验、信念或社会文化因素等。
主观偏见可能导致研究结果的不客观和不可靠。
为了减少主观偏见,研究者需要采取客观的方法和措施,并应意识到自己的个人偏见可能对研究结果产生影响。
此外,调查研究中常见的问题还包括缺乏有效的数据收集和分析方法、数据丢失和错过数据等。
这些问题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研究者需要选择合适的数据收集工具和分析方法,并采取适当的数据备份和保护措施。
最后,调查研究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缺乏科学研究伦理意识。
科学研究伦理指的是研究者在进行调查研究过程中应遵循的道德原则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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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初查问题研究苗永宏[摘要]初查作为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一种独特机制,其运用成功与否直接关系着职务犯罪侦查成与败的后果。
但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甚明了,目前的职务犯罪初查中存在诸多问题。
关键词:初查法律属性问题正如在一般的犯罪侦查中,是由公安机关通过立案来开启侦查程序的实务运行一样,在职务犯罪侦查中,通常是由检察机关通过立案来开启侦查的程序。
但立案以前,与普通刑事犯罪所不同的是,检察机关通常还要对职务犯罪进行立案前的初查,即只有在初查的基础上,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才会决定立案并展开侦查。
一、对初查概念的界定初查概念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实践变化发展的产物。
我国1979年制定刑事诉讼法以来,随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渐趋艰难复杂,特别是经济活动的活跃带来犯罪人结构的复杂化,许多犯罪嫌疑人心理复杂,不再轻易交代犯罪事实,案件侦查难度加大,使立案前进行大量的调查工作日显必要。
在总结反贪工作经验的基础上,1989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检察机关侦查工作会议提出了“强化侦查意识、提高侦查水平”的观点,认为侦查意识是以发现犯罪和揭露犯罪为出发点,针对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活动采取有效对策的观念,其中包括了初查的观念,初查的概念由此产生。
199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要案线索备案、初查的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初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前对要案线索材料进行审查的司法活动。
”1999年高检院发布《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界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
”这是对多年来对初查实践的一个重要总结。
应当说明的是,修改前后的刑事诉讼法仅有侦查、立案前审查概念,而无初查规定。
如现行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初查概念,实质上应当是属于我国法律上立案前审查的范畴,而非一个法律概念。
所以初查不是对案件线索的审查,而是在审查案件线索的基础上,对具有可查性的案件线索在立案之前进行的核实调查活动,亦即初查实际是介于对线索进行审查和对线索进行立案这两者之间的核实调查活动。
二、初查的必要性及合法性首先应当肯定的是,初查对于检察机关正确启动和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非常有必要。
因为如果仅仅只是通过案件线索的审查,在实务中很难判明是否符合立案的条件。
如果没有立案前必要的调查核实,就可能出现两种错误的情形:一是对不该立案的线索却作出立案的决定,伤害无辜;一是对本该立案的线索却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放纵犯罪。
无论是其中哪一种情形的发生,都无法体现出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实际上,在国外职务犯罪的查处过程中,也有类似初查的做法。
譬如在美国的独立检察官制度中,其司法部长在获得高层官员可能有相关犯罪事实的情报后,首先从情报的可信度等方面加以考虑,如认为情报可靠,续则展开“临时调查”,根据“临时调查”的结果,司法部长可以作出“进一步调查”的决定,并向联邦法庭提出任命独立检察官的申请,获准后,即由独立检察官开展正式的调查。
[1]在独立检察官正式调查之前的“临时调查”,其实就相当于我国检察机关在立案侦查之前的初查。
另外,在有些国家的刑事诉讼法中本身就有类似初查的相关规定。
譬如,在意大利的刑事诉讼法典中,就设置了“初期侦查”阶段,即在发现犯罪或接到发生犯罪的报告后,司法警察应当在48小时内进行初步侦查。
[2]不过,由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初查的规定,所以就存在一个初查是否合法的疑问。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28条规定,初查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但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上述措施实际上都应是侦查措施中的一部分,而没有立案是不应该采取这些侦查措施的。
亦即检察机关实际上是提前采取了本应是在立案后才能采取的侦查措施。
这就产生了立法规定和实务需求相冲突的问题。
但是如果初查不采取询问、查询等措施,实际上就无法甚至也不可能对案件的线索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这样一个问题,大约只能寄希望立法的自身调整。
三、初查的法律属性及法律问题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前审查程序基本没有进行规范,而职务犯罪侦查往往是由人到事的特点,又客观地要求对职务犯罪线索进行必要的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从而判断是否具有犯罪事实,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是否立案。
这就需要法律对立案前审查的方式方法、程序等作出规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章对立案的规定,将立案程序分为受案、初查和立案三个阶段,其中第127条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第128条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不得对被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查对象的财产。
”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初查是立案前审查的选择性程序,在法律意义上属于立案程序的组成部分,应受刑事诉讼法的规范;二是初查的措施,实质上是任意性侦查措施,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行为,而初查时尚未启动刑事诉讼程序,适用这些措施欠妥,更何况这些初查措施不是由国家的基本法律规定的,在效力上亦有问题。
国外许多国家法律上规定有“初步侦查”,但它不同于我国的初查概念。
国外侦查犯罪的流程,可以分为一步式侦查和二步式侦查两种。
多数国家采用二步式侦查,也有些国家的侦查机构采用一步式侦查。
所谓一步式侦查,即整个侦查过程没有明确的阶段划分,案件的侦查工作由一个部门的警员从头到尾负责,因此又可以称为一贯式侦查。
所谓二步式侦查,即案件侦查过程明确地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而且这两个阶段的侦查工作由不同部门的工作人员分别负责,所以又可以称为分段式侦查。
一步式侦查有两种基本模式,一种是一般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一种是专门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
一般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是由基层的侦查人员负责,普通刑事案件一般为巡警负责。
巡警在接到报案或发现案件之后便开展各种侦查工作,直到破案;有时他们也通知本警察局内的侦查人员或其他较大的警察机构中的侦查人员,但后者只协助他们破案,如帮助他们分析案情或查索档案,向他们提供技术帮助等,而整个案件的侦查工作仍由他们自己负责。
在采用一般化侦查体制的大中型警察机构中,侦查工作由分局或警区的侦查人员负责。
他们在接到报案或发案通知后,便着手进行调查和收集证据,直至侦查终结。
贿赂案件较多的国家采用专门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
专门化侦查体制下的一步式侦查由专门侦缉队的侦探负责。
巡警在接到报案或发现案件后,如果无须立即采取行动去抓捕罪犯,他们会立即通知总部指挥中心安排负责该类案件的侦探来开展侦查工作。
如果总部指挥中心从其他途径得到报案,则直接分配给有关的侦探,进行现场勘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和缉捕罪犯。
这也是“一竿子插到底”的侦查方法,美国的一些中型警察机构便采用这种侦查方式。
二步式侦查把整个侦查过程分为初步侦查和后续侦查两个阶段。
初步侦查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询问报案人、受害人、目击人及有关群众并初步勘查现场,以便查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尽快收集可能与作案人有关的信息,然后写出报告,转给负责此类案件的侦查人员。
初步侦查的质量往往决定着整个侦查工作的成败,且有些案件就是在初步侦查阶段破获的。
据统计,美国每年捕获的罪犯中平均有将近一半的人是实施犯罪后两小时内即被抓获的。
由此可见初步侦查之重要作用。
后续侦查的任务是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来查明案件情况。
并全面收集证据和查缉作案人。
一般来说,后续侦查都是由专门化侦查人员负责,因此,二步式侦查一般也都属于专门化侦查的范畴。
从案件管理的角度来讲,二步式侦查有两次案件分配,即初步侦查的分配和后续侦查的分配。
在实践中,初步侦查的分工多以地区为依据,即负责初步侦查的人员之间没有案件类型的分工,他们负责一定地区内发生的所有案件的初步侦查。
即初步侦查多为一般化侦查。
与此相反,后续侦查的分工多以案件类型为基础,即负责后续侦查的人员之间有案件类型的分工,他们分别负责一类或几类刑事案件的后续侦查。
即后续侦查多为专门化侦查。
在第二次案件分配之前,侦查指挥人员或管理人员要对初步侦查的结果进行审查,以便确定该案有无开展后续侦查的必要。
一步式侦查与二步式侦查各有优劣。
一步式侦查由一名或一组侦查人员从头至尾负责案件侦查工作,有利于加强侦查人员的责任心并减少案件侦查的环节,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和避免互相推诱扯皮的情况,可以简化侦查管理和案件分配,便于在人员较少的情况下安排日常侦查工作。
二步式侦查的合理性对我国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有借鉴意义。
由巡警或基层侦探负责比较简单的初步侦查工作,而由专门化侦查人员负责比较复杂的后续侦查工作,有利于在人力资源使用上扬长避短、提高效率,并能集中力量侦破重大犯罪案件和疑难案件。
侦查机构在选择一步式侦查或二步侦查时,要考虑自身的侦查体制和人员情况,而且要考虑不同种类案件的情况,一般来说,一步式侦查适用于比较简单的犯罪案件,二步式侦查适用于比较复杂的犯罪案件。
无犯罪现场的案件适宜用二步式侦查,不必要采用紧急措施的案件适合用一步式侦查,有必要采取紧急措施的案件适合用二步式侦查。
因此,在一个侦查机构,特别是大中型侦查机构内,也应针对不同种类的案件采用不同的侦查形式。
国外的初步侦查程序在立法上有明确规定,并在立案前实施,其目标是作出是否立案的结论,为后续侦查的顺利开展打基础。
显然,这与我国检察实务中的初查具有相似性。
所不同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对立案前审查和侦查作了规定,而对立案前的侦查行为未作程序安排。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进行,则是在不违背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的前瞻性探索,具有积极意义。
之所以说没有违背立法,是因为法律对己经立案的案件必须进行侦查这一规定的规范模式属命令型规范,其调整范围仅限于必须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且,在许多情况下,初查行为对于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来说是必要的,如果能够规范运作,对于深挖犯罪,同时避免因查办案件带来社会动荡和其他负面影响都是有利的;同时立案之前先行初查也可以减少各方面对检察机关的压力和干涉,为侦查工作创造更好的公正执法环境。
[3]从实践来看,我国的初查机制目前还存在许多问题。
在某些案件的处理中,检察机关可以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在较少法律约束的情况下,借助非诉讼程序,完成立案审查任务,同时卓有成效地进行收集证据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