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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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对 有 关 机 关 或 者 部 门移 送 的 线 索 . 审 查 环 节 者 具 有 刑 事 诉 讼 法 第 十 五 条 规 定 情形 之 一 的 . 要 制 作 审 查 结 在 需
上 并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的程 序 性 规 定 .或 者 南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认 论 报告 .提请 批 准 不 予 立 案 但 实 践 中 只对 符 合 立 案 的 才 制 作 定 。 者 南 承 办 人 员 审 查 认 定 , 没 有 受 理 登 记 表 . 没 有 审 查 或 既 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具 体 负 责 审 查 该 线 索 的工 作 人 员 由 于 与 线 索 涉 及 的 人 员 有 利 害 或 者 利 益 关 系 . 于 私 心 . 于 明 明 构 成 犯 罪 出 对
l | 、9 0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及 解 决路 径
凌忆 光
( 安徽省五河县人 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中 图分 类 号 : D9
230) 3 3 0
文 章 编号 :0 8 9 5 2 1 ) 7 0 4 — 2 1 0 — 2 X(0 2O — 0 7 0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是 否 立 案 的 案 件 线 索 … … . 南侦 查 部 门 自行 审 查 ” 本 条 规 定 上 看 . 果 有关 机 关 或 部 门 在 是 否 立 案 问题 上 从 如
节 ,其 操 作 程 序 体 现 在 高 检 院 的 《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故 意 忽 略 不 记 。 种 情 况 法 学 界 称之 为 “ 证 ( ) 见 ” 象 , 人 这 视 人 不 现 这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摘要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的初 查 是检 察机 关 直接 受 理 案件 立案 前 的 必 经 阶 段 。初 查 的 结 果如 何 , 往 关 殍 着案 件 的 成 败和 质量 的 高 往 低 。但 由 于种 种 原 因 , 查 工作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 待 分析 、 究和 解 决 初 急 研 关键 词 : 务犯 罪 初 查 工 作 问题 分 析 解 决对 策 职
在 初 查 阶 段 往 往 会 出 现这 种 情 况 . 明发 现 重 大犯 罪证 据 . 明
不 扣 冻 可 传 拘 索 . 判 明该 线 索 是 否 具 备 刑 诉 法 规 定 的 立 案 条 件 而 进 行 的必 措 施 , 得 查 封 、 押 、 结 被 查 对 象 的财 产 。 见 , 唤 、 传 应 为 节 . 践 中发 挥 着 重 要 的作 用 。但 由 于 目前 我 国立 法 上 的 不 足 , 实 特 别 在 一 些 关 键 环 节 上 不 具 体 . 成 了 操 作 程 序 混 乱 、 法 执 造 违 法 现 象 的 存 在 .严 重 影 响 了 检 察 机 关 的 形 象 及 反 腐 败 工 作 健 康 、 入 开 展 。笔 者 就 实 践 中遇 到 的 初 查 工 作 存 在 的 问题 , 出 深 提 相 应 的 对 策 , 同 仁参 考 。 供
3 对 不 立 案 情 形 监 督 措 施 的 缺 失 、 诉 讼 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侦 查 部 门对 举 报 线
职 务 犯 罪 的 初 查 包 括 线 索 的受 理 、 理 和 必 要 的 调 查 等 环 管 ( 下 简 称 “ 讼 规 则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 该 文 件 对 初 查 程 序 的 以 诉 ) 但 规 定 比较 笼 统 .没 有 就 初 查 活 动 深 入 的程 度 做 出具 体 规 定 . 因 此 . 实 践 中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在 ( ) 索受理环节 的“ 家之言” 一 线 一
一
传 和 拘 措 这 初 的 完 善 的 工 作 程 序 , 用 “ 唤 ” “ 传 ” 施 . 种 “ 步侦 查 ” 倾 向 检 察 机 关 应 给
、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侦 查 人 员 却 装 作 没 有 发 现 . 将 该 证 据 调 取 回来 : 明发 现 或 者 不 明 找 到 重 要 证 人 . 查 人 员 却 不 主 找 他 制 作 证 言 笔 录 . 称 查 找 侦 并
不 到 该 证 人 . 者 在 做 笔 录 时 作 选 择 性 记 录 . 证 明 犯 罪 的证 言 或 对 种 现 象 在 检 察 机 关 是 有个 案 发 生 的 究 其 行 为 动 机 .有 各 种 各 样 : 者 是 侦 查 人 员 与 被 查 对 象 有 某 种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而 徇 私 舞 或 弊 : 者 侦 查 人 员 喜 欢 搞 权 钱 交 易 . 图 留 下 一 手 以 便 与 被 查 或 企 对 象 做 非 法 交 易 : 者 侦 查 人 员对 单 位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满 . 希 或 不
初 查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针 对 经 审 查 可 能 存 在 职 务 犯 罪 的 线 要 的初 步 调 查 ① 初 查 是 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一 个 重 要 环
限制 被 查 对 象 人 身 、 产 权 利 的 措施 . 得 对 被 查 对 象 采 取 强 制 财 不 当属 于 立 案 后 才 能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适 用 的 侦 查 措 施 。 但 是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在 初 查 阶 段 仍 然 存 在 着 对 有 关 涉 案 人 员 使 以 足 够 的 重 视 2 对重 大 犯 罪 线 索 的漠 视 、
诉 讼 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关 机 关 或 者 部 门 移 送 人 望 案 件 办成 功 而 故 意 把 线 索 隐 蔽 或 将 案 件 办 “ ” 等 有 砸 等
与 自侦 部 门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自侦 部 门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目前 检 索 初 查 后 , 为 没 有 犯 罪 事 实 的 , 者 事 实 不清 、 据 不 足 的 , 由 认 或 证 或
上 并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的程 序 性 规 定 .或 者 南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认 论 报告 .提请 批 准 不 予 立 案 但 实 践 中 只对 符 合 立 案 的 才 制 作 定 。 者 南 承 办 人 员 审 查 认 定 , 没 有 受 理 登 记 表 . 没 有 审 查 或 既 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具 体 负 责 审 查 该 线 索 的工 作 人 员 由 于 与 线 索 涉 及 的 人 员 有 利 害 或 者 利 益 关 系 . 于 私 心 . 于 明 明 构 成 犯 罪 出 对
l | 、9 0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及 解 决路 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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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号 :0 8 9 5 2 1 ) 7 0 4 — 2 1 0 — 2 X(0 2O — 0 7 0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是 否 立 案 的 案 件 线 索 … … . 南侦 查 部 门 自行 审 查 ” 本 条 规 定 上 看 . 果 有关 机 关 或 部 门 在 是 否 立 案 问题 上 从 如
节 ,其 操 作 程 序 体 现 在 高 检 院 的 《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故 意 忽 略 不 记 。 种 情 况 法 学 界 称之 为 “ 证 ( ) 见 ” 象 , 人 这 视 人 不 现 这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摘要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的初 查 是检 察机 关 直接 受 理 案件 立案 前 的 必 经 阶 段 。初 查 的 结 果如 何 , 往 关 殍 着案 件 的 成 败和 质量 的 高 往 低 。但 由 于种 种 原 因 , 查 工作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 待 分析 、 究和 解 决 初 急 研 关键 词 : 务犯 罪 初 查 工 作 问题 分 析 解 决对 策 职
在 初 查 阶 段 往 往 会 出 现这 种 情 况 . 明发 现 重 大犯 罪证 据 . 明
不 扣 冻 可 传 拘 索 . 判 明该 线 索 是 否 具 备 刑 诉 法 规 定 的 立 案 条 件 而 进 行 的必 措 施 , 得 查 封 、 押 、 结 被 查 对 象 的财 产 。 见 , 唤 、 传 应 为 节 . 践 中发 挥 着 重 要 的作 用 。但 由 于 目前 我 国立 法 上 的 不 足 , 实 特 别 在 一 些 关 键 环 节 上 不 具 体 . 成 了 操 作 程 序 混 乱 、 法 执 造 违 法 现 象 的 存 在 .严 重 影 响 了 检 察 机 关 的 形 象 及 反 腐 败 工 作 健 康 、 入 开 展 。笔 者 就 实 践 中遇 到 的 初 查 工 作 存 在 的 问题 , 出 深 提 相 应 的 对 策 , 同 仁参 考 。 供
3 对 不 立 案 情 形 监 督 措 施 的 缺 失 、 诉 讼 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九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侦 查 部 门对 举 报 线
职 务 犯 罪 的 初 查 包 括 线 索 的受 理 、 理 和 必 要 的 调 查 等 环 管 ( 下 简 称 “ 讼 规 则 ”规 范 性 文 件 中 . 该 文 件 对 初 查 程 序 的 以 诉 ) 但 规 定 比较 笼 统 .没 有 就 初 查 活 动 深 入 的程 度 做 出具 体 规 定 . 因 此 . 实 践 中 存 在 诸 多 问题 在 ( ) 索受理环节 的“ 家之言” 一 线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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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 和 拘 措 这 初 的 完 善 的 工 作 程 序 , 用 “ 唤 ” “ 传 ” 施 . 种 “ 步侦 查 ” 倾 向 检 察 机 关 应 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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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侦 查 人 员 却 装 作 没 有 发 现 . 将 该 证 据 调 取 回来 : 明发 现 或 者 不 明 找 到 重 要 证 人 . 查 人 员 却 不 主 找 他 制 作 证 言 笔 录 . 称 查 找 侦 并
不 到 该 证 人 . 者 在 做 笔 录 时 作 选 择 性 记 录 . 证 明 犯 罪 的证 言 或 对 种 现 象 在 检 察 机 关 是 有个 案 发 生 的 究 其 行 为 动 机 .有 各 种 各 样 : 者 是 侦 查 人 员 与 被 查 对 象 有 某 种 特 殊 利 益 关 系 而 徇 私 舞 或 弊 : 者 侦 查 人 员 喜 欢 搞 权 钱 交 易 . 图 留 下 一 手 以 便 与 被 查 或 企 对 象 做 非 法 交 易 : 者 侦 查 人 员对 单 位 或 部 门 负 责 人 不 满 . 希 或 不
初 查 是 指 人 民 检 察 院 针 对 经 审 查 可 能 存 在 职 务 犯 罪 的 线 要 的初 步 调 查 ① 初 查 是 检 察 机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的一 个 重 要 环
限制 被 查 对 象 人 身 、 产 权 利 的 措施 . 得 对 被 查 对 象 采 取 强 制 财 不 当属 于 立 案 后 才 能 对 犯 罪 嫌 疑 人 适 用 的 侦 查 措 施 。 但 是 . 目前 检 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在 初 查 阶 段 仍 然 存 在 着 对 有 关 涉 案 人 员 使 以 足 够 的 重 视 2 对重 大 犯 罪 线 索 的漠 视 、
诉 讼 规 则 第 一 百 二 十 一 条 规 定 “ 关 机 关 或 者 部 门 移 送 人 望 案 件 办成 功 而 故 意 把 线 索 隐 蔽 或 将 案 件 办 “ ” 等 有 砸 等
与 自侦 部 门意 见 不 一 致 时 . 自侦 部 门 决 定 是 否 立 案 目前 检 索 初 查 后 , 为 没 有 犯 罪 事 实 的 , 者 事 实 不清 、 据 不 足 的 , 由 认 或 证 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