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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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建质安站字…2012‟ 16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市站各科室,各县(市)、区(分)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我市建筑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强化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完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现将我市建筑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安全生产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二、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
(一)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报告程序如下:
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施工单位尚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见附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市站或相应县(市)、区(分)站报告。
2.各县(市)、区(分)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站报告;市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向市城乡建设委报告。
3.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二)事故发生后,监理单位应立即发出停工指令,及时责令现场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市站及各县(市)、区(分)站相关监督人员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救援。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识,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时应当留取影像资料。
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由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住建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规定程序
组织实施。在事故调查处理前后,我市各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受有关上级部门的授权或委托,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严格按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二)对有关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规定程序移送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三)根据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整改措施及相应技术处理方案,督促参建各方严格按要求落实整改并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确保不留隐患。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日
抄送:省质监总站,省安监总站,市城乡建设委田庄主任、王国富副主任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办公室 2012年5月21日印发
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