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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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超越权限、擅自决定、变更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设备供应商以及其它重要物资采购事项。
(九)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公司员工的任免、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调整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标准。
(十)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滥发补贴。
(十一)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二)不得在材料的选取和使用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得通过减免合同条款、拖延工期、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方式捞取个人利益。
(十三)禁止让分包方报销各种费用等。
(十四)其它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六)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第三章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损公肥私、损企利己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二)参与关联企业或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或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
(三)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第十一条 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地从思想上,行动上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用廉洁自律的行动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早打招呼、早敲警钟,及时提醒,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促使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和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违反企业规章和流程决定涉及员工利益分配事项,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三)为谋求业绩或荣誉,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四)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教育、实施与监督
(四)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的,以及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五)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六)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打游戏、查看股市行情、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不经请示私用公车。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自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和保管企业资金。
(三)虚列支付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日后消费。
(四)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
(五)采购业务人员不得擅改已经确定的材料品牌,中饱私囊、串通他人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各部门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并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规定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上述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三)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影响,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第二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员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指部门领导及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超出规格进行不必要的应酬宴请,讲排场摆阔气, 造成铺张浪费。
(六)授意、指使、强令、同意或擅自决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纪律的活动。
(七)违反规定或程序,在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作为业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将纳入其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在年度述廉议廉会议上,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应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限期改正(同时上缴获得的利益)、扣发工资、解除相应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公司员工的任免、聘用、奖励、晋升和处罚事项,或擅自调整员工的薪酬和福利待遇标准。
(十)违反规定或程序,决定员工录用、转正和提拔任用等事项,滥发补贴。
(十一)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十二)不得在材料的选取和使用上以次充好、偷工减料,不得通过减免合同条款、拖延工期、降低施工质量标准等方式捞取个人利益。
(十三)禁止让分包方报销各种费用等。
(十四)其它利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以权谋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化公为私,不得有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六)其它为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三章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八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公道正派,自觉维护公司利益以及员工合法权益。除应当遵守第二章之规定外,还应当遵守第三章之规定。
第六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损公肥私、损企利己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或公司资源为本人、亲属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其他不当利益。
(二)参与关联企业或与公司构成竞争的企业的经营活动谋取私利,或私自从事与本公司业务相关联的营利性活动及有偿中介活动。
(三)借(租)用公司财物长期不归还,或不按规定缴交费用,或工作调动离岗时不按规定移交个人使用的公配物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九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不得有滥用职权、违规经营、循私舞弊的下列行为:
(一)从事党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条例、规章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经营活动。
(二)违反规定或民主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的重大事项决策、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及大额资金的使用。
(三)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进行企业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以及财产抵押、转让、赠送、变卖。
第十一条 要经常对员工进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教育,增强廉政意识和纪律观念,自觉地从思想上,行动上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的影响,用廉洁自律的行动来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公司将积极采取各种形式,早打招呼、早敲警钟,及时提醒,加强个人道德修养,追求健康向上的生活情趣,促使员工和各级管理人员牢固树立廉洁意识、自律意识和守纪意识,自觉遵守和执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一)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违反企业规章和流程决定涉及员工利益分配事项,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三)为谋求业绩或荣誉,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员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员工生命、健康。
(四)其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四章 教育、实施与监督
(四)利用工作便利对客户或其他服务和管理对象吃、拿、卡、要的,以及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五)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六)上班时间不准用电脑打游戏、查看股市行情、炒股及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严禁不经请示私用公车。
第七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欺瞒作假、谋取不当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财自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存放和保管企业资金。
(三)虚列支付事项,将企业资金转入他人账户日后消费。
(四)弄虚作假谎报业绩,骗取荣誉或其他利益。
(五)采购业务人员不得擅改已经确定的材料品牌,中饱私囊、串通他人进行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全体员工应自觉遵守本规定,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严格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三条 对本规定的实施、管理与监督按照相关制度规定执行,各部门领导对各自职责范围内人员遵守本规定负领导责任,并要积极主动地抓好本规定落实的组织协调工作,并负责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接受或者索取关联企业、潜在合作者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宴请、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高消费娱乐活动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或明知亲属及特定关系人收受了上述礼金物品等好处而不退还、不上交。
(三)将公司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四)利用工作便利或职权影响,无偿或者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关联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服务、劳务,未出资或者象征性出资收受干股或其他利益,变相收受贿赂。
第二章 员工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公司员工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企业规章制度,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工作纪律,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勤业。
第五条 公司员工不得有将企业财物据为己有、收受贿赂的下列行为:
(一)利用工作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私分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司财物。
员工廉洁自律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廉政建设,促进员工依法经营、廉洁从业,保障公司利益和员工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指部门领导及副总经理以上人员。
(四)违反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外投资、担保、融资、借贷、为他人代开信用证、委托理财。
(五)超出规格进行不必要的应酬宴请,讲排场摆阔气, 造成铺张浪费。
(六)授意、指使、强令、同意或擅自决定提供虚假财务报告、设立账外账、“小金库”、公款私存以及从事其他违反财经制度、纪律的活动。
(七)违反规定或程序,在采购、销售、基本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有不当行为。
第十四条 员工遵守本规定情况将作为业绩考核、任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其中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遵守本规定情况将纳入其廉政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部门以上领导及管理人员应在年度述廉议廉会议上,就本人廉洁从业情况进行述廉,接受民主评议。
第十六条 员工违反本规定,根据国家及公司相应规定对责任人给予限期改正(同时上缴获得的利益)、扣发工资、解除相应职务、解除劳动合同等相应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