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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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科发火[2011]90号)
▪ 北京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科委、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科 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支持中关村 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 【2010】2948号)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的,应提供市级科技部门出具的
《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意见书》(市级科技部门在出具《企业研究开发项目 鉴定意见书》中的“鉴定意见”时,应明确“该研发项目符合81号文件规定 的条件和领域范围”)。 (7)、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8)、企业出具的此项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当 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或中关村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项目的情况说明。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4、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 示范区企业在园区内注册证明》;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报送资料
5、企业根据财税【2010】81号文件的规定,申请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时,还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3、创新创业企业发生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的税前 扣除比例由2.5%提高到8%。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为2010年01月01日
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三)、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要求
内注册证明》 ➢ 符合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条件的,需报送上述有关研究开发费加计
扣除的资料 ➢ 符合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8%的比例扣除条件的,应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
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三)、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要求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创新创业企业
须取得北京市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中 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无效。
(四)关于鉴定意见 对于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报送的
资料,一般情况下企业可不用提供有关部门 的鉴定意见。只有当主管税务机关对研发项 目有异议、要求企业出具有关部门的鉴定意 见时,企业应按要求提供科技部门鉴定意见。
谢 谢!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办理时间
▪ 1、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
所得税: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即可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 2、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最 高可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8%税前扣除的优惠: 在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
四、有关注意事项
▪ (一)关于纳税申报
▪ 1、预缴纳税申报

如已办理备案手续,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在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
税申报表(A类)》时,可填写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

但企业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允许据实计算扣除,不得加计扣除。
▪ 2、年度申报

年度纳税申报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
▪ 南区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备案;北区的纳 税人向北区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窗口申请备案。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备案方式
为方便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简化备案手续和
维护企业税收利益,申请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 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备案或分项备案。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还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 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 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 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具体表样可通过西城国税网 站“下载中心”的“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下载或参看 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该表分三个年度分别填报有关数据;
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5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税
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填报在第37行“过渡期税收优惠”)。

加计扣除额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wk.baidu.com第10行“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职工教育经费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 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5、根据上述报送资料的数据填写《高新技术企业综合数据表》。
高新技术企业附送资料的有关要求具体见我局外网的“汇算清缴” 栏目下《西城国税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三—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附送资料说明》。
• 加计扣除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 • (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
资料翻译费。 • (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依照国务 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北京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 住房公积金。 (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以及运行维护、调整、检验、 维修等费用。 (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 (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 费,以及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8)研发成果的论证、鉴定、评审、验收费用。
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西城区国家税务局
一、相关政策文件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相关政策文件
为提升中关村科技发展和创新能力,加快首都经济和社会发展, 并对全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起到示范作用,国务院批复同意支持中关 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
二、优惠政策内容 (一) 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三)示范区税收优惠的执行时间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一)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的条件 ▪ 示范区内的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可以享受
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 ▪ 企业注册在示范区内 ▪ 企业实行查账征收 ▪ 企业是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 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
▪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备案方式
1、一次性备案-汇算清缴期内 2、分项备案 (1)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报送资料 ➢ 《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 ➢ 《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 加盖纳税人公章,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1、创新创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
二、优惠政策内容
▪ (二)示范区税收优惠的主要内容 • 2、创新创业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享受按50%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 研究开发活动所处的领域更宽泛: •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当前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领域”
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 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
内注册证明》 ➢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享受加计扣除和职工教育经费税收优惠的报送资料 ➢ 《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 中关村示范区各园区管委会出具的《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在园区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一)、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流程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报送资料
事前备案项目 京财税[2010]2948号
1、《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申请书》一份。内容包含减免税 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 金额等;
2、《中关村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税收政策综合备案表》;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研 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职 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股 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83号)
明细表》第24行“4.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
会计制度计入成本费用的教育经费支出;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允
许税前扣除的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小于等于第22行“工资薪金支出”第2列“税收金
额”×8%;如本行第1列≥第2列,第1列减去第2列的差额填入本行第3列“调增金额”。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
用汇总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 文件。
四、有关注意事项
▪ (二)关于附送资料
▪ 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的创新创业企业还应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 的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 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附送相关资料,未附送资料 或附送资料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享受该优惠政策。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三)关于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有效性 2010年度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
(9)、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单独核算的声明。
三、享受税收优惠办理流程
▪ (二)、享受示范区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要求

-报送资料
6、符合财税【2010】82号文件规定的,还应报 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创新创业企业职 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情况表》。
上述报送资料一式一份,使用A4纸复印,加盖纳 税人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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