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看“全警消防”的利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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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看“全警消防”的利与弊

从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看“全警消防”的利与弊

摘要在我国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火灾一直危害着人类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类在与火灾的斗争中逐步积累了不少宏观及建筑围观的防火灭火措施,同时也逐步形成了一套消防管理体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消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消防在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其在社会上的地位愈来愈高。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消防体制、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2009年4月,深圳市开始进行消防体制改革,在全国率先实行“消防分家”,为我国的消防体制改革提供了一定的借鉴意义。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深圳消防分派到派出所后虽然使得消防工作更加方便快捷,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本文主要分析了深圳市实行“消防分家”后派出所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探讨了解决问题的一些方法和途径。

关键词深圳消防消防分家全警消防

为了实现我国全面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建设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是必要的保障,国家非常重视消防安全工作,并制订了大量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但我国目前消防安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

一、深圳消防体制改革分析

(一)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背景

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特别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现行的消防体制、机制越来越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改革和完善。2011年1月,深圳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实际情况,确立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了消防监督分级管理规定。规定指出,除了法律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必须交由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公安局消防局)承担的工作职责以外,其他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将全部下放到各区公安分局。

(二)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内容

深圳市消防体制调整主要分三个方面:一是正式实行“防消分开”。由原来的“职业与现役

混编,共同负责消防”,调整为“现役消防负责灭火救援,职业消防负责消防监督管理”。二是由原来的“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调整为属地管理为主,落实消防法规定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的规定,强化各分局的管理职责。三是由原来的派出所不承担消防职责,调整为承担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为派出所配备民警专职负责消防监督管理。

(三)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目标

这次改革,目标是要实现消防管理机构指挥扁平化,责权一体化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经过调整,大部分的机关警力分流到了基层,充实了基层警力,细化了职责分工,既进一步明确了权利和职责,又方便了群众办事,有利于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

(四)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效果

改革后,绝大部分消防监督管理权力下放到了公安分局和派出所。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监管一定数量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负责管辖范围的单位和居(村)民区发生的无人员伤亡的、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下的、无损害赔

偿关系的、非涉外的火灾事故调查;对被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查封和“三停”场所的后续监督工作等。

同时也明确派出所具有相应的消防管理执法权限,如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行为人依法填发加盖派出所公章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并有权作出警告处罚;如发现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经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审核后,以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的名义作出消防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并组织执行和跟进违法行为、火灾隐患的整改。

(五)深圳消防体制改革的借鉴意义——实施“全警消防”战略深圳消防体制改革最大的特色就是首创“消”、“防”分家,建立派出所监管机制,这是从消防事业的长远发展出发,充分考虑了全市消防队伍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决策。多年来,公安职业消防队伍在深圳城市建设和社会抢险救援过程中屡立战功,必须予以充分肯定。但是不可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公安职业消防体制在发展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基层灭火救援队伍

更新缓慢,队伍年龄偏大。而现役队伍从事基层灭火救援工作在年龄、体力、值班执勤等方面都有优势。实行“消”、“防”分家的“全警消防战略”有利于两支队伍明确职责、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地抓好防火监督工作和灭火救援工作。深圳消防体制仍然属于“现役消防体制”,但是在该体制内部的分工形式发生了创新性的变化,虽然在实施层面上存在一定的问题,但总体上具有分工明确、能够发挥各自队伍特点的优势。总的来说,深圳消防体制改革最大的借鉴意义就在于实施“全警消防”战略。

二、“全警消防”战略分析

(一)“全警消防”战略的有益之处

最大限度地发挥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消防法》第五十三条指出“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明确了公安派出所的执法主体地位,为其履行消防监督执法职责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当前公安消防监督力量薄弱,“六小场所”、社区缺少消防监督而形成工作的“断层”的情况下,公安消防部门充分发挥消防监督工作的“主

力军”作用,公安派出所则成为第三级消防监督管理的执行者,有利于公安派出所提高认识,转变原有的执法观念,自觉履行消防监督职责,最大限度地发挥基层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的作用。

(二)“全警消防”战略下深圳派出所消防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1)派出所消防监管的权限和范围不明确

只有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派出所才能更好的履行其职责。目前,虽然深圳市对基层派出所作出了要求检查的规定,但是对于派出所消防监管的权限和内容的规定并不明确、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这就给派出所的实际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2)部分人员思想重视不够

派出所多年以来的工作模式固化了专职消防民警的思维方式,大部分人员认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在派出所全部工作中仅扮演“小配角”,造成工作往往流于形式,缺乏工作“向前进”的足够思想动力。1998年《消防法》没有明确公安派出所在消防行政执法中的主体地位,公安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必须由公安消防机构授权,其出具的法律文书必须加盖公安消防机构印章。而当前的实际情况是派出所的工作繁、工作量大,绝大部分民警对于消防监管工作不熟悉,业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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