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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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项目的示范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沿海发达地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加快开发大西部”等重要指示而安排的专项示范工程。各地计委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对示范项目的建设和管理抓紧抓好。
第二章目标与要求
第三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目的是探索我国现代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思路,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发展趋势,组织方式。
第四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必须紧紧围绕调整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现代农业生产手段和现代经营管理方式。示范项目要具有一定规模、科技含量高、生产手段先进、管理水平高,在各地处于领先地位。
第五条示范项目要形成专业化生产、机械化作业、产业化经营、社会化服务、科学化管理的现代农业格局,探索推进“两个根本性转变”的新思路、新方法,为各地农业现代化提供引导、示范作用。
第三章项目选择原则、类型和建设内容
第六条为真正发挥引导、示范作用,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具备以下条件:
1、示范项目要综合运用现代农业科技新成果、新技术、运用现代管理手段和管理方式进行综合建设,发挥综合效益。
2、示范项目必须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效率管理,规模适度,设施先进,技术领先。
3、示范项目要以市场为导向,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进行运营和管理,体现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与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密切结合,兼有超前性和实用性。
4、示范项日原则上在原有的示范基地基础上完善提高,突出重点,选择本地主要产业和重要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进行试点,便于普遍推广。
第七条项目类型和建设内容
1、农业可持续发展型示范项目。围绕农业资源综合开发和持续利用,扶持特色农业发展,建立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2、农业高新技术综合应用型示范项目。主要发展优质高效低耗农业,对农业新技术进行组装配套,推广新品种,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等,加快农业技术进步。
3、农业结构调整型示范项目。因地制宜、发挥优势,以市场为导向,本着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原则,改善生产条件,引导结构调整,推动农业结构升级。
4、外向型农业示范项目。促进农业扩大对外开放和出口,主要以农业新品种的引进,发展设施农业、绿色食品和无公害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出口创汇能力。探索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外项型农业发展道路。
第四章示范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八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是国家计委扶持各地计委组织实施的一项综合性示范工程,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带有超前性。各地计委要全面负责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报告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积极探索项目组织和运行机制,及时做好总结经验,推广示范成果等工作。示范项目要有专人负责实施和管理。
第九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各有关地方计委要积极做好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规划和前期准备工作,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明确项目法人、运行机制、管理制度等。限额以下项目可研报告经专家评审论证后由省计委负责审批。国家计委将根据前期工作情况和现代农业示范项目的安排原则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列入年度投资计划。
第十条经审查同意纳入年度计划的示范项目,要按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组织实施。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做调整,都要上报国家计委,未经批准,各项目实施单位不能自行变动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现代农业示范项目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国家投资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术应用等非经营方面。各项目地区应按1:1以上的比例安排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本级应安排一定比例预算内投资或机动财力与国家补助资金配套。积极吸引其它渠道的资金投入现代农业建设,探索建立项目资金积累发展机制。同时,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设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各地要结合现代农业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对现代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发展思路的研究。同时要联系当地实际情况,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方向、发展道路、农业的“两个根本性转变”及农村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经验认真进行研究和总结。
第五章项目验收及后评估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后,必须严格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分为省验收和国家验收。省级验收由各省级计委组织验收,并写出验收报告,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验收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
1、项目投资是否按批复的计划完成;
2、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达到设计规模;
3、示范项目运行机制和保证体系,服务体系如何;
4、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凡验收合格的项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确认为示范点;初次验收没有通过的项目,限期修正、完善,至验收合格为止。
第十五条项目建成运行一年后,各地计委要组织项目后评估。项目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为:
1、是否达到项目规划与示范要求;
2、对项目的运行机制,运行情况和效果的评估;
3、示范推广价值等。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各地计委可依据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