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考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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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考评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1-21浏览次数:28 信息来源:燕郊国家高新区字号:[ 大中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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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
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廊建[2008]17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廊坊(燕郊)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考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廊坊市建设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文明工地考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激励施工企业争优创先,美化城市环境。
依据河北省《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号),参照《河北省省级文明工地评定管理办法》(冀建监[1998]7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施工现场要积极应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在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努力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
第三条廊坊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评定及管理工作。
日常工作由廊坊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安监站)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市级文明工地的初审上报工作。
市安监站可随机从全市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专家成员和全市专业安全管理人员中抽取人员组成市级文明工地评审委员会。
第四条廊坊市建设施工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廊坊市建设施工文明工地评审活动按照年度组织实施,根据工程施工形象进度,
及时组织评定并分批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章评选标准
第六条市级文明工地评选标准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方针、政策、法规,安全保证体系健全,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符合要求,且持证上岗。
(二)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三)安全管理资料必须齐全,填写认真,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并能真实反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实际情况。
(四)建筑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和《河北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检查评分办法》(冀建建[1998]73号)评定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市级文明工地"按照《河北省市政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评定综合得分不低于80分。
(五)工程施工全过程未发生职工因工重伤或死亡事故。
(六)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申报项目上不得有违反《廊坊市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三章申报及评定程序
第七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
(一)施工现场开工后,施工企业要制定“市级文明工地”创建计划和保证措施,填写《廊坊市市级文明工地申报表》一式二份,市区内的工程向市安监站申报。
各县(市、区)区域内的工程,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市安监站监督考核。
(二)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联合承包的由联合体共同申报。
第八条市级文明工地申报条件
(一)已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并取得施工许可。
(二)无其它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不良记录。
(三)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建筑面积必须在4000平方米以上。
(四)申报市级文明工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工程造价必须在500万元及其以上。
(五)围挡必须符合廊建质安【2006】11号文件要求,且临街主干道围挡不能做与本企业无关的商业性广告。
第九条市级文明工地的评定
(一)根据施工现场申报及日常监管情况,由市安监站组织到现场进行初评(初评由现
场检查和安全知识测试两部分组成,加权评分比例为9:1,项目经理、安全员和工地总监参加安全知识测试)。
符合评选标准的,确认为在建市级文明工地,在廊坊市建设局网站上公示,市安监站对该工程进行动态监管。
(二)对进入动态监管的在建市级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如不能保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将取消其市级文明工地资格;能保持标准至工程竣工的,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由市建设局颁发市级文明工地证书。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在建文明工地评选资格:
1、工程建设过程中因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原因被主管部门发出停工指令一份以上(含一份)或同类问题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两份以上(含两份)。
2、不符合第二章评选标准的。
3、在市级以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检查中,被定为不合格或受到通报批评等处罚的施工现场。
4、施工过程中中止施工三个月以上,未对施工现场实施有效管理的。
5、结合《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量化计分管理办法》,在建的市级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在检查过程中扣分达到取消文明工地资格分值的。
第四章奖励
第十条每年度由市建设局对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的施工企业及个人进行表彰,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颁发获奖证书,作为优良记录录入有关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在媒体上公布。
第十一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荣誉称号的企业投标过程中,资格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
第十二条获得“市级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项目,按照《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量化计分管理办法》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加分。
第十三条"龙河杯"从市级文明工地中推荐产生。
第十四条省级文明工地从市级文明工地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廊坊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廊坊市市级文明工地考核评定办法》(廊建企[2000]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