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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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交易秩序~防范市场风险~确保建设工程项目投标保证金,以下简称投标保证金,的安全提交和及时退还~切实保障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我市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投标保证金采用统一管理、集中收取的原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投标保证金缴纳和退还实施监管。

第三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招标项目~其投标人必须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按投标总价的2,收取~但最高不超过80万元。

第四条投标保证金的缴纳:

1、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帐户、时间、地点和金额。投标保证金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完成缴纳。

2、投标保证金可在交易中心设立的银行收费窗口,以下简称窗口,办理缴纳。

3、投标人须按招标文件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标保证金至专用帐户~进帐凭证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

4、投标保证金必须以支票、电汇等方式提交。交付时间以保证金到帐时间为准。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第五条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5天后~窗口即可

退还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未中标单位可凭本单位的收款收据~到窗口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2、中标单位须凭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合同副本原件、本单位的收款收据以及招标人的书面退款意见~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1、投标人无故不参加开标会议的,

2、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的,

3、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项目或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七条投标人被投诉~在调查处理期间该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待处理结果明确后按规定处理。

第八条投标人缴纳和退还投标保证金单位名称~必须与投标入围单位的名称相一致。

第九条本办法由青岛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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