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司机代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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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司机代驾)

出租方:

地址:电话:

承租方:

地址:电话:

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汽车长期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租期和租金

出租方同意将型色,车牌号的车辆出租给承租方,承租方同意从年月日至年月日租赁出租方提供的车辆,租期为个月,租金为元/月。

公司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行及账号:

二、押金及费用支付

1.本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即时向出租方支付车辆押金人民币元,电子违章押金人民币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保证。租赁结束,若承租方无违反本合同条款内容的行为,出租方将向承租方不计息退还押金。

2.月租车费用包括:

(1)在租赁期限内的车辆租费、基本保险费;

(2)定期保养、年检的材料及人工费;

(3)国家或地方对车辆征收的有关税费。

3.本合同按每个月为1个付款周期,租金在付款周期开始后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银行转账或支票

或信用卡方式支付。逾期支付,按逾期天数每天收取逾期金额的5‰作为滞纳金(最高上限不超过月租车费)。

三、行驶里程约定

1.租赁期限内行驶里程限额为公里/月,超公里按元/公里计费,超公里费在合同结束时结算。

四、车辆保险约定

1.出租方向承租方提供的本合同约定车辆已投保了以承租方为受益人的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交

通事故强制险。保险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加保险险种,由承租方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负责办理相关手续。

2.若在车辆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24小时内通知出租方

事故处理平台,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的地点修理;承租方须承担与事故相关的费用,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车辆在租赁期间若发生车辆被盗、被抢或其它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重

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并承担从车辆灭失到结案期间的全额租金。

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的保险公司拒赔、免赔、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五、车辆服务约定

1.出租方应保证所提供车辆车况良好、设备齐全且性能正常,并应提供车辆之行驶证、年检合格证等有

效证件。

2.免费提供每行驶5000公里的常规保养、车辆年检和非人为造成故障的正常维修,承担市内租赁车辆

抛锚抢修。

3.车辆在修理期间,出租方将免费提供替代用车。

4.为方便承租方用车,出租方提供有偿上门服务。

六、驾驶员服务约定

1.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提供专职驾驶员服务,前款所列的驾驶员服务费用不包括午餐费、交通费、

通讯费等各类补贴费用,驾驶员每月服务费用由承租方每月按本合同第二条第3款的约定支付。

2.本合同驾驶员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内,承租方可以提出更换驾驶员;超过试用期后,承租方对

出租方驾驶员提供的服务有合理异议时,出租方应无条件更换司机,如涉及国家劳动法相关规定的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3.根据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出租方驾驶员每周5天工作制,日工作9小时(连续计算),其中1个小

时为午餐时间,出租方建议带驾司机的工作时段为7:00--19:00内选择。

4.承租方日用车超过9小时的,承租方按有关规定向出租方驾驶员支付加班费:工作日加班20元/小时、

双休日加班30元/小时、节假日加班40元/小时。

5.承租方需在每个合同年内为驾驶员安排5天的带薪假期,司机休假时间需和客户协商,建议司机休假

安排在客户休假期间。

6.承租方提供专职驾驶员的工作午餐。如无法提供的,承租方需按每餐15元的标准提供专职驾驶员午

餐补贴。若承租方使用带驾服务晚于19:00,需按每餐15元的标准提供专职驾驶员误餐补贴。

7.为方便承租方与专职驾驶员进行联系,承租方需提供专职驾驶员通讯费用补贴每月100元。

8.承租方如需使用带驾服务到外省市:当日返回的,承租方需提供驾驶员出省市补贴每日25 元;在外

省市住宿的,承租方需提供驾驶员住宿,或者按250元/天的标准为驾驶员提供住宿补贴,并提供驾驶员出省市补贴每日50元。

9.车辆在租赁期间发生的停车费用、过路过桥等费用承租方应自行支付,如需专职驾驶员垫付的,建议

承租方需向驾驶员提供备用金。出租方驾驶员不承担以上费用的垫付责任,承租方需在费用发生后30 日内为驾驶员报销以上费用。

10.加班费和各类补贴费用由承租方直接支付给出租方驾驶员。若需要通过出租方代收代付,承租方须在

代收代付总额的基础上,按本合同约定的开票税种的税率再加3%的服务费的标准支付费用。

11.承租方需给予专职驾驶员充足的休息时间,确保驾驶员不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车辆。驾驶员连续驾驶车

辆超过4个小时,需安排20分钟以上的休息时间,单程里程超400公里,需安排两名驾驶员交替驾驶,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建议每天确保驾驶员10个小时的休息时间。

七、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按双方约定每月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2.承租方自行承担租期内租赁车辆的过路、过桥、停车和油费等费用。

3.租赁期内承租方需按时参加每行驶5000公里的车辆保养,承担因延迟保养引起的车辆额外维修费用。

承租方每年按时配合出租方完成车辆年检,承担因延迟参加年检引起的一切罚金和法律责任。

4.租赁车辆时,承租方应如实提供出租方要求的相应证件、证明和信息。承租方变更相关信息,应在7

天以内通知出租方。

5.在租赁期内因非出租方驾驶员造成的遗失车牌或其他证件等,承租方需承担所有补办费用和停驶期间

的租金。

6.承租方不得驾驶车辆,如要驾驶车辆需先签订自驾补充协议,否则承担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7.承租方需妥善保管物品,发现财物被盗,应及时向警方报警。

8.应为出租方驾驶员参加政府和/或出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等培训提供方便,原则上每月需确保一天,不

得要求专职驾驶员违章驾驶。

9.不得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

活动,不得利用车辆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八、合同终止与违约责任

1.若任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重要义务,则另一方可以书面通知方式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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