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空抛物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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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
项目课题:关于“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
项目学校: 深圳市福田区福南小学
参加班级:四(6)班
参与学生人数:54人
指导老师:罗启明
一、我们的问题
1、确立班级问题
在外教何塞先生指导下,我们的公民养成教育课程有条不紊地顺利开展。在课程进行到“选择问题”这一环节时,我们是这样做的,首先是把班级分成9个小组,让各个小组在组长的组织、带领下展开小组问题的研究。很快,小组的问题就确立了,有“小学生抄袭作业问题的研究”、“教室内打篮球问题的研究”、“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校园垃圾分类的研究”和“校园内说脏话问题的研究”等等。然后进入小组陈述、拉票环节。最终“校园高空抛物问题的研究”的票数最多,所以,我们确立班级问题——校园高空抛物的问题研究。
2、高空抛物的现状
高空抛物现象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在
上海“陋习排行榜”中,它与“乱扔垃圾”齐名,排名
第二。高空抛物,是一种不文明的行为,而且会带来很
大的社会危害。“抛砖砸死女婴”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
起社会广泛关注。人们在为百日女婴过早地离开这个世
界、父母悲痛欲绝而扼腕的同时,一个有关城市高空抛
物威胁人们“头顶安全”的社会问题再次引起人们的热
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也经常出现高空抛物的现象,
这给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带来了极大的威胁,是一种害人害己的极不文明现象。
福南小学是个美丽的大花园。校园里风景如
诗如画,四处洋溢着青春活力,我们挥洒辛勤的
汗水,播种我们的未来。这里还是理想放飞的地
方,是培养国家栋梁的摇篮,这里藏着祖国的希
望。但是,校园却到处充满着危险,让我们怎么
安心地在校园里读书呢?我们发现以下的情况:
有的喜欢把雨伞挂在外面,有的同学把拖把放在
围栏上,有的在下课玩纸飞机,有的在玩保温
杯……这些行动都很危险,严重威胁到每位师生的生命,因此,我们对这个公共问题进行探究。
3、高空抛物的危害
有科学数据表明:一个30克的蛋从4楼抛下来就会让人起肿包;从8楼抛下来就可以让人头皮破损;从18楼高甩下来就可以砸破行人的头骨;从25楼抛下可使人当场死亡。
一个拇指大的小石块,在4楼甩下时可能伤人头皮,而在25楼甩下时可能会让路人当场送命,因为从上而下的力度会变得很大。空啤酒瓶在18楼和25楼的高度抛下,均可造成致命伤害。一个4厘米的铁钉在18楼甩下时,可能会插入行人的脑中。
高空抛物行为如此危险,归纳了7种公认最危险的高空抛弃物:烟头,菜刀(及其他铁器),啤酒瓶(以及其他玻璃瓶),花盆,砖石,爆竹,晾衣竿。一不注意,往下随意一抛,它们将变为对人体造成致命威胁的武器,杀伤力不可忽略。
4、高空抛物的案例
烟灰缸案
2000年5月10日夜,市民郝某路过学田湾正街65和67号楼下时,一只从天而降的烟灰缸将其当场砸昏。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判决24户居民中的22户共同分担16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玻璃案
2006年5月31日晚,深圳向南小学学生小宇经过一幢名叫“好来居”的高层居民楼时,被楼上掉下的一块方形玻璃砸死。小宇的父母遂将好来居二层以上73家住户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70多万元。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73家居民有过错行为,但物业公司有管理疏忽行为,因此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73家居民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谁没管好,谁担责
二、现有的政策
1、国内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是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共同侵权情况下,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外,还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
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在香港,高空抛物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容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一万港币及监禁6个月。如在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进行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过程中,有人自该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容许任何东西自该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该地盘的主要承建商以及进行有关兴建、修葺或粉饰工程的承建商,即属犯罪,可处罚款5万港币及监禁1年。”
2、国外政策
新加坡:在新加坡居住,一些小区在业主入住时就要求业主必须签字保证不做破坏环境的事,并遵守“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责令搬走”的规定,以此约束社区居民都遵守文明公约,不要高空抛物。
日本:从小就教育强调严禁乱扔垃圾。日本是一个高楼林立、人口密度极大的国家,禁止高空抛物的教育非常严格。日本人从小在家庭教育及学校教育中就强调严禁乱扔垃圾,人为高空抛物致人伤害或死亡的事件极少。
日本民法规定,有关建筑物的附属物如玻璃等(非人为故意)落下致人伤害或死亡,建筑物的占有者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占有者对损害的发生采取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建筑物所有人应对被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案例一
高空抛物被拘留
2007年11月13日因先后两次在傍晚从19楼自家
阳台向附近小区抛掷杂物的上海市民王先生日前被警方
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名义,处以10天行政拘留。据悉,
这是国内迄今为止对高空抛物行为处以行政拘留的首个
案例。警方处罚王先生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该法规定,对于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情节较重的,处
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三、我们的方案
方案一
(1)让全班学生通过查阅图书
馆、英特网和报纸等媒体,了解到
高空抛物的危害。
(2)我们利用下课时间去每个
楼层那贴一些严禁高空抛物的提
示语,让同学们了解一下高空抛物
的危害。
(3)在每个楼层安排一些值日
老师和值日生巡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