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案庭审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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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庭审笔录

开庭时间:2015年4月18日上午九时

开庭地点: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刑事一庭

是否公开审理:公开

审判长:尹德胜

审判员(主审法官):陈丽君李灵会

书记员:年毅聪

(开庭前十分钟)

书记员:现在,查明公诉人、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到庭情况。公诉人卫佳、印媛,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已到庭;

被告人:鲍鹏程,已押解至候审室;

辩护人:贾蕊,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蔡雪冰,已押解至候审室;

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已到庭

辩护人:张南南,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已到庭;

被告人李有琴,已押解至候审室;

证人王佳杰,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证人宋军伟,已传唤至证人休息室。

书记员: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现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宣布法庭纪律:

(一)所有到庭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鼓掌、吸烟,不准随意走动,不准呼口号、插话或当庭发言,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书面提出;

(三)未经允许,不准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准进入审判区,关闭通

讯工具;

(四)法槌敲响后,全体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保持法庭肃静;(五)对于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

(六)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证人、鉴定人不得旁听对本案的审理,如有请退庭,在庭外等候传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9条规定,证人不得旁听本案的审理,控辩双方有没有申请通知出庭的证人?

公诉人:有。证人王佳杰,宋军伟已到庭

辩护人:没有

书记员:请证人到证人休息室等候

书记员:请审判长、主审法官、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人员起立!(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进入法庭审判席入座)(待合议庭成员入座后)

书记员:请坐下!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已至候审室,公诉人、辩护人及有关诉讼参与人已全部通知到庭。庭前准备工作已经就绪,请审判长开庭。

审判长:(敲击法槌一下)现在,宣布开庭,传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上庭。(法警将带入法庭在被告席入座,审判长示意法

警为被告人解除械具,法警在被告人身后站立值庭)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今天对蚌埠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鲍鹏程、蔡雪冰、李有琴抢劫一案,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下面查明被告人身份。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鲍鹏程,男,1995年5月6日生,身份证号340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请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蔡雪冰,女,1997年12月6日生,身份证号340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介绍一下你的基本信息,,

被告:被告人李有琴,女,1996年3月17日生,身份证号340321************,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怀远县人。

审判员:被告人鲍鹏程,你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何时收到?

被告:

审判员:被告人李有琴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没有。

审判员:你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何时被采取何种强制措施?

被告:因涉抢劫罪,

审判员:你是否收到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

被告:收到。

审判员:收到的日期?

被告:

审判长: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本院审判员尹德胜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程丽君、李灵会三人组成合议庭。主审法官李灵会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年毅聪担任法庭记录。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卫佳、印媛出庭支持公诉。另外,根据被告人鲍鹏程的委托,安徽安定律师事务所指派贾蕊律师担任鲍鹏程的辩护人,根据被告人蔡雪冰法定代理人王冰清的委托,安徽安邦律师事务所指派张南南律师出庭担任被告人蔡雪冰的辩护人,以上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鲍鹏程对法庭组成人员的姓名是否听清?

被告:听清。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

被告: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有琴?

被告:听清楚了。

审判长:现在告知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享有的主要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第31条的规定,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一)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

(二)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三)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四)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五)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六)如不服一审判决,有依法提出上诉的权利。

以上诉讼权利,被告人鲍鹏程听清楚了吗?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鲍鹏程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蔡雪冰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蔡雪冰的法定代理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法定代理人:听清,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蔡雪冰的辩护人?

辩护人:听清了。不申请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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