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保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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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案例
【篇一:儿童保护案例】
商报图形徐侨唯制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昨天,市五
中院公布了近一年多来,他们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据悉,2009年至今,市五中院及辖区法院共审理涉及未成年人
权益的民事案件1800余件。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
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
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
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
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
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
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
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
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
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
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
应承担主要责任。
本组稿件由记者陈保发采写
【篇二:儿童保护案例】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是未来的栋梁。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
的事件却屡见不鲜,一些犯罪分子残忍地伤害孩子,遗弃、猥亵、
拐卖……甚至是自己的子女,在民事案件中也有一些父母不愿意抚
养自己的子女,一些管理机构、管理者不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孩子
不应有的伤害。在六一国际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靖江法院择取未
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件予以公布,希望引起家长、社会各个
层面的重视,共同为孩子们的健康成长撑起一片蓝天。
案例1:杨某某贩卖亲子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某和韩某系夫妻。2012年4月,韩某生下
了一对双胞胎儿子。2013年4月初,杨某某因不务正业,生活拮据,萌生卖掉次子杨小宝的想法。4月初的一天,杨某某谎称其友未婚生
子无力抚养欲送人,请求被告人钱某帮物色领养小孩的人家。后钱
某要求了解孩子的情况时,杨某某谎称被告人吴某系孩子之母,韩
某系朋友之妻。因吴某及韩某二人未戳穿谎言,钱某信以为真。4月28日,杨某某请吴某冒充韩某,以人民币30000元将其子杨小宝卖
给钱某联系的领养人翟某夫妇。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为
获取非法利益,与被告人钱某、吴某结伙,以送养为名出卖亲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
人杨某某起主要作用,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
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
钱某、吴某在本起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二人归案后悔
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从轻处罚。
【法官点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儿童的,即使是出卖人的亲生子女,也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中杨某
某将自己襁褓中的子女,当作货物一般卖与他人,不仅为道德所不容,更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案例2:张某某溺杀外孙女案
【基本案情】2007年5月中旬,吴某某携三个月大的女儿吴小宝从
外地回靖江的父母家中,因其系单身母亲抚养小孩不易便将吴小宝
留给母亲张某某,随后又外出打工。为帮助吴某某甩包袱,6月初的
某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抱着外孙女吴小宝至其家屋前河中,将
其浸入水中,欲将其溺死,被村民发现后,吴小宝获救。2007年6
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再次抱吴小宝至其家屋前河中将其
溺死。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
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
利三年。
【法官点评】孩子自始至终是无辜的,甚至是无助的,外婆张某某
为了帮助女儿甩包袱,亲手溺死外孙女,其行为我们必须严加谴责,希望天堂不再有伤害,蝴蝶与花儿相伴。
案例3:潘某等9人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2010年12月至2011年8月间,潘某、何某等9人,分别结伙,跨省分工,由两名成员在云南省元阳县、金平县等地购
得婴儿后,三名成员将婴儿送至山东省临沭县潘某、何某处,由潘某、何某通过当地的一名成员联系买主,另一人帮助接送,将婴儿
卖出,从中牟利。2011年8月20日,团伙中的一名成员携一女婴
乘车前往山东,途经江阴大桥时被警方查获。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何某等9人分别结伙,以出卖为目的,多次收买、贩卖、接送
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处罚。该团伙共拐卖儿
童4人,潘某全部参与,在团伙中拐卖人数最多,获刑最重,被判
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被处以罚金。何某参与
拐卖儿童3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并被处以罚金。获刑最轻的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其余六人
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至七年不等,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被
处以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