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运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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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维框架协议
协议编号: SYNQ2017
甲方:
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
互利、批量采购、量价结合、定期结算、长期合作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甲方
向乙方采购(以下简称净水剂)和污水站生化系统调试,签订本框架协议。
一、标的物(净水剂)
本协议为框架协议,其条款适用于依据本协议所签订的所有采购订单(以下
简称“订单”)。本协议及协议交易所有采购订单均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分。如果
本协议的条款内容与订单载明的内容存在不一致,应按订单内容执行。订单未按
规定或未载明的内容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协议的修改、补充应双方书面确认,
并且有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协议专用章或公司公章方为有效,否则均视为无效(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运营调试与订单
在本协议基础上,双方以订单方式开展往来采购业务。甲方具体采购的品名、数量、货物型号、供货时间及收货单位、联系人等相关信息以本合同为准。
2.1 乙方在前期需对甲方污水处理工艺进行必要的生化系统培菌前勘察工作,确保培菌选型、用量和方案确实可靠,能够满足甲方污水处理站正常运行且出水水质稳定达标(稳定达标是指相关污染指标低于污水接管企业纳管标准)。
2.2 乙方在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后,需在甲方调试期间派专人予以技术培训和协助,甲方需要保证现场化验检验检测设备正常以及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度、现场加药设备等正常运转且满足乙方一切调试所需前提条件后,乙方进厂并确保甲方生化系统调试按照计划完成。甲方需在合同签订后尽快采购完成调试用的菌种,菌种到货两日内,乙方调试人员进入现场正式调试,调试周期为40天,确保生化系统正常后结束调试并签订交付合同,如果由于乙方自身工作疏忽导致菌种培育失败不能满足出水水质达标的必要条件,乙方足额退还甲方前期支付货款。如果由于非人为原因(自然灾害、火灾、地震等不可抗拒因素)或甲方自身原因导致培菌失败,乙方不予退款。
2.3 乙方在甲方调试运营期间,需同时对甲方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日常运营维护工作的培训,甲方需安排专业污水处理人员学习和配合乙方调试工作,乙方只负责技术指导工作,药剂投加等工作由甲方自行安排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指导下投加,在调试期间甲方工作人员需配合并严格执行乙方工艺改变指令,如果涉及到产生额外费用的设备改造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4 甲方通过传真等其它明确告知的方式向乙方下达订单,乙方接受订单传真的号码【】,乙方接受订单邮箱【】。若乙方传真号码或邮箱发生变更的,乙方应当在变更三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2.5 甲方就本协议所规定的产品,通过订单的形式向乙方定货,订单内容以附件一规定的内容为准,未经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对订单格式进行修改。
2.6 乙方应在正常工作日内收到订单后的六(6)个小时内以书面方式予以确认并回传(如果以传真方式确认甲方的订单,应确保该传真件与原件一致)。如果乙方发现订单不可接受或需要修改,应在收到订单后一个工作日通知甲方,甲方书面同意并接受修改后,修改后的订单才能生效。
2.7 只有甲方下达的订单才对产品的交付和付款具有法律效力。
三、订单的变更和取消
3.1 订单的变更和取消:在生效订单规定的交货日期以内,如果甲方更改和取消订单的全部或部分,甲方应将修改后的信息在交货期内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并须经过乙方的书面确认,如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3.2 如果乙方在生效订单规定的交货期内没有交货,则每逾期一周,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货款总额5%逾期交货违约金,直至完全交货为止。
3.3 乙方对于自身有产品停产、业务转型等情况需提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四、交货
4.1 乙方应该在每个订单规定的交货日期内,按照订单要求的产品、交付时间、地点和数量及时交付。如果甲方采购净水剂为分期分批次交付的,则乙方按照甲方的合理要求,分期分批交付采购净水剂。
4.2 除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生产厂商破产倒闭等),乙方连续三次以上未能按照订单规定交付采购净水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4.3 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乙方无法按期交货时,乙方应及时将理由、对策以及预定交货时间等内容告知甲方。
五、结算方式和支付
5.1 生化系统调试期间所有的菌种和药剂在调试结束后三日内一次性付款。菌种单价为元/吨,PTA单价为 00元/吨,调试工时费为 0元/天/人,需人,预期调试总时长为天,甲方好氧系统池容为 m³,总需投加量为池容的 %,投加量为吨以及调试期间每日正常需补足的菌种吨,共吨菌种。甲方作为厂方需为乙方驻厂调试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乙方在调试进厂前,甲方需调试结束后三日之内足额支付吨菌种和吨PTA(40天用量)全部费用合计元(大写:万元整)以及人员调试 0天工时费计 00元(大写:元整),费用总计 0元(大写:元整)。以上费用和调试周期均为预估,调试天数允许差额±5天,总价允许差额±5%,差额内部分正常收费,差额超过此部分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2 正常供货期单日菌种用量为 KG/天,月合计吨。
正常供货期单日PTA用量为 KG/天,月合计吨。
甲方日均水量 m³,月合计水量 0m³(30天计算),月平均吨水药耗为元/吨。(正常供货期是指调试结束后,双方签署调试验收合同后)以上用量在调试结束后,根据现场实际调试状况可能会有部分调整,调整部分差额超过5%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无需多付费用。此吨水价格为我公司药剂、菌种部分,不包括人工、电费、自来水配药成本、仓储成本、污泥处置等其他费用。
5.3 正常供货期,每月5日前甲乙双方根据上月(自然月)的发货、入库情况完成对账并确认后,乙方于10日前开具17%的增值税发票送达甲方,甲方在乙方开票当月日之前以现金、支票方式支付乙方货款。如果甲方逾期付款。则每天按该批货款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5.4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开户银行:账号:
甲方在汇款之前需确认乙方账号是否有效,账号是否为乙方所有,如果因甲方未核对对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
5.5 甲乙双方确认的价格为含税价,并已包含运输费用与交付采购物品有关的所有费用。
5.6 根据市场行情产品价格发生超过5%的上浮或下调时,即按照新价格执行,如甲乙有一方拒不执行的,本合同立即终止,拒不执行的一方需向另外一方赔付该批货款的50%作为赔偿金。
5.7 本协议无论何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对于已签订的订单需执行完毕,对于已进购的净水剂乙方不予退货。未完成签订的协议,甲方可拒绝继续签订合同。
六、检验与验收
6.1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技术协议、质量保证协议约定的条款为准)。
6.2 乙方产品到达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应于1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批次产品的验收。
6.3 经甲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甲方应通知乙方并由乙方负责解决,双方友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