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法学考研历年真题答案详解—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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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ywen*沥血整理

20120711—20120717

一、总论

1、【1999,15分】论船舶优先权法律制度。

一、概念、性质

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上特有的一项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在国际、国内一直存在着争论。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2)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债权;(3)船舶优先权是物权化的债权;(4)船舶优先权是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的权利。现在,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船舶优先权的性质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

二、特点

1、法定性,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法定的担保物权,其产生要基于法律的规定。

2、秘密性,船舶优先权不受物权公示性的约束,其产生和存续无需在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

3、随附性,船舶优先权一经产生就附着在船舶上,岁船舶的转移而转移。

我国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参照了英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但与其又有重大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1、标的物不完全一样。在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不仅可以对船舶行使,还可能对货物和运费等其他海上财产行使,但该财产应与债权的产生有关。在海难救助中,船舶残骸、抛弃物等也可能被行使海事留置权。

2、实现程序不完全一样。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需要通过对物诉讼才能实现。

3、权利性质的认定不完全一样。海事留置权是实体性还是程序性具有重大意义,它决定了海事留置权是对物的权利还是在物上的权利,并决定了在适用法律时应适用法院地法海事合同选定的法。在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的性质在冲突法中被视为程序问题,而不是所有权等实体问题。而我国法下认定船舶优先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却又在《海商法》第275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法院地法。

4、优先顺序不完全一样。英国法下,海事留置权的优先顺序低于已经存在的占有留置权,我国《海商法》则明确规定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及其受偿顺序

不同国家对那些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有不同规定。如英国规定的较少,只有三项;而美国规定的较多,有九项。由于船舶优先权是无需公示的权利,其存在对善意第三方可能造成意外的损害,因此现在国际上的立法趋势是尽量限制享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的项目,一般只对立法者认为有特别理由需要加强保护的权利才赋予其船舶优先权。

我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主要有以下五项:

1、船长、船员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5、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四、船舶优先权的转让和消灭

船舶优先权可随海事请求权的转移或代位而转移,我国海商法的这种规定与国际立法是一致的。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1)财产灭失,船舶优先权因船舶灭失而消灭;(2)怠于行使权力,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1年不行使而消灭;(3)司法拍卖,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后,本来附着在船上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二、海事法

2、【1997,10分】什么是共同海损?中国海商法中关于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有何

规定?

答:

一、共同海损概念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二、我国关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规定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包括船舶、货物、运费等)与因遭受共同海损损失而将要获得补偿的财产金额的总和。我国《海商法》规定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以下方法计算:

1、船舶分摊价值

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计算,或者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价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2、货物分摊价值

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3、运费分摊价值

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以上分摊价值,分别由船舶所有人、货物所有人和运费取得人等进行分摊。其中每一项分摊价值都要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是因为共同海损牺牲中的一部分将要从其他各受益方那里得到补偿,因此也有部分价值因为共同海损行为而得到保全,从而也应计算在共同海损分摊价值之内。

3、【2012,15分】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它与承运人单位赔偿责任限制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发生重大海损事故时,对事故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救助人或其他人等对海事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有权依法申请限制在一定额度内的法律制度。这是海商法中特有的赔偿制度。

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法和旅客运输合同法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

它们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不过,这两种责任限制制度也可能同时起作用。举例说明,如果船舶不适航引起船舶在运输途中遇险,不仅损坏了船载货物,还引起了船员的人身伤亡以及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事后,承运人首先要面对受损货物的货主提起的索赔,而如果承运人同时还是船东,他还要面对船员人身伤亡索赔以及财产受损的第三方的索赔。在处理全部这些索赔时,首先应该根据还是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以传播吨位为基础,算出一个总的赔偿责任限额。然后,在这个限额以内对每笔索赔进行全额或按比例的赔偿。其中在计算对受损货物应该赔偿的数额时,不是按实际受损的金额进行计算,而是根据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以件或单位为基础,算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应该赔偿的最高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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