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与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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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 商与订立
教学目的 本章主要讲述交易磋商的内容及一
般程序,合同成立的时间及合同生效的 要件和合同的基本内容等。 重点 1、掌握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 2、发盘,接受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三)其他形式
是指可能存在的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之外的 合同形式。如通过发运货物,或者预付货款等行 为形式表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合同的内容,又称合同条款,是确定合同双 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也 时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客观依据。 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 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 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各种债务券或者货币的买卖;
(4)船舶、汽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5)电力的买卖。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
所谓买卖合同,按照《英国货物买卖法》 的规定,是指由卖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换给买 方,以换取买方的金钱作为对价。这一特征是 买卖合同与其他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 合同等的重大区别。
发盘的内容必须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公约》规定,所谓十分确定应包括三个基本因素: 品名、数量和价格。
我国外贸实践中应列明主要交易条件,包括:品名 和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和支付方法等。
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意思
发盘必须表明订约意旨(Contractual Intent),如: 发盘、实盘、递实盘或订货等。
第二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磋商
交易磋商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 目的而通过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 商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交易磋商的目的 是买卖双方通过磋商能共同取得一致意见,达 成交易。
磋商的内容主要包括买卖商品的品质、数量、 包装、价格、运输、保险、支付、商品检验、 争议、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交易条件。只 有买卖双方就此达成共识,交易才成立。
若发盘中附有保留条件,如:“以我方最后确认为 准” ,或“有权先售” 等,则此建议不能构成发 盘,只能视为邀请发盘(Invitation for Offer)。
发盘(Offer)
2、发盘的有效期(Time of Validity或 Duration of Offer)
明确规定有效期 明确规定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不可缺少的条件。 (1)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买卖的标的物是货物
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但究竟什么是 货物,或者货物如何确定的,国际组织对此也曾 经过长期探讨。《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 同公约》则采取了排除法,即将下列产品排除在 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外:
(1)经由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
(2)根据法律执行应进行的买卖;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采用这种形式订立合同 ,可以加强当事人的责任心,督促全面,正确地履行 合同;在发生纠纷时,便于举证和分清责任。因此, 它是合同的主要形式。
(二)口头形式
是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通过对话方式,包括当 面谈判和通过电话方式而订立的合同。采用这种 形式简便易行,对保证交易迅速达成起着一定的 作用。但因缺乏文字依据,一旦发生纠纷,当事 人往往举证困难,不易分清责任。
二、发盘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盘(Offer)又称报盘、发价、
报价。法律上称之为“要约”。
发盘(Offer)
1、发盘的构成要件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Specific Person)提出 提出此条件是为了把发盘同普通商业广告及向广大 公众散发的商品价目单等行为(邀请发价)区别开 来。
对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的不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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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磋商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采 用书面方式。交易磋商一般采用书面方式, 包括来往的函电、传真等。在特殊情况下, 一项交易的达成也可以通过买卖双方既已 成为习惯的某些行为予以确认。
交易的一般程序应包括邀请发盘、发盘、 还盘、接受和签订合同等环节,其中发盘 和接受是交易成立的基本环节,也是合同 成立的必要条件。
一、邀请发盘
邀请发盘可有不同形式,其中最常见的是询盘 (Inquiry)。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品质、 数量、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 是询问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在国际贸易业务中,有时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 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 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 也有的询问只是想探询一下市场价格,询问的 对象也不限于一人。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时,可同时限定以接受送达发盘人或以发 盘人所在地的时间为准。如:“发盘限6月15日复到有效” 。
一、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概念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
当事人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货物买卖合同是指 卖方为了取得货款而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的 一种双务合同。所谓“双务”(Bilateral)是指合同双 方相互承担义务,同时,双方都享有权利,一方所 承担的义务正是另一方所享有的权利。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就确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一致的方式,是合同当事人 内在意思的外在表现形式。根据《公约》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一)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等可以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国际货
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的基本区别就在于其 具有国际性。所谓国际性通常采用的衡量标准有: 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或者 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者订立合同的行为完 成于不同的国家,或者货物经由一国运往另一国。 但究竟采用哪一种标准,则各国均有不同的情况。 按照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国际性的标准则采用 第一种情况,即交易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处于不 同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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