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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法角度看我国南海问题
一、中国对南海诸岛享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我国对南海诸岛
享有主权, 并且从发现南海诸岛时起一直延续至今, 有效地并且是稳定的,从国际法先占原则与时际法原则都能够证明, 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是无可争辩的。
1.发现与先占原则先占是指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作为国际法上取得领土的方式之一为国际上所公认。在1928 年美国和荷兰关于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仲裁官胡伯认为先占须
具备两个要件: 一是占领的对象必须是“无主地” ; 二是在其上建立了“有效占领”。胡伯还补充, 对于遥远而又没有居民或只有很少土著居民的小岛来说,持续不可能是不间断的。众
所周知,我国是世界上最早发现“无主地”南海诸岛的国家。
并对其进行了有效的占领和管辖, 已经满足了先占的两个要件, 实质上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并且,在东格陵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通过透过复杂的历史事实, 说明在一块冰天雪地、人迹稀少的地方建立主权的特殊情况。并强调“没有国家反对”和“没有其他国家提出主权要求”的事实, 这事实有力地说明
占领是平稳的。在我国对南海诸岛行使主权之后的很长一段时
间内, 没有国家对此再提出主权主张。
2.时际法原则
时际法原则, 就是“用以确定因法律的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 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帕尔马斯岛争端案中, 胡伯仲裁法官在国际法中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应用时际法原则的关键是确定“关键日
期” , 笔者认为, 确定“关键日期”不一定是争端解决的日期, 这容易产生数个“关键日期”的危险。假如一国对另一国的固有领土主权提出争议,并且不断提出这种争议, 那么依照“关键日期”就是争端日期的理论,每一次的争议就是一个“关键日期”。另外, 笔者认为, 在确认了“关键日期”之后, 不能依据国际法的变化再加以判断。依照“关键日期”取得了权利后, 不应当再据此提出异议, 否则将导致权利不确定性。
我国早在汉武帝时代,就发现了南海诸岛, 并从事开发和建设。唐朝时期将南沙群岛划归琼州督府管辖, 北宋朝廷曾派战船去西沙群岛巡逻, 很明确的将其置于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可见, 根据时际法原则, 南海诸岛的主权确定问题就应该依照宋朝时期的国际法, 而依照18世纪前的国际法,发现或者说是象征性地占领也构成有效地占领, 自始获得绝对的领土主权。
3.外国的承认
在东格陵兰岛案中, 丹麦提出挪威曾在许多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承认格陵兰是丹麦的殖民地,挪威外交大臣艾赫伦在1919
年给丹麦公使的信中亦曾承诺不反对丹麦对整个格陵兰的主权
要求。外交大臣是代表国家的, 他的信应视同挪威政府的保证。国际常设法院认同了这点, 并且作为之后判决的重要依据。南海诸岛是我国的固有领土。1938年, 日本外务省发言人曾经讲道, 对西沙群岛, 我们承认是中国的领土。1951年, 苏联代表团团长葛罗米柯在旧金山对日和约会议上表示, 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等岛屿是中国的“不可分割的领土”。更为重
要的是, 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越南政府无论在政府的声明、照会中,还是报刊和地图中, 都正式承认南海诸岛是我国的领土。笔者认为, 在我国对南海诸岛的主权后, 权利应当是确定的, 不应该因为再被提起主权要求而有所变动, 越南对南海诸岛的主权要求是不正当的。
二、其他国家对南海诸岛享有主权没有依据越南、菲律宾
等国宣称对南海诸岛有主权, 并提出了一系列的所谓的国际法原则――毗邻原则、安全原则和时效原则。下面, 我将对此
一一做出反驳, 妄图以此作为主张南海诸岛主权的依据是站不住脚的。
1.对“毗邻原则”的反驳
菲律宾等国认为, 对在地理上毗邻本国的岛屿, 并且认为南海诸岛在地理上离我国大陆比较远, 所以更应当享有主权。在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 胡伯认为: “毗邻性”没有法律依据,在实在国际法上不存在这样的规则, 历史上也无先例。对
于邻近的岛屿, 可以由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决定其主权的归属, 但作为一个原则, 这是与领土主权原则是相抵触的。笔者认为, 所谓的“毗邻性” 原则的并未上升到与领土主权原则中如“先
占原则”和“时际法原则”相提并论的位阶。因此, “毗邻性”原则并不能作为确定领土主权的考量因素。所谓的“毗邻性”原则的实质仅仅是只能证明岛屿在地理上的毗邻性, 并不能证明岛屿与该国更具有紧密联系性, 更不能成为“更应该享有主权”的理论依据。在国际法实践中, 也没有依据“毗邻性”作为认定主权的做法。在裁决东格林兰案中, 国际常设法院, 也没有根据东格林兰离丹麦更远, 而否定丹麦队东格林兰的主权国地位。国际上也没有因为关岛离日本更近, 而认为
日本对关岛享有主权。
2.对“安全原则”的反驳越南和菲律宾等国认为, 承认
南海诸岛是我国的领土将危及到这两国的国家安全。笔者认为, 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主权的扩张, 有一个范围的限制, 因此都会有一个接触的地方, 相邻国家间的边界就是双方领土主权的接触, 国家间存在自己的地缘政治, 为国家的安全服务。但是, 国家的安全不是确定国家主权的决定因素, 国家安全与国家主权也不是同一阶位的两个概念。另外, 安全原则是相对的, 任何相邻国家间都可能影响到一国的国家安全。同样的, 我国也可以运用所谓的“安全原则”认为, 假如将南海诸岛主权归为越南和菲律宾等国也将危及到我国的国家安全。所以,
“安全原则”的可操作性是值得商榷的。
3.对“时效原则”的反驳越南和菲律宾等国认为对我国南海诸岛通过军事手段占领之后, 达到一定的年限之后, 就取得主权。福希耶与约翰逊提出
“时效原则”必须如下要件:(1) 占有必须在主权利中行使。(2) 占有必须是和平的且无间断。(3) 占有必须公开, 并为他国所默认。(4) 占有必须持续。笔者认为,首先,越南和菲律宾等国的军事手段占领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的和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其他国际法原则。联合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中明确规定: “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国家领土不得作为使用武力所造成之军事占领的对象。使用威胁或武力取得之领土不得承认为合法。”其次, 对于两国的军事占领,我国一直是不予承认的, 两国对南海诸岛的占有不是持续的不间断的, 两国对南海诸岛的占有是存在我国主权主张的瑕疵的。
三、解决南海争端的模式分析当前的解决领土主权问题的模式较多。邹克渊博士将现有的领土争端解决模式, 根据对南海争端解决的适用性分为两类: 一是根本不适用的模式。如联合国托管制和国际海底XX局,XX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