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_以科索沃独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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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2期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NO.02,2011

129

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

□刘素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北京100000)

摘要:联合国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科索沃单方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不违反国际法,该咨询意见对于世界政治格局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以此为中心,在坚持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不符合国际法的基础上,分析了国际法上国家承认制度的新发展,认为应该客观全面的看待"宣告说"与"构成说",对于分离产生的新国家,只有得到母国的承认以及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才能成为国际法主体。关键词:科索沃宣布独立;国际法院咨询意见;国家承认;宣告说;构成说;

为。其过错形态通常为故意。主要包括通奸行为、姘居行为和重婚行为。四、配偶权的救济法谚有云:无救济则无权利。在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急剧变化的时期,侵犯配偶权、破坏家庭稳定的因素和事件不断增多。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包二奶、包二爷等现象非常常见。严格的说,"包二奶"是一种民间叫法,并不是法律用语,这种现象在个案中也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有时很难将它们界定为通奸还是重婚,这在法律上是一个很难理清的问题,而且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道德问题,一个社会问题。但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法律不能在这一问题上呈现出失语状态,必须由法律规定配偶权被侵犯时应采取的救济措施。当今,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的国家,都已普遍在立法中明确对夫妻人身关系进行规范和保护,如《德国民法典》第214条规定:"如果夫妻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他方得依民事诉讼法轨道的方法迫使其履行"。《法国民法诉讼法》第864条规定"夫妻无正当理由不与对方同居时,不得拒绝支付其生活费用,也可申请扣押其收入或赔偿精神损失"。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法律也对配偶权进行了规定和保护。

我国2001年《婚姻法》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条实质上是对配偶权的保护,即有过错一方需要向无过错一方进行赔偿。但是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比如说是否对第三者进行法律制裁,仍然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法律应该给民众通过法律来维权的机会,因此,必须完善救济措施。

虽然侵权法中有多种救济措施,但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等救济手段显然是很难用于配偶权救济的,最合适的救济方式还是损害赔偿。侵害配偶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

(一)有过错配偶的损害赔偿1.

物质性赔偿。2.

精神性赔偿。侵害配偶权主要是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婚姻法第46条为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二)第三者的损害赔偿

一般情况下,第三者会对无过错方造成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指配偶权受损时,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财产损失。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夫妻共同财产支配利益和物质上相互扶助的利益的损失。如配偶一方为第三者的利益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二是受害配偶为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王泽鉴先生所列举:1.侦查通奸事实之费用;2.通奸子之生产费用;3.对通奸子之抚养费;4.撤销通奸子为自己婚生之生产费用;5.离婚诉讼费;6.闻悉通奸事实,情绪激动致身体健康所受之损害。

对于财产损害,第三者应承担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精神损害,指"第三者介入"破坏了配偶身份的纯正和感情专一,而导致的配偶精神受损状态。"第三者介入"侵害配偶权,导致夫妻关系破裂直至离婚,最主要的是引起配偶另一方的精神损害。

总之,我认为配偶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保护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无过错的一方提供更有效的救济,应该予以更加具体和完善的规定。

参考文献:

[1]邓宏碧.完善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思考[J ],民商法学,1997,(7).

[2]【美】威廉杰欧唐奈等著,顾培东、杨遂全译.美国婚姻与婚姻法[M ].重庆:重庆出版社.2008:173.

[3]史尚宽.亲属法论[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杨立新.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M ].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432.

[5]韩松.婚姻权及侵权责任初探[J ],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3,(3).[6]蒋月.夫妻的权利与义务[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67.[7]蒋月.配偶身份权的内涵与类型界定[J ].民商法学,2000,(1).作者简介:刘莹(1987-),女,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2009级法学法律硕士专业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经济法。

引言

2010年7月22日,

联合国国际法院宣布,科索沃2008年单方面宣布从塞尔维亚独立一事不违反国际法,国际法院的法官以10票赞成,4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该咨询意见。根据国际法的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其咨询意见只具有建议性质,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具有极高的威信。可知,国际法院的该咨询意见没有强制力,但为科索沃获得国际社会的承认提供了有利条件,并将对欧洲及世界的政治格局产生深远影响。那么,科索沃是否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该如何评价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以该事件为中心如何全面理解国际法上的国家承认,这是本文主要讨论的几个问题。

一、科索沃问题的由来

科索沃问题不仅是漫长历史演变的结果,还是当今国际政治势力对比以及各国利益冲突的结果。巴尔干半岛上各国经济利益、政治体制、民族构成、宗教信仰和文化基础的多样性造成了该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冲突,而多种国际势力的介入进一步使得该地区问题成为难以化解的症结,各种势力的对立最终使得该问题走向爆发。

(一)科索沃问题成为巴尔干半岛的"火药桶",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在美苏两个超级大国冷战时期,科索沃地区所在的前南斯拉夫在领导人铁托的带领下,对内实行国有化和土地改革,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对外奉行独立自主的不结盟政策,反对大国垄断。南斯拉夫处于两大集团

的边缘,力图摆脱美苏的垄断统治,成为巴尔干半岛独立自主的力量,这为南斯拉夫赢得了国际社会的尊重,也避免了两大国干涉半岛主权,但是也应看到处于两大国之间的南斯拉夫发展空间受到严重挤压,而国内资源又很匮乏,经济发展缓慢,社会生活总体水平低,综合国力增长较慢。南斯拉夫各地区经济发展很不平衡,科索沃是最贫困的地区,经济长期落后于其他地区。科索沃的居民主要由阿尔巴尼亚人和塞尔维亚人组成,其中阿尔巴尼亚人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大大落后于塞尔维亚人,随着阿尔巴尼亚人的增加,居民构成了发生了变化,到1971年,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人占到总人口的73.7%①。在铁托时期对科索沃的阿尔巴尼亚族采取了一系列不平等的民族政策,使得民族矛盾不断升级,而且塞尔维亚人和阿尔巴尼亚人的人口比例呈现此消彼长的趋势,阿族的知识分子反对中央政府的民族独立运动得到了广泛的民族基础。

(二)在科索沃问题中,大国势力扮演重要角色

科索沃问题反映出了复杂的国际关系和地区矛盾,其背后又隐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大国争夺现实利益的较量。1980年铁托逝世后,南斯拉夫多种民族主义急剧膨胀,终使南斯拉夫陷入四分五裂,各独立

——以科索沃独立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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