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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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范本

集体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集体合同规定》、《辽宁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合同。本合同是用以规范和调整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劳动合同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事项,所达成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双方协商签定集体合同应遵循合法、平等、合作、协商一致的原则,遵循保持稳定和谐的原则,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及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维护企业生产和工作秩序的原则。

第三条工会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对公司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支持工会依法开展活动,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休息休假权利、民主管理权利,保证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依据本合同确定的原则,指导职工正确处理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监督和协调这种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

第四条根据《工会法》,公司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划拨经费。公司工会督促和检查所属独立核算的单位如期足额向同级工会拨交经费。

第五条公司工会签定的集体合同对公司、公司下属非独立法人单位具有代表作用,对公司下属的独立法人单位具有指导作用,子公司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代表职工与公司进行平等协商签定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所规定的标准不低于本合同的规定,也可由工会与行政双方签订协议,确认执行公司集体合同。

第六条本合同是规范双方行为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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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公司和工会定期召开集体协商会议,就重大事宜和有关职工整体利益的问题进行通报和协商,达成协议,共同遵守,以取得有效的合作。

-2次职代会,定期举行公司情况发布会,并通过职工恳谈、座谈会,职工公司每年召开1

信箱等形式,就职工关注的生产、经营、新产品开发、新项目的设立、生活福利等方面的重大情况向职工通报,征得职工的理解和支持。

第九条工会和职工为一方,公司为一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公司一方的首席代表,工会主席是工会一方的首席代表,根据人数对等的原则,各选十名代表组成公司集体协商委员会,就《集体合同》涉及的职工聘用

第十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发展情况,每年制订用工计划,本着择优和精简的2

原则招聘职工。

公司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歧视女工。

第十一条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招工简章应经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由招录的职工本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之前,公司应向职工说明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的处理,并提前一周将合同文本交给职工。工会指导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符合本合同的各项原则,有关条款所定标准不应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公司在制订和修改劳动合同文本时,应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等。

新进职工一律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半年。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职工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终止。职工与公司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的,经协商一致可续签劳动合同。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如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 3

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续订手续应在合同到期前30天办理。

公司或职工在劳动合同期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因工作渎职、失职、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营私舞弊等原因,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四)触犯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力所能及的工作的;

(六)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七)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符合上述五、六、七款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

公司发生关闭、宣告破产、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或濒临破产处于法定整顿期间需要减员,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与工会协商并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的意见,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方可裁减人员。

如果公司裁减人员后,在六个月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本合同第十五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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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须征求工会意见,如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公司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职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九条为增强公司抗风险和竞争能力,职工应积极支持并参与公司采取的

各种提高效益的措施。公司在制定方案时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代会通过后实施,方案的各项条款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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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二十条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实行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日8小时工作日制度。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享受法定假日、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

法定节假日及休假天数:元旦一天;春节三天;五一国际劳动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回民开斋节一天;三(八妇女节女职工半天;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

属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职工公休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公休日,则不补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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