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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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文库的意 义。
关键 词:民事行 为效力;无效;撤销 ;效力未定 中图分类号:D 1 . 9 2 5 文献标识码 :A
1 民 事 行 为 概 说 .
文章编号:1 0 — 5 0( O 1 3 O 3 — 4 0 8 7 4 2 1 )0 一 1 O O
事行 为的生效要件 ,在法 律上确 定 的当然的完 全不 发生法
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 学院学报
2 1 年 01
第 2 卷 第 3期 8
浅谈民事行为的效力问题
舒 金 平 , 立 明 杨
( 天津商业 大学法学院, 天津 303 ) 014
摘要: 民法 关于 民事 行为效力状 态的分类 ,除有效 、无效 、可撤销外 ,还有效 力未定。关于民事行为效 力 问 的 题 界定和规定 , 民事行为理论 的重要 方 面。区分和界 定好民事行为效 力的不 同种类 , 是 不仅是 一个重要 的理论 问题 , 也是一 个重要 的 实践 问题 。深入研 究 民事行 为的效力制度 问题 , 在司法 实践 中正 确地 解决和处理 问题 具有 重要 对
笔者对 民事 行为效 力 的考察始 于对 民事行 为概念 的 界 律效 力 的 民事 行 为 。 定。这通 常是 一个重要 的基础 的起 点,但是 这一起 点并不 第一 ,这里所 谓 的无效 ,指 民事行 为完全 不发 生法律 是一 项 轻松 的任 务 。长 久 以来 ,法 学 界 流传 着 种 种 的 争 效力 。无效 的民事行 为,指 民事行 为因具备全 部成 立要件 论 ,这 一争论 伴随着 民法通 则的颁行 而 出现 。我们 已经被 已经 成 立 ,但 因 欠缺 生 效 要件 ,因 而在 法律 上看 来 , 虽 这种种 的争论 所迷惑 , 以至 于我们 在碰到相 似 的问题时手 有 民事 行 为 的外 形 ,而 在 实 际上 不 发生 该 民事行 为 的 效 足无 措 。法律 行 为概 念 是 大 陆法 系 民法 最 重要 的基 础概 果 。但 须注 意 的是 ,此 所 谓不 发 生法 律 效 力 ,仅 指 不 发 念 ,假如 没有 法律 行 为概 念 ,就不可 能有 法 律行 为制度 , 生该 民事行 为的效果 ,并 不妨碍发 生该 民事行 为效果之 外
作者 简介:舒 金平 ,女 ,河北承德人 天 津商业大学法 学院。
具备 生效要件 ,则 民事行 为当然具 有完全 的效力 ,法律 上 问当事人意 思如何 而当然 不生效 力,既不 需要 当事人 主张 无须特 别规 定。而 具备成立 要件 ,不具备 生效要件 时 ,严 其无 效 ,也 不需要经 过任 何程序 。此与 民事行 为的撤 销或 格说 来本应 一律无 效 。但 民法基于 立法政 策考 虑,依所 欠 解 除须依 当事人 的意思 并经一定 程序 ,均 不相 同 。需 说 明 缺生 效要件 的性质 而区别 对待 。它所欠缺 的要件 属于有 关 的是 ,无效 的 民事行 为系当然无 效 ,不 待法 院或仲裁 机构 社会 公益 ,则使其 当然无 效 ;如 仅仅关系 当事人 之 间的利 之裁 判 ,但 当事人对 于其 是否无 效有 争议时 ,不妨提 起无 益 , 则使 之 可撤 销 ;如只 属 于程 序 上 的欠 缺 ,则 使 之 效 效 确 认 之诉 ,请 求法 院予 以确 认 。 力 未 定 ,使 其 有 补 正 的余 地 。 第 四 ,这 里所 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 行为确 定 的完全 不发 2 民事行为 的无效 . 生法 律效 力 。无 效的 民事行 为,不仅 于其成 立时不 发生法 2 1无 效 的意 义 。所 谓无 效的 民事行 为 ,指 因欠缺 民 律 效力 ,此后亦 绝无再 发生法律 效力 之可能 即其 不生效 .
为不 具备成立 要件 ,谓民事行 为不 成立 ,或法 律行 为不 成 约 束 力 。即 明 定 自始 不 生 效 力 。 立 ,均 无不可 。实 际上等 同于 当事 人未实 施任何行 为 ,当 第三 ,这里 所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行 为 当然 的完 全不 发 然 不涉 及 有 效 、无 效 、撤 销等 问题 。具 备 成立 要 件 ,且 生法 律效力 。无效 的 民事 行为 ,其无 效属 于 当然无效 ,不
不可 能形成 民法总 则 ,作 为大陆法 系 民法特 色 的体系性 和 的其 他法律 效果 。例如 ,在 具备侵 权行为 构成 要件 时将 发 学理 性也将 大为逊 色 。如 台湾学者 王泽 鉴直接 引用 的是法 生侵 权责任 的损 害赔偿请 求权 ,或在具备 不 当得利构 成要
律行 为 。 中国 民法 通 则则 在继 承法 律行 为概 念 的基础 上 , 件 时将 发生 不 当得利 请求 权 。 另创 “民事 行 为 ”一语 ,作 为法 律 行 为 的上 位概 念 , 以 第 二 ,这里所 谓 的无 效 ,指 民事行为 自始 完全不 发生 此 来回避 因 “ 效法律行 为 ”这 一不合 逻辑用 语所 引起 的 法 律 效 力 。无 效 的 民事 行 为 ,因不 具 备 生效 要 件 , 自该 无 无 益 争 论 。 民法 通 则所 采 用 的 “民事 行 为 ” ,属 于 中性 行为成立 之时 即为无效 ,即 自始不 曾发生法 律效力 。此 与 概 念 ,指 民事主 体 实施 的 旨在 发 生一 定法律 后 果 的行 为 。 行为 成 立 即 已发 生 ( 全 的或 不完 全 的 )法 律 效 力 ,此 完 笔者 将 引用 民法 通则 中 “民事 行 为 ”这一 概 念 , 浅谈 一 后因解除或撤 销而归于无效 的情 形不 同。民法 通则第 5 条 8 下民事行 为的无 效、撤销 和效力待 定等 不同类型 。 民事行 第 2款规 定 :无 效的 民事行 为,从行 为开始 就没有 法律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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