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变现净值与期末存货成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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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现净值与期末存货成本探讨
作者:葛柳燕郑淘
来源:《财会通讯》2008年第11期
《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
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本文对可变现净值是否应按估计售价来衡量提出质疑,并对会计准则中没有明确说明可变现净值如何确定提出疑问。
一、可变现净值定义的质疑与重新定义
从可变现净值的定义可知,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关键是确定存货的“估计售价”,但对“估计售价”没有规定时间范围。
如一家谷物出售公司,在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售大麦,在资产负债表日其持有10吨大麦,该10吨大麦按合同将于一个月后以1.45元/千克出售,如何确定该批大麦的可变现净值。
虽然该公司所持有的大麦打算在一个月后以1.45元/千克出售,但在资产负债表日其市场价格是1.54元/千克,从可变现净值定义角度来看是1.45元/千克,但大部分企业会用1.54元/千克反映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若大麦的账面价值是1.50元/千克,假设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为0,则按可变现净值的定义需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而按照后者的理解就不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首先,该定义不符合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的要求。
按照配比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中,一个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同一个会计期间内进行确认、计量与记录,而不能提前或延后,否则就会造成经营成果不实。
对于一切预支的成本、费用,要递延到有关的收入取得时,才能计列;对于与同期收入有关的一切未来费用,则应在本期内预提,以达到配比的目的。
“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则要求当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应按其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新会计准则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应借记“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如上例中,若按1.45元/千克作为可变现净值,就需计提减值准备,这导致将以后销售时可能发生的跌价损失预先列为本期损益,抵减了本期营业利润,不符合配比原则。
其次,按该定义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存在很大不确定性。
假如大麦的持有是为了进一步加工成啤酒而出售,按新会计准则规定,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按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
但由于从材料到产成品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产成品的价格会发生变动,估计售价若按预期销售价格确定会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客观性较低,因此建议按预期市场的当前销售价确定。
最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按预期销售价格确认可能会高估资产。
由于对存货采用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是出于谨慎性原则,但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按预期销售价格确认,以此确定的价值是将来值,并没有进行折现,反而会导致高估资产。
由于要反映的是资产负债表日存货价值有没有减值,而不是将来某个时点存货价值有没有减值,因此,笔者认为上例应按1.54元/千克反映可变现价值更准确,“估计售价”应该是存货在市场上交易价格,而不是估计的销售价格。
可变现净值应重新定义为:在预期市场的当前销售价格,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预期市场”定义为存货很可能出售的市场,即存货应是在某一个时点的市场价格,而不是最终的销售价格。
二、期末存货计价的质疑
首先,会计准则规定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按成本计量;如用大麦生产酒,大麦账面成本1.5元/千克,大麦的市场价格为1.4元/千克,但大麦用来生产的产成品酒的价格却上涨了,酒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按照准则规定大麦仍按1.5元/千克反映,由于实际材料价格已经下跌了,按这样处理并不能符合谨慎性原则。
其次,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按可变现净值计量,但会出现一个问题。
如以a材料生产b产品,a材料账面成本120万元,单位成本1.2万/件,数量100件,可用于生产100台b产品,a材料的市场价格为1.1万元,件,假定不发生其他销售费用。
a材料价格下跌导致b产品市场价格由3万元/台降为2.6万元/台,但生产成本仍为2.8万元/台,将a材料加工为b产品需投入1.7万元/台,要确定a材料的可变现净值。
如果b产品售价为2.9万元/台,则a不需要提减值;如果售价为2.6万元/台,则a材料可变现净值应为0,9万元/件(2.6-1.7),应计提减值准备0.3万元/件(1.2-0.9)。
由于a材料主要用于生产b产品,因此要以b产品的售价倒推出是否提取减值准备。
如果b产品售价2.6万元/台,此时直接销售材料更符合企业盈利目的,只需计提减值准备0.1万元/件(1.2-1.1),但如果用于生产b产品,则a材料应计提减值准备0.3万元/件,即多计提减值准备0.2万元/件(0.3-0.1)。
因此,企业会不会改变a材料用途来调节利润,也是值得关注的问题。
再次,若材料价格上涨,产成品价格下跌,可变现净值会低于成本,而此时按可变现净值计价,虽然当期稳健,但因为低估资产,也会使得下期利润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