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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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功耘《经济法教程》第2版复习笔记

第二十一章反倾销和反补贴法律制度

一、反倾销法律制度

1.倾销与反倾销法的概念

(1)倾销的概念与分类

①倾销的概念

依《关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的国际贸易中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的价格向另一国出口并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表现在如下方面:

a.产品出口价低于正常价值;

b.倾销产品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c.倾销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②根据倾销产生的目的、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倾销一般可以分为三种形式:

a.偶发性倾销

这种倾销并非基于出口国的其种特定贸易政策导向,而仅仅是个别生产商偶然的行为,各国反倾销法一般对偶然的倾销不予追究。

b.短期性倾销或间歇性倾销

进口国反倾销法对此种倾销一般均加以限制。此种倾销依出口商的意图不同又可分为大致四种情况:

第一,保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

第二,开拓新市场;

第三,在竞争中以价格手段击败对手;

第四,报复别国生产商在本国市场的倾销行为。

c.长期性或持续性的倾销

长期销售行为是各国反倾销法的主要规制对象。长期的倾销也可分为三种情况:

第一,在国外低价倾销的同时,在国内维持高价格。

第二,扩大现有生产规模,同时维持国内高价。

第三,获得政府的支持、奖励及补贴优惠或特权。

(2)反倾销法的概念

反倾销法是调整进口商、出口商和进口国生产商在产品出口和进口过程中发生的倾销与反倾销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①反倾销法调整的对象非商品交易关系,而是市场竞争关系

②反倾销法的主体复杂多样

反倾销法的主体不仅有出口国的出口商、进口国的进口商(这两者的利益是一致的),还包括进口国中与此交易并无直接关系的生产商,它是倾销行为的受害人。此外,政府参与调查、监督和处罚的有关行政部门也是反倾销法的主体之一,这是市场规制法律制度的共同特征。

③反倾销法是政府直接干预经济的法律

一般反倾销案件由行政部门受理而非法院。反倾销案件的执行机关也是行政部门。对反倾销行为的裁判主要是通过调整进口关税。

(3)反倾销法的性质

①反倾销法是维护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

倾销实际上是国际性的价格歧视,也称为掠夺性定价或周期性倾销。倾销也会给国内秩

序造成损害。反倾销法为我们提供了方便的制度,它给人们提供了直接解决问题的方案,因为法律的基本生存方式是溯果求因,追究损害制造者的责任。反倾销法把政府的反倾销政策限定在法律范围内,不失为解决倾销给一国国内秩序造成损害问题的可行方法。

②反倾销法的滥用可能会导致贸易保护主义

大量的研究结果和经济学实证分析都发现以下事实:

a.反倾销经常导致反竞争的后果,比如赶走了外国竞争者,却在国内留下一个垄断者;

b.反倾销立法在本质上也具有歧视性,因为国内销售商和外国出口商的同样行为由于制度使用不同经常遭受不同的处理;

c.反倾销也经常给进口国福利带来损失,比如倾销税增加了消费者的成本,劣质产品替代不了优质产品等等。

d.反倾销法的实施应该控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不让其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盾牌。反倾销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乃是要在改善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其他因素上下功夫,为反倾销法的改革和最终废除创造秩序条件。

(4)反倾销法的产生与发展

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倾销与反倾销早在200年前就已存在,但反倾销法则是在国际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才产生的。

①19世纪末美国政府针对倾销就规定了一系列措施,1904年加拿大进行了世界上第一次反倾销立法,其后新西兰、澳大利亚、南非、美国等相继进行了反倾销立法。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为规范国际贸易而达成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在第6条中对反倾销问题做了原则性规定。在讨价还价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执行GATT第6条中的协定》,即《反倾销守则》。

③在GATT及其执行协定的影响下,更多的国家或国际组织进行了反倾销立法及立法完

善。

(5)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状况

我国在1994年颁布的《对外贸易法》中首次规定了反倾销条款,并以此为依据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反倾销的法规。

2001年11月颁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简称《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该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的法律体系的完善。

2.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定

(1)西方国家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反倾销税是在倾销和损害存在并具有因果关系时,进口国为抵制倾销而对该倾销产品征收不超过倾销幅度的特殊关税。征收反倾销税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价格条件

价格条件是确定倾销的重要条件,确定倾销是否存在,主要使用出口价格与正常价值进行比较,若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则存在倾销;否则倾销事实并不存在,因此,正常价值是确定倾销存在与否的重要比较参考值。

西方国家反倾销法对市场经济国家的出口产品确定其正常价值的方法主要通过以下三种价格的比较来衡量。

a.国内销售价格

国内销售价格是确定正常价值最基本的方法。

b.向第三国出口的价格

如果被指控的产品或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内没有销售,不能用国内销售价格来确定其正常价值时,进口国可采用出口国向第三国的出口价值作为正常价值。

c.结构价格

在国内销售价格和向第三国出口价格均因不符合要求而不能采用时,进口国主管当局将使用结构价格来确定该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

②损害条件

在被指控倾销产品的调查过程中,如果只能证明该产品存在倾销,而不能证明因该产品的倾销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威胁,或实质阻碍某项产业的建立的,还不能征收反倾销税。

③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

只有倾销产品导致了进口国有关产业存在损害,即倾销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能征收反倾销税。

(2)我国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前提条件

①必须存在倾销事实

倾销是指进口经营者将其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在进口国家或地区市场上销售的行为。

a.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

第一,本国价格;

第二,第三国价格;

第三,构成价格。

b.确定出口价格的方法包括:

第一,购买价格。

第二,进口商销售价格。

第三,推定价格。

②存在损害国内产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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